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立凡
中海油事故:垄断企业的扩张焦虑症
文|徐立凡
看似偶然事故的背后,串起来的是中海油扩张经营的逻辑漏洞,这个垄断企业习惯性地选择了沉默。在避免开发海洋资源时重走陆地弯路的要求下,我们需要的是开放和理性的海洋开发者,而非垄断习性激发下充满扩张焦虑的开发者
“事故”,成了近期中海油带给社会的主要关联词。延宕了一个月才公之于众,造成840平方公里海面严重污染、340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下降的渤海19-3油田溢油事件尚未平息,惠州炼油项目又爆炸起火,之后,渤海另一油田再次发生溢油事故,形成约1平方公里油膜。一件件看似偶发事故的背后,串起来的是中海油扩张经营的逻辑漏洞。
渤海19-3油田溢油事件,尽管中海油终在沉默良久后金口始开,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责任”,但是,仍然难以完全消除社会疑虑:为何最初传出的消息是“泄漏范围只涉及200平米左右,且已基本处理完毕?”作为事故项目的所有人,作业方康菲石油的监管者是否起到了监管作用?在溢油点迟迟排查不出的情况下,为何不果断封堵?
事故的发生频率之快和处理过程之缓,让人们怀疑:中海油是否不愿意或者不适应于在社会各界的灼灼目光下进行纠偏。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合作方康菲石油拒绝回答所有敏感问题,而这与康菲石油在欧美地区的事故处理机制形成了鲜明反差。在欧美作业地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公之于众,而康菲也欣欣然如此。
这不是“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现实版本,也不是对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如此行事缺乏制度约束。事实上,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都须第一时间披露,否则可以视为对于投资者和社会的有意欺瞒。为什么刚性规定不能起到应有作用?
显然,不守规矩缘于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太低。渤海19-3溢油事故发生一个月后,国家海洋局开出的罚单是:最高处罚20万,责任由作业方康菲中国承担。这已是现行法规的最高处罚。尽管海洋局表示今后还将实施生态污染的巨额处罚,但是依何法处罚却无披露,而对于溢油事故延迟一个月才公布,也无相应处置。正是这个原因,在山东地方政府表示将求偿两亿元生态损失之后,中海油和康菲又陷入习惯性沉默而不置一词。
不能不说,习惯性沉默源于垄断性企业的习惯性傲慢。一般企业的赢利模式,必须建立在市场认可的产品品质、合理的价格定位、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上,如此才能从竞争中胜出。而垄断性企业因为生产资源可以垄断,产品价格可以自定,无论你喜不喜欢,都需接受其产品供应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何需追求市场认可和社会口碑?何需在事故发生后诚惶诚恐,主动取得社会理解或谅解?
不能不说,惯性沉默源于环境的习惯性纵容。假如对于信息公开有更详尽的要求,有相对严厉的违规处罚机制,假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与时俱进,加大力度,令越界者付不起违规成本,那么,还会出现现在的情况吗?长期以来,对于“三桶油”在内的垄断性企业的一些所作所为,尽管社会屡有质疑,民间屡有怨言,但是,却难以推动相关机制的变革,市场化机制难以真正扎根。
必须承认,从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结构稳定的角度讲,垄断性企业仍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中海油为例,在陆地资源开发殆尽之时,身上肩负着极其重要的开发海洋资源的使命,起着排头兵的作用。但是正因为如此,才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既是作为全民资产经纪人的央企的义务所在,也是避免开发海洋资源时重走陆地弯路的要求。
海洋环境和资源,是最后的生态和经济宝地,是未来发展的保证。容不得粗放式开发,容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的管理。现实和未来,需要的是开放和理性的海洋开发者,而不是垄断习性激发下充满扩张焦虑的开发者。
(作者系媒体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