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子龙
(中国计量学院体育军部 浙江杭州 310018)
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探析①
赵子龙
(中国计量学院体育军部 浙江杭州 310018)
通过文献资料和逻辑分析法,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和侵权责任进行深入地分析,认为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责任主体有校方、第三人和大学生;校方和第三人主要承担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大学生 体育伤害事故 侵权责任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和体育场馆设施的不断完善,大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伴之而来的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率也在不断上升。由于体育伤害事故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人们对此类伤害事故在法律认识上的歧异,造成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因此,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和归责问题,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从而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大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中造成身体上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事故。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伤是不可避免的,但受伤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本文讨论主要是指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伤及轻伤以上的伤害事故[1]。根据大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性质可以分为: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和大学生自主性的体育活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主要有体育教学、有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训练竞赛,校方组织的体育活动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关系人主要有大学生、体育教师或活动组织者,其中后二者都属于校方工作人员。大学生自主性的体育活动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关系人主要有大学生、活动对方和体育场地器材的管理人。活动对方一般有同学、教师和校外人员,根据本文研究需要把他们总称为第三人。基于大学生一般在本校体育场所活动的特点,故体育场地器材的管理人应属校方人员。据上所述,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可以分为校方、第三人和大学生。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是解决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否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是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形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几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 无过错责任原则只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不在其规定之内,因此不适用该归责原则。2 对公平责任原则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是否适用,学理界存在很大的争论。有学者认为根据风险自负理论[2],大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校方和第三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责任自负。笔者认为,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校方或第三人采用公平责任原则来补救受害大学生的损害,理由有三点:首先是受害学生本身无经济来源,一人承担所有损失具有现实的困难。其次,校方或第三人是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他们虽无过错,但对损害的造成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换言之,受害大学生是在校方组织的体育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事实,或者是在自主性体育活动中,与第三人发生一定身体接触中造成的损害事实。再次,我国的法律已确立了公平责任,它的出发点是对弱势群体的补救。3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校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大学生代表学校进行的训练、竞赛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共安全”。学校作为学生的公共场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3]。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因此,由于校方管理下的体育场地器材原因造成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校方应负侵权赔偿责任,除非校方能证明自己过无错。大学生在代表学校进行的体育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可以按一般工伤处理,工伤事故的归责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5],因此,受害者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向校方进行索赔,除非校方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4 过错责任原则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5款“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知 ,校方和第三人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他们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构成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必要条件,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依据。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不同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以外,绝大多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本文仅讨论校方和第三人在过错责任中的构成要件。
天然无句是推敲,诗到江门品绝高。几处风花真有此,古来周邵本人豪。冥心水月谁堪会,盥手山泉我自抄。读到乌啼春在处,江山垂老觉神交。
2.2.1 损害事实的存在
2.2.2 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损害事实是指校方或第三人一定的行为致使大学生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并造成身体上的致伤、致残或致死的现实后果。损害事实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是救济私权、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因而侵权责任即是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无损害即无赔偿,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
会上,著名白酒专家高景炎宣读了产品鉴评结果,举行了颁奖仪式。江苏省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孙林对峰会进行了小结并举行了会旗交接仪式。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圆满结束。
2.3.2 不可抗力事件
2.2.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免责或减少责任的事由。根据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现实特点,笔者认为校方或第三人有以下免责事由。
2.3.3 意外事件
主观过错是指校方或第三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心理。故意是指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但仍然希望它发生或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在校方过错中,这种故意心理状态不多见。相反,第三人在激烈的体育比赛中,这种故意心理较为多见,如篮球比赛中故意推人等行为。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怡。疏忽是指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懈怡是指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过失行为在体育伤害事故中较为多见。如大学生在做一些难度大危险性高的练习时,而教师没有做必要的保护措施等;第三人在对抗性比赛中的粗野动作等。疏忽或懈怡都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应有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有三种客观标准[3],即普通人的注意、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笔者认为在体育活动中,体育教师、活动组织者和场地器材管理员应对大学生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第三人在参与剧烈的对抗性体育活动中,应防止自己的粗野动作和过急行为,即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主观过错是过错责任中最终的构成要件,如果校方或第三人实施了致害行为,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又有因果关系,但他们主观上没有过错,仍然不负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是指校方或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它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如大学生在做倒立练习时,教师没有做应有的保护措施而造成学生摔伤,在该损害事故中,教师没有做应有保护措施的不作为行为为因,大学生摔伤的损害事实为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来确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中,虽有违法行为,但其不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或对造成损害事实无关,行为人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2.3.1 大学生自己的过错
