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杭州 310009)
浅谈网络时代“人肉搜索”与犯罪侦查
董正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杭州 310009)
侦查中的“人肉搜索”,是公安机关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也是侦查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实践的一种全新的侦查手段。利用网络“人肉搜索”,不仅可以查找罪犯身份、犯罪事实等线索,还可以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适时查找控制网络销赃和查清无名尸源。在侦查中要科学运用“人肉搜索”:一是要遵守犯罪侦查中运用“人肉搜索”的原则,二是要按照犯罪侦查中“人肉搜索”的步骤方法进行。
“人肉搜索”;网络时代;犯罪侦查
网络空间的“人肉搜索”,以传统搜索无法比拟的优势,成为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积极探索的侦查手段之一。
发端于网络空间的“人肉搜索”,有着传统搜索无法比拟的优势,成为网络时代中国的一道独特的传播现象和文化景观,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在报道“人肉搜索”新闻时,英国BBC将它译为“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而美国媒体更专门创造了一个短语“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 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当前,我国各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实践这一全新的侦查手段,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本文试通过什么是“人肉搜索”、犯罪侦查中为什么要开展“人肉搜索”、开展什么样的“人肉搜索”和怎么开展“人肉搜索”作一些探讨。
关于“人肉搜索”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问答形式来实现信息共享的互动方式。类似于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搜索引擎的问答活动。狭义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集合网民力量搜集各类信息,追查事件真相或人物身份并给予曝光的活动。
目前,关于“人肉搜索”并没有一个权威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人肉搜索”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人为主体、以人机对话为渠道,跟踪事件进程、追查事件真相或本质的交互信息查询方式。
侦查中的“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由侦查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帖,提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犯罪嫌疑人特征等相关案情,发动网民根据这些犯罪线索,结合自身掌握的案件情况,参与信息反馈,并对网民提供的线索展开甄别和排查,梳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最终定位到现实中的自然人,从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一)六度分隔理论和拼图效应是“人肉搜索”的理论基础。20世纪6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的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兰姆提出的“六度分隔”理论。简单地说,就是在社会里,任何两个人之间若想建立一种联系,中间最多需要六个人。马克思指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其不能脱离社会而独自存在。由于时空的留痕性,对于犯罪人而言,不仅会在犯罪前因各种生产、生活关系被他人所认知,而且在犯罪预备、犯罪实施或犯罪后的销赃、逃跑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接触,如被害人、目击者或知情人等。通过这些零散的、微小的信息聚合,凭借强大的拼图效应,就能不断地接近甚至清晰还原事实真相。
对于犯罪侦查而言,在发动“人肉搜索”过程中,如果知情者能提供有关信息,有助于我们扩大线索,准确锁定搜索对象。例如在2008年8月,江西宜春警方根据市民发动的“人肉搜索”结果,清晰勾勒出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年龄、体貌特征以及作案工具、作案时间、作案区域、作案对象等重要线索,破获了在当地群众中引起极大恐慌的系列“敲头案”。无独有偶,同样在2008年8月,英国纽卡斯尔市警方根据某华人留学生在网络社区上发起的“人肉搜索”,获得死者生前的经济生活状况等相关线索,破获了一起中国留学生被杀案。
(二)自我实现理论和价值体验是“人肉搜索”的动力源泉。作为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马斯洛提出了人类需求五层次理论:温饱阶段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小康阶段的社会需要和尊重需要;富裕阶段的自我实现。而“人肉搜索”中,网民探究事件真相的好奇心得到满足,并且享受到了作为侦探的搜索体验,扮演了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的“泛侦探”角色。这种具有独特职业属性的身份对于他们有种难以言明的期许,正是体现了人最高层次的心理需求——自我实现。
对犯罪侦查而言,在发动“人肉搜索”过程中,探寻真相是“人肉搜索”心理动力的源泉,而自我实现的价值体验是支持搜索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力机制运行的最重要因素。因而,“人肉搜索”一经启动往往一呼百应、全民参与。例如,江西宜春警方发帖后不到两天时间,浏览量就达到9700多次,跟帖数有140余条;英国纽卡斯尔市中国留学生被杀案的跟帖量甚至超过了100页,得到了近千人的回复。正如美国《洛杉矶时报》在《中国人肉搜索让FBI黯然失色》一文中指出,“人肉搜索”融合了最先进和最古老的战术,而且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网络义务警员参与进来。该报道认为“人肉搜索”有三大特点:“破案”神速、“侦察”能力强、“全民”总动员。
