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丽珍
(三明学院政治法律系,福建三明365004)
论道德的人权基础
郑丽珍
(三明学院政治法律系,福建三明365004)
道德的起源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课题。传统道德根源论把“天”、“道”、“上帝”、“天性”、“理性”等视为道德伦理的基础,这些说法脱离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实践,因此都有其局限性。现代社会是一个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的社会,这就决定了现代社会的人是具有“自在自为意志”的自主人格的人,决定了现代道德源于现代社会共同体中平等的、独立自主的、拥有尊严的行为主体根据其自身利益需求独立作出的选择和建构,也决定了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道德;利益;权利;人权
所谓道德,是指某一族群或文化共同体自然生成的、或人为约定的、或传统流传下来的行为规则系统,是以善恶评价为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生活领域。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产生影响,就存在是否道德的问题。在人类文明社会中,道德是最古老而稳定的调控和规范手段,即使在今天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对于人类社会的群体生活而言,道德依然是最为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调控手段。那么,作为社会生活及其方式的根本依据和终极标准的道德体系,究竟是如何建构起来的?质言之,人的道德是从哪里来的?是源于神的意志,还是源于君主的意志或源于人的自主选择?
目前,中国正在致力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导引人们以实践 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道德,必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成和运行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功能,确立正确的道德观,是社会对于道德热切的价值期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因此,探讨现代道德的基础、根源,对于确立正确的道德观,解决道德领域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天赋论也称“先天论”,认为道德是人生而有之的东西,是人的先天固有的善良或邪恶的意志。德国近代哲学家费尔巴哈认为,道德根源于人的“趋乐避苦”的天性。他认为快乐的、有益的是善,痛苦的、有害的是恶,善良是从本性中产生的。因此,道德根源于人类自然的本性,道德的本质是人性的自然表现。
孟子认为,道德是天赋的,是根源于人心,先天固有的,不是后来形成的。孟子的“性善论”认为:像人之生而就有四肢一样,人亦生而就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这四种心就是仁义礼智道德的“四端”。这些道德是天赋的,是人生而具有的,所谓“仁义礼智非由外砾吾也,吾固有之也”。
总之,天赋论认为道德规范不是后来形成的,而是根源于人心的,是一个人先天固有的。
欧洲中世纪的哲学家认为,道德起源于上帝。他们认为良心是一种超越个人意识的共识,这种共识是上帝赋予的,良心就是上帝写在人心中的法。基督教的“摩西十戒”(孝敬父母,不杀人,不奸淫,不偷盗,不作假证陷害他人,不贪不义之财等)、佛教的“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都是上帝或神灵对人的启示,后来,这些就成为宗教的道德戒律。
孔子的“天生德于予”之说,董仲舒的“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道之大源出于天”之说,皆把道德的起源归于“天”。
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以来,人类通过对中世纪宗教神学的批判,逐渐解除或部分解除了宗教神学神秘主义对自己的束缚,“宗教这种压制、限制的权力已经成为沉默不语、毫无根据的东西,但却过渡为全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精神形式”[1]254。人类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
亚里士多德从理性出发,认为人之德性就在于人的理性功能的展示,而最幸福的生活应该是遵循理性的生活。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理性是人所特有的,是人的本性,是人的根本的、固有的目的和活动,是人的特殊本质。人一旦能够运用这种自身所特有的理性工具来支配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欲望,使行为符合一定的道德和社会规范,就真正实现了人的幸福和快乐。
康德崇尚人的绝对理性,把人类的理性看作是不依赖于客观世界的绝对主体性和独立性的本原,并试图从理性中引申出客观世界的规律。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的本质在于把人的内在本性即自由的理性(自由意志)作为道德的本体,以人的自由意志(自由理性)为依据,论证他的道德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3条道德律令:“绝对命令(普遍立法)”、“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而求证理性的自由是为了追求理性的终极目的,即一种至高无上的善(至善)的价值,这也就构成了康德道德的实质内容。黑格尔肯定康德以理性的自由作为道德的基础“乃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自由是人的赖以旋转的枢纽”,“所以人不能承认任何违反他们自由的东西”[2]288-289。
可见,历史上人们对于道德的起源有着各种各样的解答,但无论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把道德伦理归因于“天”、“道”,还是西方思想家把“上帝”、“天性”视为道德伦理的基础,从总体上和根本上看,他们都没有从人类社会生活中寻找到道德的根源,忽视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活实践才是道德来源的最终根据,因而都无法对道德的起源做出真正科学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特殊意识形态,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特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特定的伦理关系及其对道德生活的客观要求。人类要生存就必须生产,也必然产生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产生与此相适应的政治关系、思想关系和道德关系。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32。