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晖
(武警北京指挥学院 北京 100012)
中共八大与苏共二十大有着内在的历史联系。苏共二十大对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中许多失误特别是斯大林问题的披露,使得中国共产党破除了对斯大林和苏联模式的迷信,并以此为鉴,在总结苏联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种成就不仅体现在对社会主义矛盾的科学分析和党的工作重点转移的决策上,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中共八大也有了新的成果。
苏共二十大对斯大林时期忽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所导致的后果的分析,给我党以深刻的警示。
中共八大前后,吸取苏联教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已经在中共高层形成浓郁的氛围。根据国内阶级关系的变化,1956年7月,周恩来于上海提出“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的要求。这个要求的重点在于扩大民主。周恩来指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阶级。专政的权力虽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苏联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因此,扩大民主,“这一点要带有本质的意义”。[1]P207
八大上,刘少奇在政治报告中,从作风建设的角度强调了扩大民主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的结合,但是“我们的许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常常脱离我们的国家制度的正确原则,不是发挥了而是妨碍了我们的国家制度的生动力量”。他对我们许多国家机关中存在的高高在上、对于下级和群众意见加以压制、对于群众的生活漠不关心等官僚现象提出了批评,指出这些现象“严重地妨碍着国家的民主生活的发展,妨碍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的发挥”,并将“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作为新形势下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2]P249。八大报告中指出的相关现象并不突兀。早在1948年12月,对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的讲话中,刘少奇就警示说:“在中国这个落后的农业国家,一个村长,一个县委书记,可以称王称霸。胜利后,一定会有些人腐化、官僚化。”[3]P533
八大上,刘少奇的政治报告和邓小平《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都强调要扩大党内民主。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指出:脱离群众,违反党内民主,违反人民民主,就算作违反纪律,不能只是反领导才叫做违反纪律,领导者压制民主就不算违反纪律?[3]P645
发扬民主意义重大。八大上,代表们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发扬民主的重要性。朱德在大会发言中说道: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必须进一步发展国家的民主生活,因为这是加强全国人民的大团结,充分发扬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最重要的保证;李雪峰认为,如果党内民主生活活跃起来,党内教育和党与群众的联系加强了,则克服或者减少企业领导上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就比较容易一些了;赖若愚从工会工作的角度论及要建立企业的民主制度,认为防止和纠正官僚主义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群众监督,而群众监督的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建立和健全民主制度。这些发言反映出中共中央已经看到权力过分集中是产生官僚主义,不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创造精神的一个重要原因。
刘少奇在修改八大政治报告时写道:“我们必须继续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进一步发展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国家的民主制度更加完善起来。”为了扩大民主政治,中共中央在八大时期提出了有关党和国家制度改革的一些设想,主要包括:
1.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6年7月,周恩来在上海市第一次党代会上提出:现在全国的经济文化水平还没有发展到具备普遍实行直接的选举人大代表的条件,但可以从另外一些方面来扩大民主,如使人大代表经常去接触人民;公布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发言;进一步使人大代表参加对政府工作的检查,等等。
2.注重政治协商制度。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强调:“我们的民主不是属于少数人的,而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是属于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的。”针对一部分共产党员抱有的“清一色”(即不愿意党外人士参加国家机关工作,有事不同党外人士商量,不尊重党外人士职权)的错误观点,刘少奇指出:“我们的党员必须同党外工作人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有义务同党外的人合作”,“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一道长期存在,在各党派之间也能够起互相监督的作用。”他认为,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共产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工作中的一些自己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因此,“我们也应当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2]P246-247。刘少奇的上述思想是希望通过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和约束,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3.建立监督制度。刘少奇在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了加强党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人代会对政府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机关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等措施,并且呼吁“加强人民代表的视察工作,以便广泛地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且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工作的检查、批评和讨论”。[2]P248~249在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强调:“要加强人民群众对领导机关监督,订出一种群众监督的制度,使我们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接近人民群众。”[3]P644
