基于他方经验谈打击跨国人口贩卖

2011-08-15 00:55:15菲利普雷切尔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受害者参与者人口

□[美]菲利普·雷切尔

收稿日期:2010-10-28

作者简介:菲利普·雷切尔(Philip Reichel),美国北科罗拉多大学 (University of Northern Colorado,US)社会学与刑事司法学系主任,美国刑事司法研究会国际部主任。

*来稿系英文稿,经作者同意,翻译成中文在本刊发表。由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薛姣译。

○警学国际版 主持人:梅建明,[美]黄锦就,许 韬

基于他方经验谈打击跨国人口贩卖

□[美]菲利普·雷切尔

比较刑事司法的主要优势之一是获得学习他国社会、文化、地貌、经济差异的机会,而这些差异往往是阻碍国家间“移植”某些成功做法的障碍。然而,若这些做法根据特定国情进行调试,其成功共享还是极有可能的。本文通过阐述某些欧洲国际组织打击人口贩卖罪方面的具体做法,旨在为目前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人口贩运的打击提供新途径和有益的经验。

跨国犯罪;人口贩卖;经验;比较刑事司法

美国一贯积极且有效地分享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却极少寻求他国在应对社会问题中定性及程序方面的改良性做法。本研究通过阐述某些欧洲国际组织打击人口贩卖罪方面的具体做法,旨在为目前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人口贩卖的打击提供新途径。

一、研究方法

为达到探索研究的目的,利用多年研究伙伴的某些关系是必要的。正是通过他们以往和现在的研究工作以及他们目前的专业依附,我们才得以确定具体的研究对象,即主要国际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一)组织。三类机构或组织与打击人口贩卖跨国犯罪有关。第一类包括与一国政府直接相关的任何机构或组织。以美国为例,第一类里包括了国务院的监督及打击人口贩卖办公室。而就加拿大而言,是指司法部和外事部联合领导的有关贩运人口犯罪的跨部门工作组。显然,此类政府类主体对于打击跨国人口犯罪是功不可没的。第二类相关机构或组织通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治力量的私人团体组织,它们对某一政策问题有着共识,并在本土层面或者国际层面发挥着作用。在人口贩卖领域,非政府国际组织包括“解放奴隶”(Free the Slaves)、“北极星项目”(the Polaris Project) 和 “前景集团”(The Future Group)。第三类,即国际组织,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对象。具体而言,本文中的被采访人员代表的是全球或区域范围的国际组织。全球范围的国际组织接受任何国家为其成员,只要请求国同意服从且符合成员国标准,并为组织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加入。如国际移民组织(IOM)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办”,UNODC)就是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只针对某一特定区域或大陆开放会员资格,其代表性的组织有路德维希博尔茨曼人权研究所(The Ludwig Boltzman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欧洲司法组织(Eurojust)、欧洲刑警组织(Europol)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以下简称“欧安组织”)。

收稿日期:2010-10-28

作者简介:菲利普·雷切尔(Philip Reichel),美国北科罗拉多大学 (University of Northern Colorado,US)社会学与刑事司法学系主任,美国刑事司法研究会国际部主任。

*来稿系英文稿,经作者同意,翻译成中文在本刊发表。由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薛姣译。

(二)参与人员。2007年3月到5月,在6个星期里,笔者共访谈了19人(男8人,女11人),他们分别代表了6个不同的欧洲组织。利用研究伙伴已有的关系,我们在原计划数据收集整合期(即2007年5月)前5个月向联合国禁毒办和欧安组织首次提出申请,请求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尽管我们一再要求提前确定访谈日期和访谈对象,而直到主要调研者抵达欧洲之日,相关组织的联络人员都一直没有确认。进而导致整合数据的时间变得十分紧张,因为这段时间还要安排、组织和实施问卷调查。最终,禁毒办和欧安组织允许我们进行雪球式抽样,结果是6个禁毒办、5个欧安组织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其他用于这部分项目的访谈是通过个人联系达成的,利用的是研究伙伴中的至少某一人与组织中某些个人的私交。这些组织的国际性质体现在参与者的国籍(澳大利亚,奥地利,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摩尔多瓦,新西兰,波兰,俄罗斯,瑞典,美国,英国)及工作性质。虽然通过个人的接触和雪球式抽样的有限技术来安排这些访谈,似乎可为探索性研究所接受,我们还是没有能像预期的那样实现采样对象的广泛性和多样性。所有禁毒办和欧安组织的参与者在组织内等级相当,也履行着类似的职责。而来自其他组织的参与者为数寥寥,且只能代表该组织的某一领域。这种组织内部多样性的缺乏,是可以在为延时所需资金提供证明的前提下,通过延长采访时间的方式,在随后的研究中克服的。大部分采访是采用了录音的方式(4个参与者拒绝),每次持续60-75分钟。参与者都签署了一项同意书及采访表。采访表不同于正式的采访协议,而是关于跨国合作基础建设的问卷调查。本报告的信息均来自采访表上的内容、访问过程本身,以及出于核实和审查问卷回答的目的而对采访录音的回放。基于报告的目的,我们给参与者分为三组分别进行编号:UN(指联合国禁毒办)、OSCE(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OTH(包括路德维希玻尔兹曼人权研究所,欧洲司法组织,欧洲刑警组织和国际移民组织)。第三组包括了来自4个组织的参与者,并采用匿名方式,因为这些组织某领域内只有1人参与。

