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实施后配装眼镜检验发现问题的分析

2011-08-15 00:43:44张嵩伟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1年1期
关键词:焦度透射比配镜

张嵩伟/文

2004年起,我国对配装眼镜行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配装眼镜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验光设备、生产加工设备、检验设备,同时对验光人员、配镜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至今,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实施了6年。总体上看,那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得到了完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都满足了《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质量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配装眼镜的产品质量有了保障。这些改善可以从前几年的国家及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的合格率数据的逐步提高得到印证。

但随着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CCGF 208.1-2008《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对配装眼镜提出了更多的质量要求,对一些性能指标的要求也进一步加强。由于部分企业对这些新要求不够了解,未能在生产中对有关指标进行控制,导致在近期的监督检验中部分指标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监督检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紫外线透射比项目不合格;二是顶焦度偏差不合格;三是产品的标志不合格。

紫外线透射比衡量眼镜片抗紫外线的能力,是紫外线透过镜片进入人眼多少的一个量值指标,紫外线进入人眼过多将会造成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的伤害。特别是佩戴有色眼镜和太阳眼镜时,若紫外线透射比不合格将会对眼睛造成更大的伤害。这是因为有色眼镜透光度低,人眼带上有色眼镜后瞳孔会放大,加上镜片阻隔紫外线的能力不强,导致更多的紫外线进入人眼,对眼睛的伤害也会更加严重。GB 10810.3-2006将眼镜产品的抗紫外线性能分为UV-1、UV-2和UV-3三档。对可见光光谱区(380nm~780nm)的透射比要求统一为>80%;对紫外UV-B光谱区域(280nm~315nm)的透射比要求统一为<1%;对紫外UV-A光谱区域(315nm~380nm)的透射比规定了不同的技术指标,UV-1的抗紫外线性能最高,UV-3的抗紫外线性能最低。另外,GB 10810.3-2006要求装成镜左片和右片的光学透射比相对偏差不应超过15%。抽查中发现部分产品的紫外线透射比超差,这种镜片不具备对紫外线的阻隔作用,多数为非镀膜镜片。配镜企业在进货验证时,应注意镜片包装上是否标明该镜片的抗紫外线能力等级UV-1、UV-2或UV-3,另外,在装配一副眼镜时,采用的镜片应具有相同或相近的透射比。

在实际抽查中,可发现部分产品的顶焦度项目不合格。顶焦度偏差不合格,容易导致视物不清,产生视疲劳。目前顶焦度项目执行标准为GB 10810.1-2005,相对于老标准GB 10810-1996,GB 10810.1-2005对镜片顶焦度偏差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球面、非球面及散光镜片的顶焦度偏差,均应满足每子午面顶焦度允差和柱镜顶焦度允差。也就是说,翻轴前后的顶焦度偏差都要符合允差,任何一个方向超出允许误差,顶焦度这一项就为不合格。而老标准GB10810-1996规定二主子午线上的任一球面顶焦度偏差符合规定值,球镜顶焦度这一项就为合格。所以以前认为合格的眼镜按照新标准检验就有可能判为不合格。配镜企业在使用库存片时,一定要注意镜片的顶焦度,按照新标准进行检验,以免把不合格配装眼镜误判为合格。

GB 13511-1999规定验光处方配镜眼镜应在包装上标明处方规格及生产单位或附上定配单。CCGF 208.1-2008《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规定配装眼镜的标志项目包括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参数的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并将标志项目列为强制性项目。抽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的产品缺少必要的处方参数或者书写不规范,缺少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执行标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视光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眼镜产品提出了更高的品质要求,国家对眼镜产品的相关标准也在逐步的完善,配镜企业应该及时掌握标准发展动态,对相关指标加以控制,避免不合格项目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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