(三)“人肉搜索”是犯罪侦查在网络时代坚持“群众路线”的有益尝试。“群众路线”是我国犯罪侦查的基本方针,“专群结合”也是犯罪侦查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生态和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百姓不愿协助警方破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另外,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犯罪方法的“推陈出新”和作案手段的“鸟枪换炮”,侦查人员专业化和侦查方法科技化的呼声日高,而坚持“群众路线”的侦查排摸工作渐渐弱化。笔者认为,“人肉搜索”正是网络时代坚持“群众路线”的新的形式和内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对犯罪侦查而言,“人肉搜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提高侦查效率。利用“人肉搜索”为侦查破案服务,能够极大地节省侦查成本,加快侦查进程,实现破案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增强侦查能力。“人肉搜索”能够打破侦查活动的时空界限,在最短时间内将遍布五湖四海的广大网民的力量集中起来,拓宽了侦查途径,扩大了线索来源,提高了侦查主体获取犯罪信息的能力,从而带动整体破案能力的提升。三是保护相关人员。互联网所具有的时空特殊性、主体开放性、身份隐蔽性这些特点,使任何人可以在不暴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侦查部门举报犯罪事实、提供犯罪线索、揭发犯罪嫌疑人,在伸张正义、铲除邪恶的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保护。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在通过“人肉搜索”拓展侦查信息的同时,也能对广大网民和社会公众进行法制教育,唤起民众的正义感和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起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治理氛围。
(一)利用网络“人肉搜索”查找罪犯身份、犯罪事实等线索。当案件发生后,搜集犯罪线索成为侦查工作第一要务。传统的侦查手段中,往往采取现场勘查、现场走访,询问目击证人等方式扩大线索,确定侦查方向。但由于案情的复杂性、人员流动性以及知情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有时难以及时、有效地搜集到相关线索,致使侦查陷入被动。此外,在侦查实践中,存在一些通过监控录像获取犯罪嫌疑人外貌特征、但却难以查证其身份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将视频资料放在网上进行“人肉搜索”,比传统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更引人注意,能够协助侦查部门迅速、准确地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例如,2009年4月16日,温州警方发帖公布了一起尾随持械敲头拦路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在银行ATM机取款的监控影像资料。4月18日,一署名“无言”的网民就发帖指出此人的年龄、原家庭住址和从事的职业(打铁职业)。警方经研判,证实了线索的真实程度。时隔一天,警方便据此查证犯罪嫌疑人身份并将其抓获。
(二)利用网络“人肉搜索”可以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由于网络信息的实时性和网民分布区域的不确定性,公安机关除了常规追逃外,可以尝试在网络发布犯罪嫌疑人信息,发动网民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及线索,协助侦查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例如,2008年12月29日,重庆市网民“E调的悲凉”在自己开的服装店里被一名少女实施麻醉抢劫。案发后第二天,被害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用其电脑上网后遗留的QQ号码,即在网上公布并发动“人肉搜索”。很快,一网民进入该QQ号码空间,找到并公布了犯罪嫌疑人及其男友的全身照片。2009年1月8日,一重庆网民在公交车上发现嫌疑人踪迹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警方调查后案件顺利告破。
(三)利用网络“人肉搜索”可以适时查找控制网络销赃。如今,网络购物以其品种多、交易方式的便捷与自由深受网民青睐。但网络购物由于无法进行物品的鉴别与管理,成为了不法分子销赃的渠道,成为公安机关阵地控制的一大漏洞。公安机关可充分利用网络“人肉搜索”的独特功能,由公安机关在网络适时发布赃物详细信息,发动网民提供赃物线索,查找赃物下落,以尽早确定和追回。
(四)利用网络“人肉搜索”可以查清无名尸源。
“寻人”是“人肉搜索”的一个主要功能,在无名尸体案件中,可以协助警方查清尸源,而这也正是侦破该类案件的关键。2009年2月27日,河南信阳警方在该市浉河区东双河乡107国道发现一具被焚烧的无名女尸。侦查部门发动“人肉搜索”,将死者的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衣着、死亡时间以及死者随身携带物品等情况发布在互联网上,并附以文字说明,同时提供了死者的模拟画像及其随身携带的金属戒指、玉佛等物品的图片。网民据此提供了与死者特征相似的失踪人员的信息,警方以此获取了相关线索,推进了案件的侦查进程。
杰纳斯效应是凯斯特勒在系统论中提出的概念:一个等级体系的成员就象罗马之神杰纳斯一样,都有两张脸,望着两个对立的方向:对着底下层次的脸是一个自我包容的完整的整体;而仰望则是一个从属的部分。“人肉搜索”既是一个自足的整体,也是社会传播系统中的一部分。在肯定“人肉搜索”正面效应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其容易造成“隐私侵权”和“网络暴力”的负面效应。因此,科学运用“人肉搜索”来推进犯罪侦查工作十分重要。
