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加工经营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控制

2011-08-15 00:52洪灵康
浙江畜牧兽医 2011年6期
关键词:肉品畜产品肉类

洪灵康

(淳安县浪川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311700)

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事关食品安全与人们身体健康。特别是屠宰加工企业是肉用畜禽的集散地,又将宰后的肉品和副产品运至各地消费市场。在这运入和运出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执行兽医卫生检验和严格的卫生管理,就可成为多种疫病的污染源和散播地。

为保障畜产品加工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卫生,避免环境污染,必须严防各种微生物污染。

1 定点屠宰

为严防畜产品加工经营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肉类屠宰厂的布局,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以及检测等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依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和推行畜禽定点屠宰。

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加强检疫监督,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控制畜禽疫病发生和传播,保证肉类食品的卫生安全。

2 卫生检验

为严防畜产品加工经营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和食品卫生安全,必须严格按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做好入场检疫、待宰检疫、屠宰过程中卫生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

经检疫合格的胴体或肉品应加盖统一的检疫合格印章,并签发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胴体或肉品应做好无害化处理。严格做好屠宰场的场地和用具消毒工作,防止微生物对肉品的污染。

3 严格规范肉类经营

一是肉类经营者应当持有“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本人健康证明,方可经营。

二是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容器清洁,肉品不落地,地面保持干净,有畅通的下水道,经营者个人衣着整洁卫生,亮牌经营。

三是进场肉品,必须有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来自外省的肉品不能直接进入市场销售,须进行补检,凡无证、无章、来路不明的肉品,一律不得进场交易和销售。

四是肉品进场后,应当吊钩悬挂,做到头蹄、胴体和内脏不落地,货主主动向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报检,经复检合格后,签发一猪一证,方可进行批发、销售。

五是发现病害肉类,在停止销售的同时,应及时向兽医卫生监督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是不得将病、死畜禽肉及变质的肉品带入市场销售。

4 加强教育和技术培训

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人人都要牢固树立“卫生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懂得微生物污染的危害,了解微生物生长繁殖的基本知识和掌握卫生消毒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消毒,切实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畜产品的加工经营过程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品质检测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以确保肉产品的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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