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出台规定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2011-08-15 00:53郑良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15期
关键词:关系人当事人法院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规定,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根据规定,福建各级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包括:除外出办案外,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上述人员,应在接待室、办公室、信访室等办公场所接待;不得单独接待上述人员,接待应由二人以上在场,并做好记录工作;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时,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诉求,且不得对案件发表任何意见,并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规定提出,法院工作人员及法院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如利用同事关系,以监督管理名义,为案件当事人牵线搭桥,代为宴请、送钱、送物等;法院工作人员对遇到说情打招呼的,应坚持原则,申明法律,坚决依法办事,不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和影响。

对宴请、送财物礼品等应坚决拒绝;事前不明事后发现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并上交有关财物礼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姚卫国表示,省高级法院将畅通举报渠道,设立24小时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人员和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文/郑 良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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