二、研究结果

在回答采访表中的提问时(包括在回答基础上追加的问题),几乎每个受访者都将重点放在合作中的问题及跨国合作的成功经验。以下小标题的内容是笔者将受访者的回复进行主观分类后总结而得的。

(一)合作的本质。参与者均认为国家间的合作是打击跨国犯罪特别是贩运人口的必要构成。而鼓励这类合作特别是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合作,由于其政治色彩浓重,是尤为艰难的 (OTH-4,UN-3,UN-5)。例如,某国是大量受害者的输出国(即来源国),它可能会意识到容忍这样罪行的发生会打击其经济或社会结构,某国贩运人口方面的特别报告可能成为政府工作(即执法、诉讼和社会服务机构)的重点。但在某些政治体制下,政府官员根本不关心人口贩卖问题(OTH-4)。鉴于这种可能性,不少参与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相关国家较高政治层面的支持的重要性,就不足为奇了(OSCE-5,OTH-4,UN-3)。 众多参与者将这种高级政府官员参与的需要称为“政治意愿”,而缺乏这样的政治意愿,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 (OTH-4,OTH-5,OSCE-1,OSCE-2,OSCE-5)。在此种情形之下,OSCE-4告诫大家,将外交官(与其他国家或组织代表起着合作协调作用时)定位为实质上维护他们政府或组织利益的官员是比较明智的。相关例子有,条约的批准如果没有国内立法的配合,只是一纸空文(OSCE-1)。政治意愿是对双方的要求,但它可能只存在于前者(标榜该国是一个良好的国际合作伙伴),而非后者 (避免做任何实事)。类似地,国家将条约或公约仅限于措辞,而不进行适当的国内法转化或在法律上进行诸如人口贩卖与走私人口罪名的区分,是再平常不过的了(OSCE-2)。更何况,即便能到位,适当的立法也不能确保执法的适当(OTH-5)。

前面提到的最后一点,即适当的立法并不能保证执法的适当,提醒我们即便有政治上的意愿,有效的合作并不一定就能跟进。一国取得国家间合作的成功,还取决于其国内合作水平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或如0SCE-2指出的,我们需要区别对待“想不想合作”和“能不能合作”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国家内合作问题会导致跨国合作障碍呢?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对一国内相关人员配置缺乏了解。OSCE-5怀疑那些经常参加国际性会议和研讨会的官员们,他们也许认识许多人口贩卖问题上的国际人士,却可能对自己国内的相关情况一无所知。UN-5给出了一个例子,在旨在加强打击人口贩卖活动的跨国合作的UNODC培训班期间,某国接受培训的高级官员竟不认识他本国内的同事。导致建立国家间合作渠道前,UNODC工作人员还不得不介绍其本国的同事间互相认识。他们互递名片给对方,并向每位解释各自的职责范围,这样他们才能知道如果碰到人口贩卖问题在国内层面需与谁合作(UN-5)。而且,在一些国家,职位的交替更换相当频繁,以致于今天收到的名片有可能明天就作废了。OSCE-1举例说,中东地区某个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换了八九个内务部长,当然每换一个内务部长,部门就要整体换一次血。OSCE-1解释说,你上个月认识的某人,并将合作的可能寄望于他,但这个月你可能就得重新结识他的继任者了。相关责任人员的交替,制造的是麻烦和重复劳动。另一个阻碍国际合作的国内因素是工作人员缺乏“内化”意识,这些工作人员也许知道国家之间有协议,但仍将他国的请求置之不理(OTH-4),或者说他们是因为所需基础建设的匮缺而没有能力去执行合作。鉴于后者,笔者将举一例说明:某欧安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现他很难和一些中亚国家的人和西欧某些国家的工作人员展开更深层次的交流合作。因为一般来说,在某个大学第一次见面,更精确些来说,在新同事的首次见面,欧洲或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人们都会交换名片的。然而,欧安组织的代表却常常不得不和一些不习惯交换名片的人(或即使有名片,上面也没有电话号码或者EMAIL地址)一起工作。这样就造成了即使很想进一步合作也很不方便联系的尴尬。结论是,缺乏便捷的通信技术,使任何合作的意愿变得困难。