马克思还认为,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恩格斯也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4]133”“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4]134”所有这些都有力地说明,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正是内生于当时的经济制度之中,一定时代的生产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对该时代的道德产生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我们应当认真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立首先要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出发,依据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来建构,并以此为依据来确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框架、核心、原则以及各种要求,从组织生产关系的角度建构“市场经济道德体系”。
目前,我国社会是一个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的社会,市场经济活动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等价交换,二是自由竞争。等价交换反映在政治上的要求是平等,竞争反映在政治上的要求是自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5]197”可见,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两大特征,自由的价值就在于尊重和保障每一个独立的道德自治主体的意志自由,平等的价值就在于把每一个独立的道德自治主体的自主意志、权利和利益视为同等重要。市场经济的两大特征必然对现代道德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决定了自主性和平等性是现代道德的核心价值,决定了现代道德源于现代社会共同体中平等的、拥有独立自主、拥有尊严的行为主体的自主选择,源于行为主体根据其“自身利益”(哲学 伦理学意义上)需求独立作出的价值选择。一句话,源于平等的行为主体作为人权的自主选择权。
在人的自主选择中,利益是首要的原则,人活着是不可能离开利益的。马克思曾经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社会历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获取自身利益、满足自己需要的历史。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6]537。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82,“人们不仅仅为生存而斗争,而且为享受,为增加自己的享受而斗争,准备为取得高级享受而放弃低级的享受。[8]163”因此,对于主体的自主行为来说,利益是首要的、第一性的。离开一定利益追求的主体行为自由,只不过是空气震荡而已。耶林认为,在人的自主行为中“,利益是每一行为不可或缺的条件——无利益的行为正如无目的的行为一样荒唐,它在心理上是不可能的”[9]40。可见,利益是主体自由活动的内在推动力,主体的自由意志选择行为是由利益决定的。
随着现代人类学和心理学的发展,研究者们发现,人类在很小的时候就具有一种本能的需要,一种很强的占有欲。18个月大的婴儿在没有特殊的玩具、毯子或其他熟悉的物品相陪伴时难以入睡,并且这么大的孩子很明显地意识到这些东西是属于他们的;在孩子长到两岁时,他们渴望“占有一切能够被他得到的东西”,并显示出一种“强烈的所有权意识,特别是对玩具”。“这是我的”是孩子们经常说的一句话。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在高度重视物质财富的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孩子的特殊表现,但是,马尔福德·施皮罗在对基布兹所作的先驱性研究中发现,生活在基布兹的儿童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活的孩子一样,有着相同的占有行为和对财富的羡慕之情[10]。休谟说“:财产产生快乐和骄傲,贫穷引起不快和谦卑。[11]351”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私有会使人感到“人生的快乐”“;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击。[12]55”这些都充分说明,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
哲学 伦理学意义上的自我利益概念并不等同于狭隘的、自私自利的利益概念,而是“理性个体的启蒙了的自我利益”。它包括保障生命的需求、对身心完整性的需求和对自由的需求;既是指个体的现实利益,也包含其长远利益。休谟曾对道德的这种理性个体的自利形式做过典型的论证。在他看来,道德是深思熟虑的人们理性约定的结果,因为他们看到遵循道德规范能够保障自己长远的好处[13]。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14]167”所谓“正确理解的利益”,其深层含义在于道德的根源是蕴藏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之中的,它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其他一切实践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的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15]78-79”人活着首先应当成为人,所以说,作为一个“人”活着是人的最大利益。毫无疑问,人类每日每时需要的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即人的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是人的生命能够生存、得以存在的首要条件。人的需要构成了人的本性,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由于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 (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16]514”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需要已成为实践及各种社会关系得以实现的最终动力和内在根据。人类的活动总是基于一定的需要,没有人们对于生活的需要,实践、生产和社会关系便无从谈起。“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6]286”
