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经兰,包 君
(河海大学 商学院,江苏 常州213022)
目前国内外的湿地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最具代表性的广义湿地是《关于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中指出的,湿地系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1]。然而,被广泛接受的定义是美国鱼类和野生生物保护机构于1979年在“美国的湿地深水栖息地的分类”一文中提出的的狭义的概念。湿地是水陆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特殊景观生态系统,与海洋森林并称为地球3大生态系统。湿地在蓄水、调节径流、净化与过滤、调节气候以及维持区域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湿地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能够提供大量的食物、原材料和水资源。因此加强对湿地的研究才能更好的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更合理的保护和利用湿地的社会和经济价值。然而在人口爆炸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双重压力下,为解决农业用地和发展经济,对湿地采取围垦、种植、捕捞等单一的开发利用方式,同时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和化肥、农药等有害物质直接向湿地水体排放,严重污染河湖水体。这些导致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受损,面积不断萎缩。湿地作为重要的国土资源,实现湿地的利用与生态功能的发挥的合理结合,有利于体现我国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对湿地开发加剧,湿地破坏引发日益严重的环境和资源问题,现在加强湿地保护已成为国际湿地学界的共识。国际湿地学术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都开始重视湿地保护与管理[2]。
国际上设立2月2日为世界湿地日,并成立了湿地国际联盟、联合国环境署、国际湖泊环境委员会等众多的国际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及环境教育等。世界各国也对湿地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如加拿大和美国治理5大湖湿地;巴西加大世界最大湿地潘塔纳湿地的保护力度;巴西,非洲及印度尼西亚热带雨林湿地的保护[3]。
纵观国内湿地保护现状,自加入《湿地公约》之后,《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明确出现湿地的概念,先后出台《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及《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逐步健全湿地保护的法律。多年来成立多个自然保护区,同时人工湿地和湿地公园等新型湿地在全国普遍出现。中国目前有38处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试点,江苏省溱湖国家湿地公园就是其中之一。
从国际和国内的研究到结合江苏、常州湿地保护现状,可以发现江苏省与常州市已不断采取措施加强湿地保护,并取得相应成效,但湿地仍面临面积不断萎缩、生态破坏严重、全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等问题。本文针对常州市湿地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尽快制定湿地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湿地生态恢复工程等建议。
自《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湿地资源调查的通知》下发后,常州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协调,积极响应全面湿地资源的调查工作。市财政初次筹集资金60万元左右用于湿地调查与规划,并配置GPS、数码相机等调查设备,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需要。聘请植物、动物专家参与调查,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重视队伍能力建设,选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专业调查队伍,金坛、溧阳、武进县(市、区)还组织了专门培训。
(1)完善治污基础设施建设。在太湖区域建成投运7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管网607.6km,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2.8万t/d。
(2)加大对重要湿地附近的工农业污染整顿力度。严厉查处破坏湿地环境的行为,凡是检查不达标、整改无望的企业一律停产。
(3)加强监督,建立和完善全市湿地保护状况的监测网,开展跨地区飞行检查和不定期监测,重点抓好“三污”排放问题。常州市坚持科学发展,铁腕治污,着力建设“山青水秀,天蓝地绿”的生态城市。
常州市大力应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在全国率先运用德国慕尼黑西部公园技术,建成蔷薇园人工湿地。该生态水循环系统是在原有生态池塘的基础上,采取同外界水体(采菱河)的交换,确保河水的流动循环。同时通过采取地下沉淀池、生化滤床过滤等达到生态循环标准。在孟河镇人工生态湿地,系统性运用垂直潜流人工湿地技术,进行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稳定化处理的生态系统。