(一)犯罪侦查中运用“人肉搜索”的原则。
原则之一:避免侵权原则。侦查部门发动“人肉搜索”,容易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必须做好“把关人”的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有效引导,将其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例如“人肉搜索”过程中,对带有侮辱、诋毁、谩骂或者恶意揭露当事人隐私的跟帖,要及时删除,以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避免侵权事件发生。
原则之二:必要可行原则。所谓必要性,是指在犯罪侦查中运用“人肉搜索”态度要慎重。过多地使用“人肉搜索”,容易导致群众对侦查机关的破案能力产生质疑,也会让网民产生疲劳和麻木心理,丧失对“人肉搜索”的关注。笔者认为,必要性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条件问题。决定是否发布“人肉搜索”,需要在侦查利益与侵权危险之间进行权衡。侦查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常规侦查手段是否能够取得进展综合考量。二是对象问题。由于“人肉搜索”可能存在着“隐私侵权”,侦查中应缩紧其适用范围,以犯罪嫌疑人或是物证线索为主要搜索对象,不建议针对证人、被害人、知情人等发动“人肉搜索”。所谓可行性,是指在犯罪侦查中运用“人肉搜索”条件要充分。一些不太确定的、模糊的体貌特征、音像资料等相关线索,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误认。因此,犯罪嫌疑人身份特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具备“人肉搜索”可行性的重要标准。
原则之三:审批令状原则。尽管2010年7月30日通过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删除了一审草案中关于禁止“人肉搜索”的表述,但笔者认为,作为公权力的侦查机关要发动“人肉搜索”,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领导批准审核。主要围绕两条标准:一是不能泄密,不能在网上披露那些可能妨碍侦查取证或诉讼证明的案情信息;二是审核是否违背必要可行原则。
(二)犯罪侦查中运用“人肉搜索”的步骤方法。
一般来说,一次完整的“人肉搜索”过程是:产生需要——发帖启动——跟帖回复——获得答案。与之对应,犯罪侦查中运用“人肉搜索”也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中,必须明确“5W”的要素。
WHO——选择适当的发帖人身份。侦查部门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灵活选择发帖人身份。既可以直接以公安机关的身份出现,也可以选择案件知情人等普通公民身份发动“人肉搜索”。
WHAT——选择适当的发帖内容。发帖标题要醒目,发帖语言语气要与发帖人身份相符。侦查部门的措词要理性、客观;普通公民表述要有感染力和号召力。发帖内容要条理清晰,有所斟酌,防止泄密。
WHOMamp;WHERE——根据案情选择网民和适合的发帖网站。可根据案情不同灵活把握,这是“人肉搜索”能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例如,判断犯罪嫌疑人为本地人或者在本地连续作案的,首选当地人气较高的网络论坛;判断犯罪嫌疑人已逃窜且可能继续作案的,可以选择外地或全国性的网络论坛如天涯、猫扑等大型综合网站发动“人肉搜索”。上文所提及的温州警方成功破获尾随持械敲头拦路抢劫案,就是在温州最具人气的“柒零叁温州论坛”上发动的。
WHEN——选择适当的发帖时间。笔者认为,侦查部门应该根据案情的重要、紧急程度,以及常规侦查手段的进展情况综合考量。例如系列性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获取音像资料却无法获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可以及时开展“人肉搜索”。
2.启动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营造声势,制造人气。从技术角度上说,可以通过置顶发帖、新帖急跟的方式引起网民注意,积累人气,引发关注;从传播学角度来说,要密切联系其他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宣传和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吸引更多的网民参与“人肉搜索”;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要对提供重要线索的网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增强知情网民提供信息的动力。
3.排查阶段。该阶段要求排查要细,处置要快。侦查部门要在网监、技侦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网民提供的各类线索进行汇总,逐一甄别、排查。对于有价值的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采取侦查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藏匿、毁坏罪证。同时,要注意做好跟帖的把关工作,防止“隐私侵权”和“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
4.反馈阶段。“人肉搜索”的结束分两种情况:对于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情况,应及时通报致谢,删帖“人肉搜索”;对于长时间没有取得实质进展的情况,要留下联系方式,便于日后网民发现重要线索时与警方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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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1)06-0077-04
2011-09-11
董正,浙江省公安厅十处民警。
(责任编辑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