长期以来,人们一谈到道德,马上就会触及到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人们似乎习惯了道德“不言利”,道德只讲义务,是对利益的限制,甚至把它当作道德的全部,把道德和利益对立和割裂开来。人们为什么需要道德呢?即为了满足个体的利益和需要,为了调整现实的利益关系,为了个体更好地生活。因此,在道德与利益之间,利益是道德的深层根源,任何道德都是以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生存的需要是道德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道德产生的物质根源,是第一性的东西。它必然决定着现代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构成了现代道德的基础、本源和根基。现代道德是应人类利益和利益关系的实际调节的需求而产生的,是从经济关系即利益关系中引伸出来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提出相应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才能维护其利益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人类的利益和利益关系无所不在,无时不在,它们是人类生活世界中最普通也是最普遍、最平常也最经常、最广泛也最深刻的经验现象,这就造成了道德和伦理本身的“普适性”。
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必然通过权利体现出来,现实生活中的人的需要和利益是通过权利来保证的。马克思指出:“利益总是占权利现象的上风。”利益是权利的本原和资源,构成权利的实质,权利是利益的抽象表达。不管是主观权利还是客观权利,都内在地蕴含了对利益的期待或实际享有。没有利益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尽管利益有时仅表现为非经济利益,甚至主观利益,但仍不排除权利中利益的存在。利益是权利的灵魂,也是解开权利之谜的“钥匙”。麦考密克对权利给出了明确的利益论解释,他认为:“赋予权利的规则的本质特征,就是这些规则将保护或增进个人利益或财产作为其具体目的。[17]238”“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人类所应该获得承认和保障的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是人类的共同的权利,即人权。人权,作为人的权利,其价值是可以使人们满足自身的需要和利益。李步云认为:“人类长期以来一直把享有充分的人权作为自己所追求的理想,归根结蒂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的利益。[18]434”
这种需要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应平等地、普遍地享有的。无论任何人,只要他还是活生生的现实存在的人,他就拥有人权,而且所有人的人权都应该平等地被承认。“平等是人权的一个本质属性”,“人权是平等的权利,否则它们就不存在”,“谁要不被视为平等者,谁就不被看成是人权的主体”[19]。市场经济借助于经济活动中的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政治活动中的民主平等原则,使得现代社会的人们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是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20]113。
综观西方权利伦理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权利的宗旨在于保护每一个平等的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它在政治、法律和道德方面为每个人留出了一片他人乃至政府都无权涉足的广阔空间。人权话语的本质意义在于它对个人需要和利益的社会道德的肯定。露斯·麦克林指出:我以为权利应当被合理地理解为派生的道德概念。道德的人权诉求,反映了现代社会的人的自主意志和平等地位,强调了每一个社会成员自由地选择自己的道德价值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从而促进了社会对个体正当权利的尊重和维护。美国的伦理学家J.P.蒂洛说:“我们的大部分道德来自我们自己,即起源于人类。其他说法全是意测或信仰。[21]18”他认为:“道德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的需要,由于认识到以合作的和有意义的方式共同生活的重要性。[21]30”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基础范畴,道德的利益基础决定了人权是构成现代道德的核心和基石,决定了现代道德来自于每一位平等的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认同,来自于人类自身的建构。这种建构的道德基础就在于,它尊重每一个人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把每个人的自主意志、权利和利益看得同等重要,使每个人的权益都获得平等的尊重[22]51。
这种自主选择是对市场经济关系中“人的独立性”的反映,是对“人的依赖关系”下的“依附人格”的否定,体现了现代社会中人的生存图景,体现了人类社会由“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的历史转型。“在这图景中,人都是独立自主、拥有尊严的行为主体”[23],即具有“自在自为的意志”的自主人格的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体现了“人”的历史进步。所谓“独立性”的“人”,指的就是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这样的“人”,如康德所说,就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正因为现代社会的道德主体是具有“独立性”的人,是“权利主体”,是履行义务的人,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格,这也决定了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义务的逻辑前提,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可见,义务的产生和内容来自于权利主体自身的选择和建构,义务的履行来自于权利主体的自觉和自愿,人不再首先和仅仅被视为履行义务的工具,而是被看作拥有自我目的、自我需求和基本权利的行为主体。也唯有“权利主体”的确立,才会有志愿奉献,才会有善行、善举,恩格斯曾指出:“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24]152-15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人权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善。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尽管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人权”概念产生于近代西方,但人权观念并非西方国家专有。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尊重人、爱护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江泽民指出:“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5]64”这种文化传统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为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为争取自由和人权进行着不屈不挠的斗争,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强大精神动力和推动中国人民丰富和发展自己权利的思想文化基础。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人权入宪,向全世界宣告了我国的人权保障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随后,尊重和保障人权又先后被载入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完成了人权在党和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流化进程。这一现实必然导致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也必然对我国的伦理道德带来巨大的冲击,这种冲击集中体现在对我国道德体系价值基准的重塑之中。