大学生自己的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是由于校方或第三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大学生自己的过错而发生的。如大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中不遵守教师或组织者的组织管理、练习方法违背教学常规、违反体育规则的粗野动作、潜有外人不可预见的疾病等。如有以上等情况校方和第三人可以免责
在充分认识到总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基础之上,各公立医院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尽快落实总会计师制度,重点对财务管理的领导结构做出优化调整。与此同时,需要对医院经营与发展中的财务运营情况、资本性投资情况、资源配置情况等经济活动做出有效约束,使得医院的各项管理活动可以朝着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以此实现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组织的进一步优化与完善,从而构建起适应改革要求的财务管理机制。
违法行为是指校方或第三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谓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校方或第三人实施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如第三人在体育比赛或活动中故意使坏等行为。所谓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校方为,而校方不为的行为。如管理员没有对明显损坏的体育器材进行及时处理而造成大学生伤害事故等行为 。在现实事故中,校方不作为的行为多于作为的行为,相反,第三人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一般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在过错责任赔偿中,违法行为是其构成的客观要件,如无违法行为,仅有损害事实,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该激光氧分析仪是利用1台发射器/接收器,彼此可反向安装,去测量通过瞄准线路径的气体平均体积分数,测量原理是红外单线吸收光谱法。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如地震、台风、雷电等。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如遇到以上事件中造成的伤害事故,校方和第三人可以免责。
2.2.4 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是由于当事人意志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被空中“不明物体”击中造成的伤害事故。校方和第三人对此类偶发性、不可预见性的伤害事故可以免责。
2013年春,我们在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小杨家庭农场以韩国蜜梨、南水梨为主栽品种,建立矮化密植梨园14 hm2,采取拱棚架结构整形修剪技术和精细化管理措施,实现了梨树生产“早、优、稳、低”,即“梨树成形结果早、果实品质优、易稳产、劳动强度低”的高效经济栽培目标。定植第2年开始挂果,第3年进入初果期,亩产量500 kg,第4年达到2 000 kg,目前梨树盛果期优质果亩产量稳定在3 500 kg。现将梨树拱棚架矮化密植栽培技术总结如下。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形式。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有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2.4.1 双方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新闻语篇的研究重点渐渐从词汇和篇章的角度转移至挖掘语言背后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导向,然而,以往的研究往往拘泥于语言和语义本身而忽略了语篇产生的政治、经济、国际局势等背景。在本研究中,笔者将运用认知语言学相关理论对特定话题的新闻语篇进行分析,并将美国新政府的政治策略和国际局势纳入考虑,旨在探索其背后的认知机制。
双方责任是指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受害方的大学生与加害方的校方或第三人都有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的责任形态。如大学生在年久失修的双杠上进行非正常的练习,使得双杠螺丝断裂或脱落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大学生与第三人在足球比赛对抗中都有违规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事故。双方责任中,可以根据双方造成损害原因力的大小进行责任分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体育活动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事故,基于体育活动的特殊性,笔者主张按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担。如自主性或校方组织的篮球比赛中,第三人与大学生在空中争球,因合理冲撞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传说有一年他去村头肉凳上买肉,他拿到屠夫递过来的肉以后,没有像旁人那样举得高高的掂量掂量,而是迅速从怀里摸出一个弹簧秤,勾住扎肉的草绳提了提,指针是没有完全满足那个想要的数字,当然也差不太远,准确点说,指针在那个数字上有些微的晃动。牛皮糖说,肉仔,你缺斤短两。
2.4.2 受害人的单方责任
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由于自己单方面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应责任自负。如不遵守校方的组织管理、练习方法违背常规、比赛中的粗野动作和身体有潜在性疾病等情况。
但2018年的主题当然不是股市,12月18日,这一年的冬至前夕,已经稳定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欢庆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在举世瞩目的庆祝大会上指出:“改革开放是我们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毫无疑问,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四十年来并将一直持续的治国主旨,某些年份的股市大跌不过就是充满活力的四季更替中不可逾越的几次寒冬。
2.4.3 加害人的单方责任
校方和第三人的任何一方或共同原因造成大学生伤害事故,应有其中一方或共同承担责任。校方或第三人因单方面的原因造成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伤害,应单独对大学生的损害后果负全责。如体育教师违背教学常规的教学而造成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第三人在体育比赛或活动中的过急、粗野行为。校方和第三人因共同原因造成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校方和第三人应共同按照造成的原因力大小分担赔偿责任。如在体育教学比赛中,体育教师没有及时的制止第三人的粗野动作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一般的常见损伤如摔伤、撞伤等,各当事人之间不会有很大的争论,但当造成严重的损害如轻伤或轻伤以上的伤害事故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是在所难免的。明确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主体,梳理清楚事故中各当事人的责任,有助于预防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合理有效地解决事故发生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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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学出版社,2005:222~224.
By using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investigation and logic analyzing, the paper aims to deeply analyze the main responsible parties and legal liability in injury accident of students at university by sports. It delimits responsibl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party of school, third party and students themselves. the party of school and third party should take a responsibility for liability for wrongs and fair liability.
Students at university; the injury accident by sports; torts liability.
G807.0
A
2095-2813(2011)12(a)-0063-03
赵子龙(1974~):男,浙江杭州人,硕士,毕业于北京体育大学,主要从事体育法学研究。
浙江省教育厅基金资助项目(Y200909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