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若干思考

2011-08-15 00:55卞东海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交通管理道路交通隐患

□卞东海

(嘉兴市公安局,浙江 嘉兴 314000)

○道路交通安全专版 主持人:陈秀和,田禾

对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若干思考

□卞东海

(嘉兴市公安局,浙江 嘉兴 314000)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是推动交通管理社会化,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内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应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综合治理机制、交警参与的评审验收机制、交警主导的隐患排查机制、部门联动的隐患治理机制、统一高效的维护管理机制、财政支持的经费保障机制等“六大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

道路交通安全;安全隐患治理;常态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的增多,导致道路的车流量不断增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呈现出诸多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道路交通各要素之间的矛盾逐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渐突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笔者结合近年来浙江省嘉兴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践,就建立“六大机制”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常态化,谈一些工作体会和想法。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的重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是改善道路通行环境、保障道路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必须予以坚持、巩固和拓展。

(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是推动交通管理社会化的重要抓手。在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大背景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作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被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公安、交通、安监、城建、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嘉兴市政府从2009年起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市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安监、交通、建设、农机、水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依托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经常性开展小结点评、分析研究和动员部署等活动,在全市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隐患治理工作格局,推进了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一条清晰的分隔线、一道坚实的护栏、一组明确的信号灯,都可能会阻止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甚至可以挽救很多人的生命,特别是在“汽车时代”突然到来的时候,确保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和有效显得尤为重要。嘉兴市通过为期三年的全市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实现了连续三年未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事故的佳绩。实践表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是改善道路通行环境、保障道路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是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保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等设施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的有效帮手,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将严重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甚至可能造成道路交通瘫痪。今年,嘉兴市交警部门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市区道路交通拥堵整治工作为契机,向市政府争取450万元交通设施维护专项经费,整改交通信号灯90组、标线9万平方米、标志271块、隔离护栏2300米等,解决了市区部分设施损坏或不符合新国标的问题,从而提高了道路通行效率、优化了道路交通秩序。实践表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是保障道路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保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主要是指在道路上存在的一切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或者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一)设计中产生的隐患。一是设计缺乏前瞻性。在道路设计过程中缺乏交通发展前瞻性研究。随着汽车迅猛增长,新建道路用不到几年就出现交通流量饱和状态,暴露出道路的路幅设计过窄、交叉路口拓展处理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在对道路进行二次拓宽改造过程中,由于桥面没有预留设置,新拓宽道路在桥梁处就变成窄道,形成交通“瓶颈”。二是设计不够科学。在道路工程设计中,由于受地理、环境、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着路口平面接口不科学、弯道半径不足、弯道反超高等问题。特别是农村道路缺少科学设计,农村“康庄道路”的线型基本沿用农村自然形成的线型,只对路面作加宽和硬化处理,隐患十分突出。三是设计标准不统一。目前,公安与交通部门的管理依据、管理标准等都不相同,特别是公路建设标准与实际交通安全要求相脱节,造成交通部门认为符合设计标准的,但在实际交通管理中却出现许多问题。如公安部门具有“根据道路设计速度与渐变幅度,计算渐变路段的设置长度”等相关标准,但交通部门没有规定,造成道路建成后渐变路段设置过短,安全隐患突出,等等。

(二)道路建设中产生的隐患。一是施工存在妥协现象。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拆迁、征地或者施工难度大等具体问题,但建设单位不积极想办法解决,而采用“请设计单位更改设计”或者“能绕开的绕开、能回避的回避”态度处理疑难问题,造成设计“打折”,不符合安全要求。二是建设质量不过关。在建设过程中,个别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偷工减料、为赶工期质量把关不严,造成新建道路出现地面沉降、水泥路面起沙石等影响安全的问题。三是评审验收把关不严。目前,公安部门虽然参与道路建设评审验收,但是建设单位往往采用分类验收方法,如道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分别组织验收,而交警部门只参与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对道路的线型设计、弯道处理以及交叉路口处理等都没有参与,而其他部门也没有严格把关,产生安全隐患。

(三)设施建设中产生的隐患。一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一些分段建设的道路安全设施尚未到位,但由于道路主体工程已完工,一些人为贪图方便私自上路行驶,安全隐患突出。农村“康庄道路”没有配套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二是科技设施建设不同步。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交通监控等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五同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交通监控等科技设施还未实现与道路同步建设,造成一些新建的道路车辆闯红灯等问题突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三是同步建设的设施质量较差。由于受工程预算的限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经费十分有限,为此建设单位只能选择一些价格相对较低的交通安全设施,质量难以保证,如交通信号灯经常发生故障、交通标志夜间反光效果差等。

(四)维护管理中产生的隐患。一是道路养护不到位。公路养护部门由于受人员、资金等条件限制,对县乡公路特别是农村道路养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低等级公路、农村道路以及桥梁年久失修,绿化过高遮挡视线或标志等。二是占道施工监管不严。在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警示灯等,在结束后也未对施工损坏的交通设施进行修复,形成安全隐患。三是交通设施维护管理体制不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业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由于还没有建立交通设施维护经费正常增长财政保障机制,交通设施维护经费落实不到位,而且道路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众多,一些施工单位还是外地的,交通安全设施损坏后往往得不到及时维修。