社会转型或社会变迁是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的一种重组,也是人们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更是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和更新。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个人生活在生活方式、生活内容和生活观念上己经不同于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仍然延续着重内在德性的传统,认为道德建设主要在于通过道德教育来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性,通过道德模范的带动,期望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形成高尚的道德人格。在当时,这种做法对改善社会风气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种道德建设的模式没有把人的利益和需要纳入道德建设的视野之内。也就是说,人最基本的需求,是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命、自由、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和核心所在,这是现代社会中一个人成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是对作为社会交往主体的自然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最低限度的关怀。基于人权基础上的现代道德是人类对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尊严、地位和资格的确证。人权中蕴含的诸如自由、平等、珍爱生命和尊重人的尊严等基本原则,是现代道德观、价值性和伦理关系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20世纪末,亨金曾感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26]1。正是因为在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里蕴含了一种基本的适应于一切个人的道德要求和伦理价值,从而决定了人权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的目标,并在现代道德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
走出道德困境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道德建设的内在逻辑。现代社会需要道德规范,现代社会的人需要道德精神,但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应当是基于个体的现实生存方式,应当使道德更加符合人性,应当关注现代人的需要及其发展方式。当前,我国的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建立都离不开道德建设,笔者认为,只有把人权纳入道德建设的建构体系中加以考虑,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才能实现道德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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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Human Rights Foundation of Morals
ZHENG Lizhen
(Dept.of Politics and Law,Sanming University,Sanming365004,China)
The origin of ethics is a new but old topic.The source of traditional ethics regards“heaven”,“earth”,“God”,“Nature”,and“reason”as the basis of ethics,which is apart from the practice of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and is partly limited.The essay suggests that the society is based on the market economy and democratic politics,determining people in modern society to be for-itself will and for-itself personality,determining that modern ethics derives from the social community that is equal,self-supporting.The actors with dignity is supposed to choose and construct on behalf of its own benefits and requirement independence.And it also determin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Rights are the logical pre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and in turn,rights are the basis and meaning of the existence of responsibility.
morals;interests;power;human rights
D90-052
A
10.3969/j.issn.1673-1646.2011.06.005
1673-1646(2011)06-0029-06
2011-07-11
2010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论道德的人权基础(2010B2042)
郑丽珍(1964-),女,副教授,硕士,从事专业:人权法学和人权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