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农业厅9月22日对外公布,《云南省渔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加强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注重水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共有7章53条,包括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等。其中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渔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鼓励渔业生产者参加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渔业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政府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指导和帮助,财政、民政、渔业等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助。
《条例》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家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时,应给予补偿;鼓励个体养殖户建立养殖档案。
在环境保护方面,明确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应经省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并取得《检疫许可证》;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湖泊禁渔期每年不少于4个月;不得在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等等。
《条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提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的要求,明确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用于水产品加工、储存和运输。
省农业厅领导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条例》的规定,民间向天然水体“放生”的活动也将置于行政部门的监管之下。
云南省有500多种特有鱼种,占全国特有鱼种的一半,保护特有鱼种,坚持不懈的组织好长江、珠江禁渔工作是我省渔业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条例》实施的同时,1991年通过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