(二)跨国合作的障碍。即便来自内部的障碍可忽略不计,跨国合作仍不易实现。在要求参与者陈述在与他国的个人、机构或组织间就加强或促进合作方面所产生的问题时,参与者列举起来毫不费力,问题包括强化服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意识方面的困难,人口贩卖媒介的重要性及官僚主义的弊端(例如,繁冗的行政负荷降低技术工作成分,官僚主义的拖沓阻碍快速行动的实行)。同意识、官僚问题一样严重的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也是参与者频繁提及的,出于方便讨论的目的,笔者将这些问题归纳为以下五个类别。

1.腐败。有些参与者提到,在一些国家里,需要应对腐败的国家、政府和个人。比如,OSCE-1、UN-2、UN-5指出在一些情况下,几乎是处理每件事,从见某个重要人物到执行护送任务,都需要付给相关官员一笔酬劳(除相关人员保证的外)。当然,如果做正事也需要收买,那么不难假设这些官员也会被买通纵容一些坏事。在某个特殊案例里,一个边防警察被发现收受贿赂而放走装满被拐卖的乌克兰幼女的卡车(OTH-4)。这种里外串通的情况对于打击那些精心策划的犯罪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难上加难的。

2.竞争。有几个参与者提到组织间为了争抢资金或认可度而进行的竞争也可能产生问题。尽管打击跨国人口贩卖的努力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并且拥有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资金仍然过少。资金代表着职位和工作机会,认可度则意味着组织在下次可以筹得更多钱的机会。因此,组织间为争抢资金而互相竞争(UN-1;UN-3),接踵而来的是争夺“地盘”(UN-5),进而导致组织之间的真诚、有效的合作因为缺少共同利益的激励而困难重重(OSCE-2)。竞争产生的另一个恶果,就是组织腐败。UN4曾经提过一些非政府组织的例子,这些组织只是为了捞钱而存在,除此之外一无所用。由于间或发生的非政府组织的腐败问题,UNODC无法总期待与非政府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3.法律体系差异。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导致从实施合法调查到提供有效培训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OSCE-1;OSCE-2;OTH-2;OTH-5)。在某国合法的调查方式,在他国可能就不被采纳。OSCE1列举了监视程序和管制物品运输方式方面,对于前者而言,比如一国要求必须要有某法官签署才可,即使这个人是在公共场所,而公共场所的监视在另外一个国家并不需要这样的司法许可;对于后者而言,比如一些国家允许违禁品输出、中转、进口到其领土范围内,以便确认从事这些行为的违法分子,而另一些国家完全禁止这类管制物品的运输。类似地,OTH-2提供另一个例子,阻截手机信号在一些国家是合法的,但是在另外一些国家却不允许,或者在技术层面实现不了阻截的目的。

为了预防某国警察要求他国警察做违反他国法律的行为(或者无法合作的行为)的尴尬,培训就变成了跨国执法合作的必要成分。但即使是这些努力(下文在论及有效方式时会涉及)也有潜在的不足。因为各国不仅在程序上相去甚远,执法者主体也存在很大差异。出于此种原因,如果要办培训班,举办者必须要了解谁是合适的参与者(此点在下文有效方式中会具体讨论)。正如OSCE-1指出,我们必须足够了解他国法律体系以获悉需要作何种请求、被请求人是谁,以及做出此种请求的必备条件。

