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军 冯 华 许滦军
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应用
陈永军 冯 华 许滦军
十年来,唐山市公安局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成功应用于交通肇事案件侦破和处理的准确率达到了100%,实现了当事人、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四满意”,上访率为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更重要的是,使长期以来警犬鉴别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的现象被打破,警犬鉴别作为诉讼证据被法庭采用,为警犬鉴别工作闯出了一片新天地。
(一)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有人死亡,肇事责任难以认定,需要确定肇事责任的,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需要警犬气味鉴定的。
(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互相指责,对对方驾驶资格产生质疑,或者怀疑有人冒名顶替、酒后驾车等,由当事人提出需要警犬气味鉴定的。
(三)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后逃逸的,需要固定证据,由交警处理部门提出需要警犬气味鉴定的。
(四)为了确定是否赔付巨额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警犬气味鉴定的。
通过对10年来500余起交通肇事案件使用警犬鉴别技术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结果进行分析,我们总结归纳出警犬鉴别技术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一)为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公正合法地处理解决一些死亡和疑难交通事故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
(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合法权益,缓和了警民对立,化解了矛盾、和谐了警民关系,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三)防止了发生交通肇事后,向保险公司骗保的案件的发生,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四)为法庭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诉讼证据,确立了警犬鉴别技术作为证据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在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一般是把交通肇事车辆(汽车、摩托车)方向盘或者手把上的手部气味和脚踏板上的脚部气味作为嗅源。因为司机接触方向盘和脚踏板时间长,气味浓度大,对于警犬鉴别作业比较容易。把需要鉴定的肇事嫌疑人和3~4名无关人员的手部气味和脚部气味作为检材,鉴别时分两轮两天进行,手部气味和脚部气味鉴别一致后,才予以出具鉴别意见书。
(一)交通肇事中有人死亡的事故中,肇事车辆是摩托车的,由于车速较快,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由于手把套和离合器踏板等都是裸露在外,气味保留时间较短,要求到达现场的办案交警在第一时间用纱布感染提取或者用干净的塑料袋对手把套和离合器踏板等进行包裹,以便气味的保存和免受污染。汽车发生交通肇事后,办案交警现场处理完后,要求把肇事车辆拖到指定停车场,事故解决完之前,任何人不可接触肇事汽车。由于汽车驾驶室空间狭小并且相对封闭,嗅源的保护较好,我们接到报警后进行提取即可。
案例一:2001年3月6日下午,在唐山市某路公交站点前路段,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中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上,造成摩托车上两人一死一伤。确定驾驶员是解决这起交通事故的关键。经过酒精检测,两人都喝过酒。办案交警到达现场后向伤者了解情况,伤者当时承认是自己开的摩托车,但是酒醒后又说是死者开的。为了弄清楚到底谁是驾驶员,交警部门要求使用警犬进行气味鉴别。我们用纱布感染法提取了肇事摩托车手把和离合器、刹车踏板上的气味,用纱布感染法提取了死者和伤者手部气味和脚部气味。通过警犬鉴别,认定死者为驾驶员。警犬气味鉴别为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从而加快了对这起交通事故的结案。
(二)因为饮酒或者无照驾驶等原因,肇事后为了推卸责任,肇事者找来别人冒名顶替(一是单位领导,二是企业老板,三是酒后驾车,四是无证驾驶)。遇到这种交通事故,我们到达现场后,通过向办案交警或者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分析具体问题,做到心中有数,结合鉴别情况最后出具鉴定结论。