4.对权力要有所限制。在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提出不能让领导人的权力毫无约束:对国家领导人的权力必须作出“什么事情他有多大权力,什么事情不准他做”的限制,否则就会出现“一说我们要控制局面,就要实行专政,对群众也实行专政”这种“脱离群众,违反党内民主,违反人民民主”的错误 。[3]P645他指出:“鉴于若干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国家的领导人有可能成为一种特殊的阶层,特殊的‘统治阶层’。”[3]P643要规定一些必要的制度,使我们这个国家发展下去将来不至于产生一种特殊阶层,站在人民头上,脱离人民。[3]P644
5.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要大量培养和提拔新的干部,指出:“如果我们不坚决地放手地使用经过选择的新干部,除了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以外,还能有什么别的结果呢?”[4]P251这里实际上阐述了新老干部交替的重要意义。1956年12月初,刘少奇在一次谈话中指出:领导干部有升有降是正常的,“特别是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要做这样的思想准备。领导干部在选举中落选了,就只能做一般干部,而不能另行提拔。”[3]P651
尤其难得的是,刘少奇等当时已经看到,虽然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是不合理的,是必须否定的,但是它的某些具体制度却是可资借鉴的,可以成为我们进行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参考。刘少奇为此进行过大胆的探索,他主张“我们国家领导人员的生活水平应该接近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要过分悬殊”。一些特殊的待遇和警卫制度也应该取消。针对我们的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刘少奇提出了实质上是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设想。毛泽东在八大上提出,他准备到适当的时候就不当党的主席。为此,八大党章中规定在必要时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在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进而谈到:“毛主席有一次讲过,资产阶级民主,特别是初期,有那么一些办法,比我们现在的办法更进一步。”他列举华盛顿做了总统之后又退为平民、马歇尔当了国务卿之后又去当红十字会会长等例子后提出:“资产阶级的有些制度也可以参考。”[3]P646~647这些表明,八大已经开始酝酿废除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准备实行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
苏共二十大对斯大林破坏法制现象的揭露引起中共的重视。中共八大上,毛泽东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为避免出现斯大林那样的悲剧,八大针对中国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
1.提醒全党法制不完备的现象长期继续存在是一个严重问题。董必武在大会发言中指出了当时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制不健全及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重视、不遵守法制的现象,它表现在有些地方没有依照规定按期召开人代会,没有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有些地方存在党政不分的现象,党委往往直接发号施令,代替了一部分地方国家机关的行政工作;在某些地方和部门,有些干部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搞特殊化、强迫命令等恶劣现象还严重存在等。
2.强调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5]P270。依法办事,首先就要有法可依。八大政治报告认为,法制不完备的状况在新成立的国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八大政治报告提出,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是“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2]P253,无论是从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还是从其客观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步完备起来。依法办事,更要有法必依,这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董必武在发言中强调,“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5]P271
3.要正确地看待群众运动方式。董必武从中国实际出发,分析了轻视法制现象的根源,其中对群众运动的看重是根源之一。他指出:“全国解放初期,我们接连发动了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都获得了超过预期的成绩。革命的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一种副产物,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这也就增加了党和国家克服这种心理的困难。”[5]P268在当时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一个接着一个的年代,董必武能够尖锐地指出群众运动的某些弊端,特别是对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确实是难能可贵的。这是建立在对我们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深刻认识基础上的正确思想观点,不仅在当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在今天仍有着借鉴意义。
中共八大关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是开创性的。由于苏联在对待斯大林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足与缺陷,中共对苏联模式弊端的认识也不够深刻,从而八大的路线有所反复,但八大为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在新时期的实践中,根据我国国情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选择了比较现实的途径:民主建设着眼于制度建设;着眼于通过体制改革的途径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民主原则和民主制度必须依法确立,以法制来体现和保障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十六大以来,更是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深远意义的命题。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们党积极建立和健全了包括集体领导制度、职务任期制度、差额选举制度、党内民主制度、办事公开制度、群众参与制度等在内的各项民主制度,使社会主义民主焕发了勃勃生机和活力。○
[1]周恩来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刘少奇.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4]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九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