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基层党内关系的调节艺术

2011-08-15 00:51郝令文
支部建设 2011年13期
关键词:支部大会书记

■郝令文

如何掌握基层党内关系的调节艺术

■郝令文

基层党支部书记作为党支部“一班人”的班长,既是党务工作的组织者,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者和实践者。驾驭和处理好基层党内矛盾和种种关系,事关单位建设的安全稳定,这些矛盾和关系如果处理不好,都可能影响支部团结,造成集体中的“内耗”,因此,每个党支部书记都应该学会处理和协调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处理好支部书记与副书记的关系

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在支部委员会内部,书记和副书记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因此,处理正副书记的关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在房管部门,正副书记通常由处长和副处长担任,二者的关系处理得好坏,对党支部建设关系很大。怎样处理好正副书记的关系呢?一是防止争权立威,认为“一山难容二虎”,想方设法争核心,搞个人说了算,当工作取得成绩时总往自己身上拉,当工作出现问题时,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二是防止争强好胜,不尊重搭档的意见,听不得其他同志的不同声音,你“将”我的“军”,我别你的“马腿”,你争个人说了算,我争首席发言权。三是防止争名争利,存在严重的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不讲原则,不顾大局,争名额、争彩头、争个人利益,这些将严重地伤害正副书记之间的感情,影响“一班人”的团结。在正确处理正副书记关系上,要做到“四互”:一要相互尊重,不争个人权威,不争谁说了算,有事共同商量,谁对按谁的办。二要相互理解,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相互谅解,互相谦让,宽以待人,以诚相待,风雨同舟,团结共事。三要相互支持,按级分工,各负其责,有了问题不拆台,出现漏洞主动协调,经常通气,求得认识和行动上的一致。四要相互关心,工作上贴心、生活上关心,讲风格、讲友谊,以真挚的感情换来工作上的融洽,心心相印,密切合作。只有这样,正副书记才能团结好,真正带出团结的班子。

二、要协调好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的关系

党支部委员会是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工作的。在党支部内部,党支部书记和委员都是平等的一员,享受同等的权利,并且都处于支委会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因此,书记和委员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就要求书记要有良好的民主作风,要负起组织支部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重要责任,同时,在支委会讨论问题时,党支部书记同其他委员一样享有同等的“一票表决权”,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协调好支部工作,在支部团结问题上起好调节作用,对支委成员间的摩擦要疏导,要主动谈心,交换看法,对经验不足的要给予帮助。同时,支部书记还要有宽阔的胸怀,能容纳不同意见,能正确对待同志批评,特别是当个人意见被否定时,更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

三、要把握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就是说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必须坚决服从,认真执行,不允许任何党员或领导专断和凌驾于组织之上,这就要求党支部书记和普通党员一样,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服从组织决定,接受组织监督,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党支部的核心能否形成,主要看这个支部在政治上是否坚定,思想上是否统一,组织上是否团结,领导上是否有力,而不是以某个人为核心,实行个人专断。因此,党支部书记应特别注意把自己摆到适当位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四、 要解决好集中正确意见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

集中正确意见是党支部集体领导的根本目的,少数服从多数是支部集体领导决定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支委会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如果有了不同意见,就产生了一个“多数”与“少数”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也就是集中了正确的意见。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与集中正确的意见是一致的,这是由多数人实践的广度和认识事物的深度决定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人有时在某个方面、某个问题上,有超过多数人认识深度的可能性。这也就是所谓有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因此,党支部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对少数的意见必须慎重考虑,否则将影响支部“一班人”的积极性。

五、要梳理好党支部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

党支部书记要善于从众多事务中理出哪些是重大问题、哪些是一般事务。否则,党支部事无巨细,不分主次,包揽一切,就会失去工作重点,这样不仅会削弱集体领导,而且会妨碍个人积极性的发挥。为此,党支部书记要善于区分重要问题和非重要问题,而且要从实际出发,加以分析研究,分清轻重缓急。对问题性质的确定,要看是属于上级的重要指示,还是一般性的工作布置;是属于方针政策等原则性问题,还是具体业务性、技术性问题;是属于全局性的问题,还是个别现象。一般情况,前者都属于重要问题,应该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者是一般性的业务工作或一些细节问题,应当由行政首长分工负责。

六、要统筹好支委会、支委扩大会与支部大会的关系

支部大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它选出的支委会是领导机关,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委会要对支部大会负责,要定期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支委扩大会议是支委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能扩大到一定级别以上党员干部和党小组长参加,但是支委不达法定人数时,不能用支委扩大会代替支委会。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支部大会与支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是由二者的性质决定的——支部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支委会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它完全服从支部大会的决议,一切需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都先经过支委会讨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目的是为了便于支部大会充分讨论和更好地决定问题,而不是由支部大会贯彻支委会的决议。支部大会对支委会作出的决定有权修改和否定,对不成熟的意见或方案,有权委托支委会重新研究拟定。

七、要保证好党员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我们决不能只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行使权利。如果一个共产党员不参加党的会议、不接受党的教育、不对党的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同志的缺点、错误漠不关心,对党组织存在的问题麻木不仁,也不去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就很难说他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可见,能否正确而充分地行使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权利是衡量一名共产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所以,在党员的先进性教育中,在日常的管理教育中,都有必要对每一个党员进行党的权利的教育,使其增强权利意识,明白党章中规定的党员权利是非常充分的,也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侵犯和损害的,从而不断增强党员行使权利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为维护党的事业和权益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军区太原房地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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