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广角

2011-08-15 00:51
支部建设 2011年8期
关键词:廉政政府评价

廉政广角

资讯:

今年将首次登记管理“裸官”

我国规定省部级官员配车八年一换升迁时车随人走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分别针对省部级和省部级以下单位作出规定:省部级官员配车,使用年限从五年一换变为八年一换,八年后车若还能用,将继续使用。省部级官员配车排量要求未降低,但费用要求降低。以前,一般干部提升,或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都要报备、请批购买新车。而今,省部级官员提升职务后,也不能换车,不管升职还是平级调动,车都要跟人走。对于省部级以下单位,新办法除规定排量和价格外,还要求按人员编制定车辆的多少,但车辆不能固定到人。厅局级以下干部,按以前的规定也是不配专车的。

观点:

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困境的突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撰文指出:对地方政府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评价,是促进地方政府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手段。系统、科学的廉政评价,有利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地方廉政建设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从而提高地方政府的廉洁水平和公信力。但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在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要突破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困境,首先就要构建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体系。鉴于地方政府所处的发展阶段等条件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统一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其发展状况的三级、四级指标,构建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科学廉政评价体系。但必须强调的是,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内容和权重必须保持一致,以保证各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可比性。其次,要提高地方政府廉政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合理性。可以将地方政府廉政建设过程合理划分为激励、预防、惩治、教育等若干环节,针对每一个环节设定相应的指标。这样,既可以保障指标体系的全面性、逻辑性,也可以增强用这种指标体系进行廉政评价的可操作性。再次,要提高廉政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水平。廉政评价主体不仅应包括组织者及其上级或下级,还应该将公众和廉政评价机构纳入,形成廉政评价主体多元化的机制。地方政府要跨越“自己评价自己”的局限,尽可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以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信力。最后,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扎实地推进地方政府廉政建设信息公开。就我国而言,要收集廉政评价的基础信息,当务之急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廉政建设信息公开,使获取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相关信息更容易、更方便。因此,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不同的要求和标准,分不同的层次,将应该公开的与权力制约和监督相关的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地公开,从而方便各种廉政评价主体对地方政府的廉政状况进行客观的、系统的评价,促进地方政府廉政评价的科学化。

措施:

深圳南山:成立“廉政之友”俱乐部借助群众力量反腐

“廉政之友”俱乐部作为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其宗旨和目标就是借助群众的力量,实现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向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转变,以社会公益宣传的方式使反腐倡廉思想深入人心,筑牢社会大众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抵制腐败的文化防线,共同建设清明、廉洁、和谐的社会。

南山“廉政之友”俱乐部具有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实行理事会制度。俱乐部分设宣讲组、评论组和观察组三个小组和一个秘书处,均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宣讲组着重宣讲党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反腐倡廉的形势任务,取得的成果和先进典型等;评论组通过廉政文艺作品的创作、文艺表演、撰写网评文章、发帖跟帖等方式,讴歌典型、鞭笞腐恶;观察组通过搜集舆情、反馈信息、调查研究,为反腐倡廉和廉政文化建设献计献策;秘书处主要负责协调安排工作和日常事务处理。“廉政之友”俱乐部把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建设和谐廉洁南山作为其活动宗旨和使命,以发生在大家身边的真实案例教育身边的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江西宜丰:“廉政提醒书”专门提醒“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江西省宜丰县对专项资金实行“廉政提醒书”制度,切实做到事前预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廉政提醒书”制度,在实施范围上,包括全县管理使用的社保、扶贫、民政、教育、卫生、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农林水利建设乃至上级明确规定用途的其他专项资金及其实物。在操作方法上,钱物管理部门在下拨钱物时,必须将用途要求、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完成期限及违规处理等事项,以提醒书的形式一并向使用单位下发,同时报县纪委。提醒书一式三份,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和县纪委各一份。在责任落实上,钱物使用单位要做到专人负责、专立账户、专款专用,并定期向钱物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情况;钱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钱物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的跟踪问效、检查指导;对拒不实行提醒书或不按提醒书内容操作的使用单位,将追究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凡发生转移、截留、挪用、套取、贪污专款钱物,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和引起群众上访的,除按规定追究使用单位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钱物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截至目前,该县纪委已对100余个项目资金实行了“专门提醒”。

