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集萃
天平,能称出人大履职的分量;公开是标尺,能丈量人大与人民之间是否有距离。只有将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才能真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宪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其自身行使监督权如何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实行阳光监督、透明监督,值得思考。
目前,有人大工作者这样戏说人大监督公开工作:“不公开不够意思,公开一些意思意思。”所以,出现了人大监督缺位、监督越位、监督不到位现象,其根本原因就是监督者缺乏有效的被监督所造成的。接受监督,这既是公权力的性质所决定,也是克服权力的扩张性、蜕变性和隐蔽性,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弊端的治本措施。为了确保监督成效,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要想不辱使命,就要敢于抓住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群众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同时要勇于将监督过程同步公开,接受全体人大代表和广大公民的监督。
专题询问这种监督方式现在因全国人大的屡屡破冰,得以被各地广泛应用。但毋庸讳言,也有其局限性——即刚性不足,因而在开展专题询问之后,如果没有一些更加刚性的监督手段及时跟进,仅止步于“问”,有些老大难问题恐很难得到圆满的解决。由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对专题询问仅仅是一问了事,会一结束便没了下文。
对于各级人大来说,无论是哪一种监督方式的启用,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各级人大对当地一些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启用专题询问后,仍引不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人大应及时启用更具刚性的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等监督手段,唯有如此,专题询问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10月24日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称,草案拟为公益诉讼松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将被允许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报道由于没有更多的信息来源,记者和评论员都陷入了猜谜的游戏。除了那个中国最难寻找的“有关机关”之外,社会团体也被多重解读。尤其是使用“社会团体”这一传统称谓,而非“社会组织”这一宽泛定义,让舆论担心正在兴起的NGO和NPO事实上已被草案排斥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之外。
草案既关乎公共利益,又是立法博弈的前提,完全没必要放在暗箱中藏着掖着。具体而言,从立法规划到草案起草,再到首次送审和最终的审议通过,都应公开。不但应公开立法进程,也应及时公布送审草案和草案的修改情况。立法法也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而如何保障公民参与,民主立法,正是立法机关无可回避的责任。
突出监督重点是人大监督的关键,是提高监督质量、保障监督实效的关键,必须让监督重点更加突出。
要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如: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将其纳入监督范围,加大监督力度,并跟踪监督,严格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强化司法监督,坚决遏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要围绕民生问题开展监督。如人民群众住房、土地、治病、教育、公路等民生问题,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存在乱收费、乱罚款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采取视察、调查、检查、测评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要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开展监督。如:河堤除险加固、廉租房建设,主要公路扩建、电网改造、工业园区建设等大型基本建设。由于这些建设资金额度大、资金渠道窄,容易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应是人大监督的重点。
据报载,湖南长沙一家企业总经理举报省财政厅等机关在政府采购中,原本1500万元可以完成的采购,最后却以3000万元高价成交。而湖南省文化厅规划官员回应称,设置投标产品价格最低下限,“是为了确保采购的质量”,“是预算执行的需要,因为如果预算没有执行完,财政就要收回,必然会影响第二年的预算编制”。
如此“高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看似荒谬,但在现实中却“合理合法”地长期普遍存在着,年底“突击花钱”年复一年在上演,成了我国财政预算工作中的一大“顽疾”。政府部门千方百计“花光预算”的乱象反映出了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疲软”,一些地方人大审批和监督财政预算的制度形同虚设。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意代表的各级人大,应当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监督制度,特别是要将财政经费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要通过询问、质询和罢免等刚性措施,让那些突击乱花钱的“败家子”们付出应有的代价,以强有力的监督扭转当前财政预算乱象频发的不利局面。
因公共事件被问责的官员复出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现行的官员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缺乏监督力,会极大削弱政府公信力。
在一些公共事件后,政府会勒令对突发性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官员辞职,或者官员主动引咎辞职。但是由于问责制与官员复出机制的勾连缺乏监督力,风声过后,一些官员即可复出、再度担任重要职位,这种做法极大地削弱了问责制的公信力。
按照现有官员复出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官员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这个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并不透明。为此,在每一起问责事件结案之时,相关部门应提前向社会大众公布对官员未来仕途的大致安排。
前一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先后到扬州、徐州等市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见诸报端,富于启迪。
“接待代表日”活动,是目前闭会期间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密切代表联系、有效发挥代表作用的新平台。但此项活动随着时间推移,代表可能来得越来越少。而“走出去”则不同,直接到代表资源富集的选举单位所在地搞“接待代表日”活动,不但解决了客观上存在的代表来去不便诸多现实问题,而且彻底扭转被动状态、消除活动发展下去可预见的“没有代表来访”的尴尬局面。
“走出去”接待代表,还极大地体现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的谦恭和诚意,是对代表的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与普通代表,都是本级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权力都是同等的,一人一票。而且,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都是由本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因此,“走出去”接待代表,体现了诚恳接受监督的民主作风,又体现了务实体察民情的工作作风。就代表而言,“主场”履行起职责来也自然、亲切,利于踊跃来访、积极发言。
更为重要的是,“走出去”接待代表,易于主任会议成员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接待代表日”活动实效。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面对面、零距离接触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代表,能够听到来自最基层的代表声音,所了解到的社情民意更鲜活、更真实、更全面,这对于促进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质量,毋庸置疑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走出来、沉下去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势必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利器。
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基层人大网站建设明显存在着诸如网站建设水平低、内容更新慢、点击量小、利用率低、互动性不强、社会影响弱等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克服缺乏规划、资源散乱、盲目建站的问题,依托上级人大网站组建人大系统网群。克服人员缺乏、技术薄弱的困难,人大常委会必须突破基层人大组织机构和人员缺乏等瓶颈制约,由“单靠一两个人或一两个委室来办网站”转变为“依靠方方面面的全力投入来办网站”。
基层人大网站作用的发挥还要依靠全体人大工作人员的努力,建立大编辑部思想,吸纳各方力量,丰富网站内容。不断创新丰富网站功能,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和工作交流。
作者:孙中林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崔松涛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作者:王琳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赵宇星 来源:人民代表网
作者:王军杰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作者:傅企平 来源:《中国人大》
作者:敏 林 来源:《中国人大》
作者:王建斌 冀国保 来源:《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