(五)交通环境变化产生的隐患。一是周边环境的变化。为了利用交通便利的优势,一些市场、村民住房等建筑物密集建造于公路两旁,公路市场化现象明显,安全隐患突出。例如高速连接线道路两旁的饭店、旅馆、修理铺、停车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致使这些路段交通冲突点多,直接影响车辆行驶速度和交通安全。二是交通流量的变化。由于交通流量的急剧变化,而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未同步跟上,也会出现交通安全问题。如在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和地方道路逐步取消公路收费的双重作用下,大量货车改走地方道路,而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未同步跟上,道路交通事故急剧上升。三是管理措施的变化。针对不同道路、时段、车流以及交通需求等,将会采取不同的交通管理方式,同时设置配套的交通管理设施,而当交通需求发生变化时,交通管理设施也需要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此期间难免会出现新旧设施相矛盾的问题。

三、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对策

把牢隐患源头、遏制隐患增量、减少隐患存量,切实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实现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是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必由之路。在认真分析隐患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应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六大机制”。

(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综合治理机制。一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市、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安监、交通、建设、农机、水利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二是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机构,完善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形成整体联动、互相配合、各尽其责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三是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要认真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责任倒查、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交通安全责任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确保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得到有效落实。

(二)要建立交警参与的评审验收机制。一是建立交通量预测研究机制。采用系统方法定量分析各种土地使用及开发强度与交通量生成(吸引)的关系,预测目标年建设工程生成(吸引)的交通量,以及这些交通量与周边路网交通量的叠加效应,为党委政府决策和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第一手的基础数据,着力解决道路设计缺乏前瞻性的问题。二是统一工程验收标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要严格对照“设计规范、工程技术、交通管理”三大标准,特别是在设计规范、工程技术标准不作规定或者要求低于公安部门的管理标准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管理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真正实现“规划、建设、管理”的有机统一,确保新建道路符合交通实际需求。三是完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要按照省建设厅和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完善评价操作机制,赋予公安交警部门参与相关建筑项目验收的职能,加强源头控制。

(三)要建立交警主导的隐患排查机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主要职责是隐患排查与报告。一是深入排查。按照行业标准,对所有道路实行全方位排查、全过程评估。排查重点包括:未设置中央防撞护栏的双向四车道以上公路;道路特别是临水道路存在急弯或弯道反超高、标志标线缺失、行车视距不足、临水临崖的路段;桥梁特别是农村道路桥梁未与路面同步改造,桥梁的承载力、护栏防撞强度和桥堍有无安全防护等。二是分类建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道路、桥梁的等级以及危险程度分类进行登记建档。干线公路与桥梁按行政等级(国、省道)、农村公路按技术等级(一、二、三、四级公路)、城市道路与桥梁按城市骨架(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进行分类,并详细记录每个危险路段的道路名称、桥梁位置、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整治措施、整治期限、责任单位及相关图片等。三是及时报告。对排查出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信息进行汇总,与交通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四)要建立部门联动的隐患治理机制。一是分工负责。各级安监、公安、交通、建设、农经、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持“三不放过”(即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治不达标不放过、整治效果不明显不放过)原则,共同开展隐患治理工作。二是科学治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进度安排,因情施策,采取挂牌整治、重点整治、应急整治、先行整治和临时性管理等方法进行科学整治。三是检查验收。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作用,切实加强对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做到年初有计划和部署,年中有检查和通报,年尾有考核评比,督促建设单位保质保量地完成整改任务。

(五)要建立统一高效的维护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占道施工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占道施工审批管理,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施工单位不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施工结束后损坏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及时修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为进行设置,所产生的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二是建立统一的交通设施维护管理体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特别是采用“委托代管”的模式,把区域内由各业主单位分散管理的交通设施,统一委托给交警部门一家管理,形成统一、合理、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体制。三是建立道路养护管理抄告制度。交警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交通、城建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道路养护管理抄告制度,民警在日常巡逻管理中发现有绿化过高、遮挡交通设施、路面破损等安全隐患,马上通过抄告单的形式,通知主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要建立财政支持的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建立隐患治理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分年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方案,并附所需治理隐患的工程预算清单,报请政府批准实施,所需治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到足额到位。二是建立交通设施维护经费保障机制。以近三年本区域内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维护经费的平均值为基数,以后每年按20%的比例递增,费用由市、区财政全额保障。三是建立交通管理科技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工程预算》,报请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将科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重大项目专项经费渠道,确保交通管理科技经费投入。交警部门每年用于交通管理科技发展和研究的经费不少于业务经费的30%,维护经费不少于科技经费的15%,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交通管理科学研究。

D631.5

B

1674-3040(2011)06-0091-04

2011-10-02

卞东海,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责任编辑:潘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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