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套房贷叫停引发退房纠纷
2010年4月17日,刘先生好不容易选定了房子,合同刚刚签下几个小时,国务院的楼市新政便出台,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我根本没有那么多钱付房子的全款,不能贷款我就买不了这套房。”可开发商的态度很坚决,不能解除合同,不退款。陷入两难的刘先生只得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这应该属于“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最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新政的出台属于“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不仅刘先生不违约,开发商还须全额退款。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