4.评价机制。尽管通过不同方式及以不同理由提出,许多参与者将不充分的评价程序视为跨国合作问题的障碍之一。特别在打击人口贩卖方面,这点尤为严重,因人口贩卖就本质而言是缺乏数据支持且含糊不清的。参与者频频抱怨,“人口贩卖”和“非法移民”两术语难以区分(或者看不出有何不同之处)。造成这种困惑的部分原因归咎于对人口贩卖的定义缺乏统一标准,也缺乏相关条约协议的支持(OSCE-2)。因此有可能一些非法移民案事实上是人口贩卖案的情形,而有些国家所声称的打击人口贩卖的活动,实际上是打击非法移民的活动(OSCE-5)。缺乏该问题的统一定义,就很难去界定人口贩卖的内涵。进而,在缺乏明确目标和对象的情况下,人口贩卖的打击是否成功也难以论断。OSCE-3在此方面介绍得比较详细,他指出由于相关信息的匮乏,人口贩卖案件不但从来没有定性下来,更没有官方数据统计。如刑事司法人员在调查某经营者涉嫌经济犯罪时,可能就不再进一步追求其剥削劳工的违法行为,而如果对其劳动力剥削行为进行确认,则将暴露整个人口贩卖链。调查者在调查经济犯罪中点到即止,而不再追究背后的人口贩卖问题,那么此类问题自然无任何数据可寻,或即便收集了贩运的数据,关键性的变数也常被忽略。OSCE-3指出不论是国际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都不能很好地将相关数据如受害者年龄、性别、国籍、受剥削的方式、受雇情况进行很好的记录。另外,其评价机制的有效性可能本身就纰漏百出。数年以前,OSCE曾发放了55份问卷调查(以当时成员国数计),获得52份回复。但是,其中4个国家(2个欧洲国家、2个中亚国家)声称没有任何人口贩卖案记录在案,而OSCE在这4个国家中都曾明确地办过人口贩卖案的典型案例,因此,他们此种声称的准确性值得质疑。然而,报告应如实反映已有数据,所以OSCE在分析问卷时,就忠诚地报告了这几个国家零人口贩卖的数据。直到国际协议出台之时,谁是谁非往往无法确定下来。OSCE-5提出某些文件可能要求政府任命一个国家协调员,却不附带说明这个职位的具体内容、功能、该人员的作用等,或国家被要求建立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但到底是什么样的计划?是两年计划,还是为期三年的计划?是否每个人都参与进来?由于大多数文件都不提供这样的细节,OSCE-5提出这很难衡量国家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协议的目的。

有些UNODC的参与者还评价了因缺乏评价程序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有些问题牵涉到可考量的目标,因为从UN-2看来这类目标往往是很模糊的,因为上至官员下至工作人员都不十分清楚他们工作想取得什么样的成绩。如,其目标是减少贩运人口罪受害者的数量?还是拯救更多的受害者?另外,有些目标可能是使受害者获得目标国的国籍。这些目的都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必须得以澄清(并且有相关数据来支持),以更好地评价其目的实现与否。

另一个困难涉及到资金支援的问题,这是UN-1,2,3提出的。赞助国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状况可能使目标设定及评价机制变味。在极端的案例中,主要赞助者可能对于组织工作侧重点有着不合理的影响,甚至是其行为方式。或主要赞助者需要组织提供支出数据(更多的钱就会随之而来),有时却使花钱变成了该组织的目标(通常是短期的)。组织可以很快花掉一笔钱(如发放5000份警告社区内骗未成年人到国外工作的招聘者的传单),但是这样做的实际效果却不容乐观。在考虑到评价体系的这种不充分在蔓延的同时,也有一些人提议说搜集信息远不如帮助某个受害者来得重要。OSCE-3尽管清晰表述了搜集信息和评价的需要,指出数据其实并不重要,个人才应是关注对象。此种着眼于受害者的途径,也引出了最后一类阻碍了提高和促进各国个人间、机构间、组织间合作的问题。

5.途径。来自国际组织的问卷调查对象分两个角度或者说是途径理解人口贩卖问题。一种叫人权途径,着重于人口贩卖中的人权问题,将关注点放在受害者上;另一种是刑事司法途径,则主要致力于如何通过执法和检控的方式控制人口贩卖。他们内在并没有本质冲突(如犯罪分子被抓或受到惩罚也是实现受害者利益的一种方式),但是有时候会因为保护侧重点的不同而造成合作上的障碍。人权途径主要在非政府组织中比较普遍,而如参与者所述,像国际移民组织、欧安组织也部分采取此途径。犯罪控制途径主要当然是由类似欧洲司法组织、欧洲警察组织、联合国禁毒办这些旨在制止持续性犯罪的组织所采取。合作方面的问题,根据人权主义者所述,是当刑事司法人员强调抓捕和控诉犯罪分子的价值高于保护受害者(有可能受害者并不想协助执法或控诉)的价值时发生的。另一方面,刑事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当不能说服受害者积极配合执法和审判活动的情况下,会痛苦地发现人权主义者鼓励受害者不配合的做法成为打击人口贩卖的障碍。为了显示这种冲突的极端面,UN-2提出了狂热主义和质疑主义的集结体问题,其中狂热主义者(人权保护途径)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考虑的,他们发现受害者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受伤害颇深,这样的伤害包括了源自执法官员们的伤害;而在这个集结体的另一极端,即质疑主义(犯罪控制途径)认为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大多不过是两面三刀的演员,不值得那么多的关注和保护。尽管没有任何一个受访者,包括UN-2指出这样的分歧在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过程中已成为惯例,但是参与者们提及这一价值取向冲突的高频率确实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

