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提供及专项统计调查的规定

2011-08-15 00:4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 2011年10期
关键词:统计法人民政府动员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也是一项对社会正常秩序有一定影响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依法开展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规范潜力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法,将潜力统计调查纳入国家统计调查体系,科学有序地组织开展这项工作。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组织实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有关事项作了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国防动员的统计资料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这一规定,在统计资料的来源渠道上明确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主要依托国家统计系统进行,所需统计资料应当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统计成果,主要从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采集。这就改变了过去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由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的做法,保证了这一工作与政府部门的统计调查尽可能相互结合、统一实施,从而减小了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工作量和难度,减轻了公民和组织的负担,也提高了统计调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的职责。国防动员潜力蕴藏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有关统计资料主要由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掌握。《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及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依据《统计法》和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责任,积极支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抵制和拒绝。按照我国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有责任提供统计资料的单位,不仅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也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信息通信、交通运输、能源化工、医疗卫生、城市建设等职能部门。统计资料通常按级提供: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是明确了提供统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首先,应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提供统计资料。国防动员平时准备和战时实施需要哪些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就应当依法提供哪些资料,以保证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需要。其次,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准确及时。统计资料信息是国防动员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科学决策离不开准确及时的信息获取,资料信息的失真或延误都有可能导致决策的失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篡改原有统计信息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为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供资料,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时限及时提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统计资料的提供。

二、国防动员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本条规定,当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本条所称专项统计调查,主要是指为满足国防动员特殊需要而由国防动员机构直接组织的专门领域的统计调查。由于国防动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难以涵盖国防动员潜力的全部信息,因而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具有依法组织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的权限。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的前提条件。即国防动员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应当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组织专项统计调查。换言之,如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能够满足需要,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则无需另行组织专项统计调查。这样规定,既符合《统计法》关于国家统计调查必须互相衔接的要求,避免重复统计,造成浪费,又适应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特殊性,有利于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防动员潜力情况。

二是明确了国防动员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的法律依据。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属于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的组成部分,应当依据《统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被统计调查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拟定必要的统计调查项目,依照《统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难以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国防动员潜力数据资料,经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直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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