案例二:2004年12月16日,在唐山市丰润区某路口南侧,一辆富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一横过马路的行人撞死。接报后,办案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发现肇事车辆是某区法院副院长王某的车。办案交警在与王某了解情况时,王某称是自己的司机乔某在驾驶中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惨剧。由于是警车肇事,市、区两级政法委对此事高度重视。办案交警在进行调查时了解到,事故发生时乔某在家里,并没有在肇事车上。办案交警产生怀疑,要求使用警犬进行气味鉴定。我们到达现场后提取了肇事车辆方向盘和脚踏板上的气味,提取了王某和乔某的手部气味和脚部气味,同时提取3名无关人员的手部气味和脚部气味,使用3头警犬进行气味鉴别,3头警犬都对王某气味果断反应,其中两头警犬还对乔某的气味有重嗅。我们分析认为乔某是王某的司机,平时经常接触方向盘和脚踏板,警犬有重嗅是正常的。根据警犬气味鉴别结果我们认定王某就是肇事司机。经过反复工作,最后王某承认肇事时确实是自己开的车,由于是酒后驾车,又是领导,出了交通事故,想到肯定要追究责任的,于是叫来司机进行冒名顶替。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将肇事车辆遗弃在现场,弃车而逃,这一般是事故性质比较严重的,肇事者害怕或者为逃避打击,事后再到交警部门投案或自首。这种情况我们是第一时间提取方向盘和脚踏板的气味,使用磨口瓶对气味进行冷冻保存。等肇事者到位后,对肇事者气味进行提取和鉴别。
案例三:2007年2月21日,在唐山市某交叉路口北侧路段,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本田轿车撞倒一行人后又与路边电杆和护栏相撞,交警到达现场时车内无人。次日早晨8时30分,一名女子(胡某某)称这起事故是自己当晚驾车由于大意撞倒人后害怕,又撞到电杆和护栏。自己知道闯祸后害怕,把车扔在现场,自己跑回家中。家人了解这一情况后,劝她自首。为了确定其是否为当晚驾驶员,我们提取了肇事车辆方向盘和脚踏板上的气味,对胡某某手部气味和脚部气味进行了提取,经过鉴别,3头警犬均对胡某某的气味有明显反应。鉴定结论证明,事故当晚的驾驶员确实是胡某某本人。
(四)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互相指责,对对方驾驶资格产生质疑,当事人为了确定肇事责任人,要求使用警犬进行鉴别。我们首先提取肇事车辆的气味,再提取肇事嫌疑人的气味,分别进行鉴定。
案例四:2010年8月11日,在唐山市丰润区某公路某陵园门前路段,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农用车发生相撞,摩托车上两人全部死亡。当时死者家属对农用车驾驶员提出疑问,为了确定肇事责任人,我们对两轮摩托车和农用车驾驶员进行了气味鉴别。经过鉴别认定了两轮摩托车和农用车的驾驶员,为顺利解决这起交通事故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五)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了严重损害,为了得到保险公司赔款,车主向办案交警或保险公司提供驾驶员或自称驾驶员,但是叙述时与现场情况有些不符,保险公司对司机真实性提出疑问。为鉴别真伪,要求使用警犬进行气味鉴别,以防止向保险公司骗保案件的发生。
案例五:2010年7月18日,在唐山市某路某国家电网路段处,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宝马吉普轿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富康轿车发生相撞,两辆车都受到严重损害。经过勘查,肇事责任在宝马车这一方。保险金额高达40余万元,驾驶员叙述与现场情况有些不符,保险公司产生怀疑,要求使用警犬气味鉴别。我们对肇事车辆宝马轿车方向盘和脚踏板上的气味使用纱布感染法进行了提取,对自称是司机的郝某某的手部和脚部气味进行了提取。经过鉴别,3头警犬对郝某某的气味没有任何反应,于是我们做出了郝某某不是肇事司机的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结论,保险公司经过进一步的工作,了解到真正的司机因为是酒后驾车,为了骗取巨额保险,找到郝某某冒名顶替。最后,保险公司根据鉴定结论拒绝赔付,挽回了巨额损失。
(一)交警事故处理部门的现场勘查人员要具有使用警犬鉴别的意识,特别要注重对汽车方向盘、脚踏板及摩托车手把、离合器踏板、刹车踏板的保护,不要随意触摸,可用干净的塑料袋对上述部位加以包裹,防止气味散发。对肇事汽车,可用胶带纸封住车门,保护驾驶室内的气味,及时通知警犬技术人员进行气味提取和警犬气味鉴别。
(二)勘验交通事故现场的警犬技术人员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带好各种相关证件,以备当事人提出疑义和索要证件。
(三)参与气味鉴别的人员必须具有鉴定资格,参与的警犬必须是经过资格认定的警犬
(四)到达现场后,要向办案交警和当事人详细了解肇事时的情况,详细记录车辆情况:如车型、车牌照等。
(五)及时进行气味鉴别作业,使用3头以上具备一定作业能力的警犬进行作业,做好鉴别原始记录以备诉讼时使用。必要时,鉴别要全程录像。
(六)出具的鉴别意见书要及时、规范,并且要有3名具有警犬技术职称的民警出具鉴定意见书。要求办案交警领取鉴定意见书,不得随意交给肇事当事人。
(作者单位:唐山市公安局警犬技术大队,063000)
(编辑:颜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