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肉牛养殖小区技术规范

2011-08-15 00:47马仲礼贾德宏
中国牛业科学 2011年5期
关键词:生产区管理区风向

马仲礼,贾德宏

(甘肃省康乐县畜牧局,甘肃 康乐 731500)

近年来,随着国家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的不断推行,肉牛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发展速度较快,为进一步规范肉牛养殖小区建设、饲养管理,提高出栏率,我们从工作中总结制定了本规范,以便同行借鉴。

1 建设规模

养殖小区要达到存栏200头以上,入驻农户10户以上。

2 选址条件

1) 符合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2)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任何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场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排水良好。交通便利,电力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3) 根据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 小区界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镇、学校、1 000 m以上。

5) 场区周围3 000 m内无大型化工厂、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其它畜牧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等污染源。

3 规划布局

1) 场区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利于生产管理和便于动物防疫。并取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小区分为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管理区包括与经营有关的建筑物、饲料加工、贮存设施等。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一般设在小区入口处,外来人员只能在管理区活动。生产区是养殖小区的核心,应根据地形、地势合理规划成若干统一建筑模式的养殖单元。养殖单元之间设绿化隔离带。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牛舍,尸体解剖和处理设施,粪污处理及贮存设施等。该区应与养殖单元保持适当的间距,并且应建设有人工隔离屏障(如围墙、栅栏等),设单独的通路与入口。隔离区应位于场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3) 小区内分设净道、污道,互不交叉。净道用于运送饲料、产品等,污道则专运粪污、病死牛只。

4 圈舍建设

1) 标准化圈舍根据建设地址的地理环境选择,圈舍座北朝南,东西向,向西偏15度角,便于采光需要。

2) 相邻两栋圈舍纵墙距离不少于7 m,端墙距离不少于9 m,圈舍距围墙距离不少于3 m。

5 品种引种

1) 需从本县区域外引进动物时,须事先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认可后,按指定渠道、品种、数量引进,并在引进动物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接受必要的检疫。

2) 引进种用动物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并经当地动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3) 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6 动物卫生

6.1 卫生防护

1) 小区外周设隔离围墙。围墙为砖砌,高度不低于2.2 m。有条件的可在墙外栽植绿化带。

2) 在小区大门及各区域入口处和各舍的入口处,要设相应的消毒设施,如消毒池一般设在养殖小区大门和生产区的入口处。消毒池一般用混凝土建造。池的宽度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宽一般不少于4 m,池深0.2 m左右。

3) 每个生产单元进、出口处设有消毒间,消毒间内设有紫外线灯,供人员进出消毒,以防生产人员把病原体带入生产区。

6.2 免疫接种

1) 免疫的病种和程序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定期使用疫(菌)苗对动物进行有计划的预防性接种。(详见肉牛免疫程序)

2) 计划免疫、集中强制免疫和紧急预防注射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批准的可实行自防,但必须接受免疫监测。免疫监测合格的发给《动物免疫证》,加施免疫耳标。不合格的,由当地动物防疫站组织重防。

3) 免疫用疫(菌)苗须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不得自行采购。

6.3 卫生消毒

1) 小区周围及小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大门口、圈舍入口的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液;圈舍周围环境每周用2%火碱溶液消毒或撒生石灰。

2) 空舍消毒:清扫-高压水冲洗(2次)——喷洒消毒剂——清洗——薰蒸——干燥—喷洒消毒剂-转入动物。

3) 带畜消毒:每周进行一次喷雾消毒。

6.4 人员管理

1) 小区应有专兼职兽医。

2)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或紫外线消毒,更衣换鞋,工作服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6.5 疫病监测与控制

1)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小区进行疫病监测抽查。

2) 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要及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小区内各养殖户必须按照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预防、控制、扑灭、消毒等决定进行处理。

6.6 粪便处理

小区内的粪便可以以养殖单元为单位采用自然堆积发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以建立统一的粪便无害化处理中心,采用机械强化法进行快速高温氧发酵处理生产有机肥。处理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 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6.7 病死动物处理

1) 需要淘汰、扑杀的可疑患病动物,应采取不会把液态渗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2) 病死动物不得出售,不得随意丢弃。

7 饲料兽药使用

1) 饲料的营养水平不低于畜禽的饲养标准。

2) 饲料原料、添加剂和预混料、浓缩料、配合料要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不应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类废弃食物及制造食物的下脚料,不准直接使用其它动物副产品。

3)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

4) 使用的兽药应是国家允许使用的兽药,并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同时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与用量。

5)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将人用药物用于动物。

8 养殖档案

养殖小区要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并载明以下内容: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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