(三)有效加强合作的方法。提出问题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代表这6个国际组织的参与者在强调他们所认为促进跨国合作行之有效的方式途径上表现得和他们提出合作障碍时一样热心。更精确地来讲,由于对这些方式方法的正式评价机制的欠缺,我们只能倚靠于他们的“相信”或者“假设”。然而,出于对于从事促进合作研究的专家和专业知识的尊重,更合适的方式在此省略。根据参与本次调查者们的反馈,共有7种促进跨国合作的方法。总体而言,这些方法是用于确认共同立场和互谅关系、建立彼此间信任、加强人员联络。参与者在这三个方面达成共识是加强执法合作的关键所在。

1.共同立场。合作的关键要点之一,UN-4解释道,是要寻求各国机构和人员之间的共同利益。有时这将非常困难,尤其当要机构中的某些奉行人权途径的与坚持刑事司法途径的人士达成共识时。OSCE-2也承认达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是跨机构的集训并争取在具体某个点上谋求立场上的统一。

2.信任建立。并不是简单地将若干人凑在一起就足够了的。加强合作必须要求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的建立需要把人放在小组中进行信息共享,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准确判断信任是否建立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基于这种信任的合作得以达成。OSCE-2在强调共同立场时提到了一个现实面对问题的例子。这很重要,在寻求共同立场的过程中,很少有人能够意见绝对地一致,也许并不值得花费时间上去。但人们必须明白,在一些问题上,就算达不到共同立场,也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上去(OSCE-2)。重要的是,信任是建立在勇于承认不足和展示成就的基础上的。欧洲司法组织在其2005年的年报上特别在“案件合作障碍”的专栏里列举了成员国在提供他国协助方面的问题,如对请求无响应、执法不力、执法拖沓低效率等。来自欧洲司法组织的参与者认为这种开诚布公的方式有助于建立成员国间更好的信任,因为欧洲司法组织认为不管是取得的成果还是存在的问题,只要能够诚实面对,本身就是建立信任的良好基石。

3.加强人员联络。参与人员中提及率最高的加强合作的方法,无疑是更多地提供官方和非官方的联系平台。人脉是如此重要,而且非常有效,它不仅可以协助寻求共同立场、建立信任关系的达成,更重要的是,它本身就是加强合作的重要手段。官方的一些交流,如研讨会、大会、培训课程,是比较正式的官方沟通方法,参与人员认为私人之间的联络也必须建立。一些参与者认为私下的联络对于正式程序很有帮助,因为彼此之间互相认识会使合作更加容易达成(UN-3;UM-5)。比如说,通过私人间的联络,OTH-2解释道可以及时与被请求国家的同事反映没有收到对方国家有关机构关于自己请求的回复,并请求该同事就此事帮忙了解一下情况,查询进度。OTH-4还说他们的一些案件就是因为这样私人间的联络达到较快进展(如得以解决或者提高速度),而这些私人之间联络的建立,往往是通过参加研修班或会议形成的。

(四)方式方法列举。一些旨在寻找共同点、建立信任、促进联系且倍受青睐的方法很容易预期出来。如上所述,国际组织提供一系列的研讨会和培训班并赞助会议,且将分享作为促进跨国合作的方式。不过,前面也提及一些技术可能很容易就被忽视。正如OTH-3、OTH-4、OTH-5和UN-4所提出的, 角色扮演也可以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传递信息和促进联系的方式。其中一位受访者提供了一个角色扮演的例子:一名男性扮演者,此人对人口贩卖受害者是否是真正的受害者表现出质疑的态度,其被要求扮演受害者的角色。演习结束后,受访者很高兴地看到此人解释他需要保护的理由和方式。受访者认为角色扮演能提供给扮演者信息和情感的双重体验,使得他能更好地站在人口贩卖受害者角度换位思考。另一个重要的技术,可能效果不那么立竿见影,是确保所有组织召开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的机构和组织能得到适当的认可。正如上文讨论合作的障碍时所指出的,国际组织之间的资源竞争已然成为现实。简单如在印刷品和公告中评价其他机构,确认演讲者的归属,及参与者所代表的组织,就短期和长期利益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产生积极影响,促进合作(OSEC-4,UN-4)。