武汉汉阳:想投标先开无行贿证明

武汉国际博览中心是湖北省和武汉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约200亿元。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为此设立了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室,派专人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据国际博览中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继生介绍,面对巨额的资金投入,在如何加强源头防腐、做好犯罪预防方面,汉阳区检察院给予了中心极大的帮助和支持。想要投标的单位,只有获得检察院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才有资格参加项目招投标。中心通过与检察院联手开展工程预防活动,确保了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目前,展馆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其他项目也将陆续展开建设。

借鉴:

英国行政问责制

在英国,政府官员负有高度的政治责任,他们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必须合理,符合民众对他们具有较高职业道德修养的期望,其政策必须符合选民的意志与利益。如果决策失误或领导无方,造成严重后果,即使官员本人没有犯法,也要承担政治责任、领导责任。

议会问责当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违法行使职权时,议会将通过质询、不信任投票、调查这三条渠道追究其相关责任。

行政机关内部问责英国的行政机关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即内阁,它是英国最高行政决策机关和政府活动的领导核心。内阁的权力主要不是来自制定法,而是宪法惯例。地方政府是指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的、负责管理法律规定属于某一地方的行政事务,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因地方政府由选举产生,故称地方政府为“地方自治机关”。英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要是部长监督和行政裁判所监督。

公务员问责英国政府认为公职人员由于承担特殊性质的工作,应当维持高标准的个人行为准则和执行其公务时的高度正直,因此他们不仅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官员风纪的各种法规,而且要自觉遵守不成文的“荣誉法典”。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或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则要受到警告、申诫、停职或撤职等处分。

惩腐: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长温明炬被判十二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长温明炬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温明炬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温明炬于2006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担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调查处处长、地籍管理司副司长兼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利成、总经理李景艳(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请托人在承揽土地调查项目及减免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温明炬先后收受董利成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并于2007年1月,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北京国源公司20%的股份(收受时价值人民币20万元)。温明炬于2008年7月退出北京国源公司20%股份(退出时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现赃款已全部退出。

法院认为,温明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温明炬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其退交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河南省邓州市原副市长董平玲被判二十年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数罪并罚,判处邓州市原副市长董平玲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的242.6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平玲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索取或收受贿赂219万元、贪污公款23.6万元、挪用公款50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系一人犯罪,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应实行数罪并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董平玲不服,以“原判认定受贿部分事实不清,其中有些是为争取项目支出、有些是节日期间礼尚往来”,以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办案人员威逼、欺骗、诱供所得”等理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国家计委铁道民航处处长匡新被判十年

前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国家计委铁道民航处处长匡新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匡新因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匡新在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司铁道民航处(后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司民航处”)处长期间,于2002年1月收受张义建给予的储蓄卡一张,内存人民币20万元。之后,匡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张义建承揽南充高坪机场航站楼及四川康定机场飞行区场道土石方工程项目。

法院认为,匡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杭州市滨江区委原书记尚国胜获刑七年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滨江区委原书记尚国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尚国胜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尚国胜在担任中共杭州市滨江区委书记、中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兑现总部经济政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供地、土地收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万余元。

法院认为,尚国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尚国胜能主动向有关组织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尚国胜有期徒刑七年,已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

重庆市忠县人大原主任谢正华一审获刑十年半

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对重庆市忠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谢正华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正华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没收全部受贿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谢正华在任忠县县委副书记兼忠县银杏绿色富民指挥部指挥长及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销售苗木,多次收受贿赂,共计61万元。案发后,谢正华的亲属代为退赃20万元。

法院认为,谢正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忠县县委副书记兼任忠县银杏绿色富民指挥部指挥长及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由于谢正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在谢正华接受审判期间,其亲属已代为退赃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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