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桂樱
(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广东 茂名 525000)
当下,加油站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为经济利益,部分加油站的加油机计量作弊呈现高科技化和网络化。利用更换加油机计量和税控CPU芯片以及修改脉冲当量等手段“偷油”、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减少或清除加油累计数、偷税漏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就加油机的计量监督管理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加油机最核心的技术方面是计量准确度和测量重复性的要求。加油机的计量准确度,用其示值相对误差(以下称为“示值误差”)表示,是指加油时加油机的示值(I)与其输出油量的实际值(B)之差除以其实际值(B),即示值误差δ=(IB)/B×100%。现行的 JJG443-006《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加油机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3%,测量重复性不得超过 0.15%。即要求:加油机在不同的流量下检定时,其示值误差的平均值均不得超过±0.3%;在相同的检定条件下(相同的测量程序、操作人员、标准器、环境、流量范围和尽量短的时间间隔内),重复测量加油机的同一量值(示值)时,其最大示值误差和最小示值误差之差的绝对值不得超过0.15%。
根据目前加油机生产技术水平状况以及对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稳定性的要求,应该说,现行计量检定规程对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所作的规定是合适的。但加油机作为价格相对较高的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误差的大小和“正、负”方向,确实严重影响成品油交易的公平性。如加油机的示值误差为+0.3%时,每销售100 L成品油,加油机就少给油0.3 L;反之,则多给油0.3 L。而且随着贸易量增加,其误差“累计量”随之增加,不公平性更显突出。
受生产技术水平限制,现有加油机在计量准确性方面无法做到真正的“零误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也难以对其误差的“正、负”方向做出规定。因此,对加油机的“允许误差±0.3%”的控制也就存在各取所需的可能,既可以控制在最大允许误差+0.3%,也可以控制在-0.3%,或者“零误差”附近。作为经营者,为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就可能只取前者。如果对这种潜在的“不公平”计量没有更规范的管理,经营者就可能利用现行法规的漏洞和不完善,想方设法实现其高额利润。随之而产生的便是消费者利益的损失。
比如,某一加油机的示值误差为+0.26%(按检定规程要求,这是合格的加油机),如消费者从这台加油机一次购油50 L,那么,他就可能因此而损失0.13 L燃油。而对加油站经营者来说,如果用这台加油机一天售出燃油2000 L,就少加油给消费者5.2 L。特别是,绝大多数的加油站都拥有多台加油机,且其每天的实际售油总量大多不止2000 L,如果其所有加油机的误差全部为正误差,那么也就意味着消费者要“处处吃亏”,而经营者从中获得的不合理“利润”将更为可观!
客观地说,造成成品油交易中这种潜在的“不公平”性,甚至“短斤少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计量设备生产技术上的缺陷等,但有意识的人为操作和管理上的不严密则是重要因素。要解决这个问题或消除这种恶性现象的加剧,关键还是要进一步完善加油机技术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目前,国家虽已出台了《加油站计量监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并没有涉及如何进一步规避上述可能的“不公平”计量。因此,计量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监管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这种“不公平”计量甚至成为计量监管的盲区。如某加油站所有的加油机的示值误差均为正误差,只要不超出规定的允许误差,从目前的管理规范看,都不算违规。允许这样的问题存在,实际上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油机计量误差做出更为严格和合理的规定,有效限制“不公平”计量问题的主观故意,是十分必要的。出台新的技术法规或管理办法应当对以下几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借鉴已有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对各加油站中所有加油机示值误差的平均值做出上述限制规定,是解决加油机销售成品油潜在不公平计量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对价格较高、销售量大的成品油这样特殊的商品,从公平交易的角度来说,这个规定是合理的,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比如,某个加油站有10台加油机,其中任一台加油机的示值误差可以是正误差,也可以为负误差(不得超出允许误差±0.3%),但这10台加油机的示值误差的平均值应为“0”,或小于“0”。这就可以有效避免消费者“处处吃亏”的现象。
现行有关加油机技术规范或计量管理办法,对加油机的维修人员,特别是对加油机示值误差的调整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因此,在加油机示值误差调整时,难以避免人为的“好恶调整”或“人情调整”。这是促成加油机销售成品油潜在不公平计量的根源之一。所以有必要对经调整的加油机的示值误差做出更严格的限制,如规定其示值误差不得超过±0.1%。这个要求可作为技术上合理的误差调整控制限。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维修人员对加油机示值误差随意调整的行为;另一方面,调整后加油机的示值误差控制得越小,在检定周期内其超过允许误差的可能性越小。如果调整后加油机的示值误差仍然较大,如达到±0.2%~±0.3%,由于经一段时间的使用或受重复性的影响,加油机的示值误差在一个检定周期内可能就很容易超出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0.3%,成为计量“不合格”的加油机。
加油机销售成品油的不公平计量之所以能滋生蔓延,与现行的计量监管方式不无关系。目前,对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是否合格的判定,一般只是凭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员出据的检定结果。实际上,对同一加油机的检定与示值误差的调整通常也是同一检定员,且对其误差调整的情况与检定的结果基本上不再作监督抽查验证。长此以往,在利益的驱使下,难免存在为满足经营者追求上述“合法的误差”所带来的超额利润而人为地设定、调整出较大的正误差值。为此,必须建立和强化对在用加油机的监督抽查长效机制。在现有体制下,较为有效和可行的做法是由具有相应检定资格的计量行政管理人员,或易地由不同行政区域的计量检定或管理人员担任计量监督检验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对在用加油机进行抽查,以突破燃油销售市场计量监管中的“人情网”,尽量杜绝“人情误差”。
由于经营者对成品油销售中的违法计量所带来的利益有着较大的诱惑,因此不同方式的计量作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和一些专项的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计量违法的处罚力度相对“偏弱”,这在客观上助长了部分经营者敢于冒风险触礁的侥幸心理。因此必须加大对燃油销售市场计量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这也是加强其计量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总之,只要有消除弊端、规范市场的决心,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关键是要统一包括计量行政监管部门、计量检定技术机构等各方面的认识,并共同为之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