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集萃

2011-08-15 00:43
浙江人大 2011年10期
关键词:本职工作选民人大代表

新论集萃

出台财产申报法势在必行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走的是“先党内后党外、先党规后国法”的路径,是一条已经20多年,至今仍无明确立法时间表的漫长路程。

尽快出台财产申报法越来越必要、越来越紧迫:第一是反腐败斗争严峻形势的需要。腐败分子的“潜伏期”,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平均2—3年,到近年来的七八年。腐败范围由实权部门发展到非实权部门,由一般干部扩大到纪委书记、反贪局长、检察长。腐败手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贪贿金额触目惊心。第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现实中,绝大多数腐败分子不是靠法律制度发现的,不是纪检监察机关主动监督出来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包括财产申报法在内的防贪防腐“阳光法案”、“透明政治”。早在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建议。此后,在多次“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类似立法建议。第三,出台财产申报法不存在任何法理与技术障碍。公职人员申报财产,接受人民监督是我党宗旨和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是我国宪法和国际法的内在要求。

审计的作用不只是“点名”

近年来,审计工作愈来愈注重揭示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不仅对相关问题的把握更加准确、到位,也更有利于促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10年,全国提交审计报告和信息16万多篇,比上年增长4%;提出审计建议25万多条,增长12%,其中大多是从体制机制层面揭示问题,对完善制度建设、规避问题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几年,部分公众对审计工作有一个感觉,似乎指名道姓的批评越来越少。这其实是一个误会。审计工作报告都会详列各部门具体情况,今年更是单列出每个部门的审计公告,并以附件形式公之于众。但同时我们更要认识到,有些问题即便点名,对解决矛盾也意义不大。例如,某些部门挤占挪用资金、违规收费,几乎每次审计都会被点名——他们为什么不改?这显然不是点不点名的问题。制度性问题不解决,点名也会变成“隔靴搔痒”。

审计指出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关键还得认真落实,否则即使审计部门再努力,也只会事倍功半。因此,发现体制机制上的问题重要,尽快改正相关问题更加重要。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推进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推动专题询问常态化

专题询问作为询问和质询的中间状态,较质询更少有问责的味道,比询问则更具刚性和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使之常态化,要注意几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坚决防止走形式,越到后来越要有更多的实质性“交锋”;二是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协助秘书长应付繁重的监督协调工作;三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在考虑年度监督工作时可以预判并安排一两项专题询问项目,以备常委会之用。

加大审议及测评结果的公开性

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审议实施满意度测评,已是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的创新,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及满意度测评的结果,其公开的程度还不够,对一些涉及敏感内容的事项几乎没有对外公开,难以满足公众的意愿和需求,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也有差距。缺乏公开的监督是不完善的监督。只有实行“阳光监督”,才能进一步增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改进工作,促进和谐发展。因此,在坚持和完善满意度测评制度中,有必要通过多种平台进一步加大人大常委会审议及测评结果的公开力度,注重实效。

从近年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政府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评价;肯定成绩,总结亮点;指出问题,一针见血;提出建议,突出重点,有力促进了“一府两院”工作。较好地体现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同时,要加强跟踪督查,加大“一府两院”研究解决问题的力度,力争使所有审议意见全部落实到位,以良好的工作效果,切实提高满意度测评的实际效果。

人大代表的三种境界

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法律职务,与其他职务最大的不同在于不受八小时工作制或一周五天工作制的约束,因其作用发挥主要靠自律,容易造成代表履职极端现象的发生,形成三种截然不同的境界。

第一种境界是“又代又表”。这种代表把代表职务当作事业,具有很强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他们既是选民利益的代言人,敢于善于表达选民的真心话,又是群众形象的代言人。这种代表体现着代表的真谛,引领着代表的方向。

第二种境界是“代而不表”。这种代表把代表职务当作副业,平时很少调研和联系选民,只满足于开会时举举手,发言时表表态,活动时凑凑数。这种代表严重影响着代表的整体形象。

第三种境界是“表而不代”。这种代表活跃在各种场合,审议发言振振有词,建言献策有理有据,但他们表达的是一己私利,完全没有选民和公共立场。这种代表把代表职务当作产业,虽为数不多,但破坏性极大,是对代表神圣性的一种亵渎。

当前,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已经拉开序幕,选举更多“又代又表”的优秀代表,减少“代而不表”的平庸代表,清除“表而不代”的危险代表,提升代表的境界和形象,是值得好好探究和实践的课题。

民意,建议质量的试金石

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是就代表的组织结构的整体而言的,并不等于每个代表所提的建议都具有代表性。在代表建议的内容上,无论代表1人提出或10人联名提出的,都必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与西方国家议员显现的集团化、政客化倾向不同,我国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根据人民的意志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更加注重的是整体的国家利益。相对于西方议员的专业化来说,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化的代议者,虽然兼职无法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充足的时间保证,但一定意义上避免了政客化趋向的产生,使人大代表可以在自己熟悉的工作领域中寻找公共话题,提出代表人民利益的议案和建议。

人大代表述职不能等同于汇报本职工作

近日,记者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某社区,目睹了一位基层人大代表、社区干部向选民述职的过程。能容百人的会议室早早坐满了选民。“今年具体落实了这样几件事:辖区内安装了摄像头,路口装上了红绿灯,编发了棚户区改造如何对自身房屋评估材料……”述职会用了近一个上午的时间,选民对这位代表的履职情况测评的结果是:全票满意。

事实上,目前许多地方都已开展了类似的代表述职活动。结合各地的情况看,开展此类活动虽然进步意义明显,但美中也有不足。比如,一些地方将代表述职混同于代表汇报其本职工作。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人大代表兼职制,人大代表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实中,一些代表向选民述职,谈的都是本职工作如何如何。实质上,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履职情况不是一码事。代表法对代表竖起了“最低标杆”——明确要求代表应当履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和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多项职务活动。所以,人大代表能否真正做到让选民满意,应体现在有没有履行应尽义务,能不能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民意上。

如何增强代表述职的实效,防止将汇报本职工作代替代表述职,笔者以为,应当完善述职规则,让代表述职回归本位——围绕法律规定的代表义务向选民汇报自己的履职情况,选民对代表评议才能“不枉不纵”,促使每一位人大代表牢记使命、恪尽职守,成为选民的代言人。

人大宣传要克服「体内循环」

当前,各级人大的宣传工作都是人大内部在宣传自己。人大宣传如何克服“体内循环”呢?在媒体中抢阵地。除了尽可能地扩大和提升现有人大报刊的影响力外,还要与大量有影响有受众的报刊,尤其是党报党刊联手,把人大宣传的阵地占牢。在热点中造声势。监督法实施以来,人大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人大工作的热点和亮点纷呈。要在热点中营造声势,如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紧密结合,为什么要作决定,决定的落实效果如何等宣传到位,就会排除社会上存在的人大“审议报告唱赞歌,专项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的片面认识。

作者:朱向东杜文雅 来源:《行政论坛》

作者:崔鹏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郭树勇 来源:《北京人大》

作者:李军 来源:《人民之声报》

作者:邹卫 张国荣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作者:李生茂 来源:人民代表网

作者:杨维立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凯 来源:《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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