根据资料统计,常州市湿地保有率1960年代约为36%,而2008年湿地保有率已不足20%。在湿地保护相对薄弱的地区,为缓解土地需求,围垦、种植、捕捞现象严重,这不仅使湖泊、滩涂面积急剧减少,也导致湿地野生动物种类减少,生态破坏。如滆湖鱼类已从原有的60多种减少到现在的不足30种,沉水植被从20世纪80年代90%的覆盖率退化到现在的不足5%。湿地周边地区不断发展的工业也使得湿地水体受到污染,富营养化严重,原有湿地功能逐渐弱化或丧失。如太湖蓝藻事件,加剧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生物链破坏,湿地状况进一步恶化。湿地生态系统破坏威胁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在制度层面,常州市未出台专门地方规范性文件,致使湿地无论是管理恢复还是在执法监督上均缺乏制度保障。在法律上湿地定义不清晰,立法不明确。自然湿地多被定义为“未利用地”,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认识,这直接导致经济投机行为。目前对湿地的管理规定过于分散,在森林法,土地法,水利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有涉及,却未形成专门法律法规,造成湿地相关工作人员执法时“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4]。
在管理层面,因涉及部门过多,管理职能在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不明确,各单位各司其责但关注重点又均未落在湿地资源保护上,难以形成综合管理及保护,甚至还带来利益冲突。如滆湖湿地,水利部门负责湖泊水位水量调控,环保部门监督水质水生态,渔业部门负责渔业资源管理,农林部门牵头湿地保护区建设。多头管理使得对湿地监管能力薄弱。
湿地保护资金尚不足。湿地保护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生态保护和恢复,技术引进和人员培训等都需要资金支持。但常州尚未落实固定的财政拨款渠道,不少经费仍隐含在其他费用中,极易造成财政资金的占用。
迄今为止常州市湿地环境监测、生态观察与科研工作仍处于低水平状态。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湿地保护区,绝大多数中小型湿地更是处于“无命名、无边界、无管理”状态,这导致基础资料定期、及时更新难以实现。同时技术手段落后,缺乏相应的高质量湿地专门人才也阻碍了湿地科学研究的进程,使湿地保护的可量化和数据化的体系结构难以确定。
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主要是通过生态,工程技术等手段,逐步恢复退化湿地的结构功能,最终达到湿地生态系统的的自我恢复和自我保持状态。严格按照物种引入保护技术、种群行为控制技术、种群结构优化配置与组建技术、群落演替控制与恢复技术,发展替代产业模式,利用生物间的相生、相补、相促的关系,尽量减少模式中生物种群间的相克而降低湿地生态系统生物量的生产。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通过政府给予补偿等方式尽可能减少由于湿地保护给居民带来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影响,缓和湿地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湿地的保护和利用,践行循环经济理论,进一步加快湿地的生态恢复。
为解决湿地相关工作人员执法时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应加快湿地专门性法规的制定进度,以健全的法制实现湿地保护的最终目标。参照《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江苏省湿地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关的湿地法律法规,起草出台常州市湿地保护的地方性专门法规。通过制定专门法规,明确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统一协调不同法规中湿地的规定,明确湿地的管理权限与职责。制定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既能有效保证湿地保护的规范性,同时也是履行义务的基础和保证。
鉴于湿地种类多样且与其他资源密切相关、划分困难等因素,对于常州市湿地的管理仍然坚持统一规划、各部门分管的原则。统一规划为整个常州湿地的进一步保护和发展工作制定战略目标,明确发展方向。加强各分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协作,使农林、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园林等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避免工作中的相互推诿,进一步推进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湿地科学在国内外均属新兴学科,需要及时掌握最新的学术动态,开展多学科的综合研究[5]。加大科研投入,推动湿地高精度监测仪器、采样设备等的研制与应用,广泛应用3S、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工具,摆脱我国湿地研究技术手段落后的现状。综合利用现有湿地概念模型和模拟模型,描述湿地系统行为,反映湿地系统本质特性,提高湿地科技的实用性与经济性等方面的结合水平。我国湿地科学研究力量薄弱,缺乏专业的高质量研究人员,且后备资源缺乏,应加大相关专业的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
目前对于湿地的认识尚处于较浅层次,湿地的巨大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远未被了解。全面开展湿地的宣传工作,通过图片展览,分发宣传单向市民讲解湿地资源,及其价值。灵活运用“世界湿地日”等活动日,在此期间举办大型湿地宣传活动,并对《湿地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公约进行讲解。使广大市民对湿地保护的意义有更具体的了解,增强常州市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特别是提高湿地周边地区居民和工厂的湿地保护意识,同时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湿地的重要价值,加强政府支持。
[1]Allan Crowe.Millennium wetland event program with abstracts[J].Elizabeth MacKay,2000(6):256~258.
[2]杨永兴.国际湿地科学研究的主要特点、进展与展望[J].地理科学进展,2002,21(2):111~120.
[3]戴建兵,俞益武,曹 群.湿地保护与管理研究综述[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6,23(3):328~333.
[4]许 岚,郭会玲.江苏省湿地保护立法评析[J].湿地科学,2009,7(2):112~117.
[5]元 颖.江苏湿地资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0(18):258~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