1.最佳实践工具包。有几个参与者谈及,工具包和有关成功合作先例的报告十分奏效,有些参与者本身就是该方法的设计者和协助者。国际禁毒办似乎很喜欢使用工具包和成功经验报告来帮助其成员更好地完成工作(UN-1),而工作人员也致力于设计更好的工具及在其从事的领域里制造成功先例(UN-5)。虽然使用的是 “成功先例”这个词,但OTH-1确信一个人可以从已完成的事件中汲取80%的经验并应用到其他事件中去。但有些参与者对此效果并不那么肯定。UN-3提到,当一些个人因素牵涉到案例的成功原因中去的话,别人就很难仿效,其充其量不过是比较好玩或者有意思的报告而已,没太多借鉴意义。当然,现在究竟什么是“成功”什么是“完美”,还没有统一的标准。OSCE-4认为使用工具包和案例借鉴是有风险的。因为现在可能过分强调了这两者的作用,但却不确定这两者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有效。在一个组织内的成功做法,在另一个组织里的特定时间段内,可能并不可完全适用,尤其是应对永远是瞬息万变的人口贩卖活动时(OSCE-4)。

2.确保选择“对的人”。很多参与者表明,就算有好的方式方法,也只有在适当的范围内碰到适当的合作对象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所谓“对的人”,是指专门负责某类案件的个人,如为人口贩卖受害者提供服务的人,负责调查、控诉人口贩卖案件的人,并且具有相应的领导职位,可以发号施令的,如长官、中层干部等。所谓“对的情境”,参与者大多提及研讨会、培训班和会议。比如,政治意愿的需要于本报告前面部分陈述,参与者均同意政客无疑是“对的人”,但并不一定局限在研讨会或者类似情况中。正如OSCE-4指出的,政客必须是“同坐一条船”,但不一定要出席。“对的人”的参与之所以成为一个关注点,一部分是因为参加研讨会或培训班的人往往是公费前往,甚至每天都有可观的津贴。公费出差,加上额外挣钱的可能性,意味着中层或高层更可能让他们自己而非其实际做这些工作的下属参加这类培训(OTH-4,UN-3)。

“对的人”还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人。欧洲司法组织很快发现找“对的人”参加研讨会并不一定是邀请同一职位的人。尽管所有的刑事司法系统都有类似的职能机关,但是并不意味着是同样的人做这些工作。比如,英国恐怖分子调查的责任机关是伦敦警察厅的反恐处,然而,法国的反恐调查部门是一个调查法官,而德国的则是一个联邦检察官。因此,当欧洲司法组织想组织反恐合作时候,就应该请英国的警察、德国的检察官和法国的法官来参加。如果反恐调查研讨会只邀请来自英、德、法的警察部门人员来参加,则收效甚微。因此,搞清楚其他国家是谁在负责有关案件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必须确保参加培训及信息接收的那个人是“对的人”。

3.司法互助请求书工具。在总结这部分之前,还有一个特别的方法需要强调。许多问卷参与人在接受调查时都提到应用于国际禁毒办的一种工具是很好且有效提高执法合作力度的途径。正如前面提到的,造成合作障碍的原因之一是各国法律体制上的差异。一些迟延和不成功的合作正是由于不知对方国家谁该负责,该走什么程序,如何请求等问题而导致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禁毒办的法务部门设计了一种叫“协助执法请求书书写器”的工具(简称MLA工具)。MLA工具在欧洲司法组织成员国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不管是从正式层面还是非正式层面来讲。当一个人从一国要求另一国某市,这样的请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说,这个请求必须是某个职位或者职务的人才能做出的,所做请求必须满足到一定条件,请求必须附有相应的文件。目前而言,欧洲司法组织的成员国通常是通过另一个成员国的指导来完成这样的请求书的制作,但是MLA工具可以通过设定程序达到同样的指导效果:软件会问请求者一些具体的问题,然后通过被请求国机关要求的必须项进行填写来完成。

[1]Bales,K.,amp;Lize,S.(2005,March).Trafficking in persons in the United States.Retrieved June 8,2006,from www.ncjrs.gov/pdffiles1/nij/grants/2119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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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

A

1674-3040(2011)03-0086-06

(责任编辑:许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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