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军
论音乐的审美功能
陈利军
有关音乐功能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究其归纳方法大致有三种倾向:一是从哲学的观点出发,沿用传统艺术理论认为音乐具有认识、教育、审美三大功能;二是以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将音乐功能分为非倾向性功能(生理方面)、审美功能、倾向性功能(精神方面);三是以社会学为研究方法,注重音乐的实用性,认为音乐除了具有认识、教育、审美功能外,还具有娱乐、组织、医疗、信号、指挥、陶冶情操、促进智力发展等功能。我个人认为以上三种分类方法都有各自的道理,也都有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种倾向显然不能完全概括音乐的功能,因为它只指出了所有艺术形式共有的功能,而没有指出音乐特有的功能。第二种倾向略显笼统,且过于抽象,不够通俗易懂。第三种倾向又过于繁杂,缺乏理性概括。因此,有必要对音乐社会功能做一个重新概括,使其既能概括音乐功能的全部,又简单易懂。
音乐是一种意识形态,是由物质转化为精神的上层建筑。它是以艺术化的物质音响通过人的生理听觉,反映到人的大脑作用于人的心理使其得到某种心理暗示,产生联想,引起情绪变化或获得某种客观形象,这是一个由物质转化为精神的过程。既然音乐是由物质转化而来的精神产品,那它必然反映一定的客观世界。因此,音乐对人和人类社会也必然产生一定的作用。而音乐对人和人类社会所产生地、具有普遍意义的作用,就是音乐的社会功能。
审美功能是音乐的首要功能,也是最重要的功能,音乐的其他功能都将通过审美功能发挥作用。
审美是人对客观事物好恶甄别与美丑鉴赏的一种心理活动,它是由人与生俱来的基本素质衍生发展而来的。比如在视觉上绿色、蓝色能使婴儿的情绪稳定,而黑色会使婴儿恐惧,红色则会使婴儿情绪烦躁。在触觉上也是如此,轻柔而有规律的抚摸能使之平静;猛烈、沉重而不规则的拍打则会使之因烦躁、恐慌、痛苦而哭泣。在味觉上婴儿喜好甜爽,排斥苦涩。这些与生俱来的基本素质,是人的最初级的审美取向。人的这些最初级的审美取向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对恒定性;二是由生理需求引发为心理喜好;三是接受稳定、规则运动的事物,反之则排斥。
然而,人天然的生理性审美取向又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它受到后天社会环境、生活习惯、文化修养、价值观念、道德品质和性格特点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并由生理需求向精神需求演化发展,从而导致了个体间审美的差异和多样性,最终使审美上升为一种更高级、更复杂的心理活动。如排斥辛辣是人的本能反应,而四川人则把辣视为一种美味。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改变呢?因为多山多水的地理条件造成了四川闷湿的特殊气候环境,人长期生活在这种闷湿的环境中身体会感到不适,而食用辣椒可以抵御闷湿环境对人体的影响。这样看来四川人吃辣椒起初只是为了生存的需要,久而久之习惯了,人们不再排斥辛辣对味觉的刺激,进而喜爱上了辣味带来的刺激,因此辣成为了四川美食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是后天因素影响基本审美取向发展变化的典型事例。还有,为什么现代中国人多数都喜爱红色?因为红色是国旗的颜色,它是用烈士们的鲜血染成的。正是从小接受了这样的教育,才使中国人对红色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敬仰。这显然是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影响基本审美取向的结果。再如一段优美、和谐、平缓的音乐,不仅能使人的生理听觉获得美感,它还可以作用于人的情感,给人以某种心灵慰藉,或通过联想产生对美好事物的憧憬和向往。这种超越初级审美取向的、为了满足心理和精神需求的审美,可谓高级审美阶段。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审美是一种人类特有的、既包含生理本能需求又包含心理精神需求的特殊现象。
在人的初级审美取向中,接受规则有序运动的事物是一重要特征。人之所以接受稳定、规则、有序的运动事物,是因为人本身是一个运动体,而人自身的运动是规则的。因此,当外界运动的事物不打乱人的自身运动规律或与之相一致时,人就容易接受;而当外界事物的运动扰乱了人的自身运动规律时,人就会产生本能的生理排斥。正因为如此,规则有序是所有艺术表现的一个重要标志。
人类对美的刻意追求产生了艺术。原始人类将石斧磨光,起初只是为了使其锋利,尔后则发现光滑能带来美感。古人将土陶器的表面造出各种绳纹或刻纹,起初是为了在使用时起防滑作用,进而发现整齐而规则的纹路能给人以美感。原始人类用各色泥土文身并用各种树叶和羽毛装扮自己是为了恐吓猎物,而由此逐渐演化出了装饰艺术。由此看来,艺术是由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升华而来的。从广义上说,任何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当它的审美价值大大超过其实用价值时,就可称其为艺术,而由这种实践活动衍生的产品就是艺术品。可以说艺术是一种具有超常审美价值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利用物质反映人们的精神需求。由物质反映精神是艺术实践活动与一般生活实践活动的重要区别,而美化生活则是艺术的重要功效。
音乐属于艺术范畴,它是通过美妙的音响来反映人的精神世界的,因此它具有很强的审美功能。
音乐的美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形式是外表,内容是本质。音乐的形式美体现在音响的强弱变化、节奏的组合、音高的起伏、音色的悦耳、和声的谐和之中;体现在旋律的流畅、句法的对仗、结构布局的逻辑性与合理性之中;体现在高超的演奏技巧和作曲技法之中。由于形式是外在的,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因此对形式的审美具有普遍的共性。关于音乐的内容,许多专业作曲家是持否定态度的。他们只承认音乐的形式美,而反对音乐表现内容。我们说音乐不仅表现形式,也表现内容。但音乐内容的审美与其他艺术形式内容的审美是有区别的。因为音乐作品的内容可能是作曲家赋予的,也许是演奏者赋予的,但更多情况下是由欣赏者根据自己的感受赋予的。由于欣赏者每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标准、生活阅历、知识结构、艺术修养和审美经验的不同,必然造成赋予内容结果的不同。这种内容来源的多渠道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造成了音乐内容审美的多样性,因此,对音乐作品内容的审美经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种对内容审美的不确定性,也是其他艺术表现形式不断追求并期望达到的。
音乐的审美有别于其他艺术形式的审美,因为音乐的表现形式比其他的艺术表现形式更抽象。音乐是听觉艺术,它不能像视觉艺术那样可以表现具体的客观事物,也不能像语言艺术那样通过固定概念传达思想情感和客观世界。音乐的审美除了通过好听的音响给人带来感官愉悦的初级审美外,更多的是需要欣赏者感知音乐的运动状态,并通过联想在自己已有的实践经验中寻找与之相吻合的客观事物或情感状态,从而获得某种美感体验。这显然是一个由感观需求升华为精神需求的过程,也就是说音乐的审美更多地属于高级审美。
音乐的审美过程有三个阶段(或称为三个层面):生理层面的直接感受;心理层面的信息联系与沟通;个体层面的认识与深化。第一个阶段是人的生理听觉对音响刺激的本能反应,并在初级审美取向作用下,得出好听或不好听的初级审美评判。第二个阶段是将由音响刺激引起的本能反应与社会实践经验、情感体验经验和审美经验等各种信息通过心理的联系、沟通、综合而获得某种形象的过程,这是较高级的审美过程。第三个阶段是将获得的形象按照个人的需求、愿望、理想进行逻辑编织和理解深化的个性化过程,这是一个更复杂、更深刻、更高级的审美过程。
任何一种艺术形式都必然要使人在生理需求、功利需求和精神需求三个方面都能获得满足时,才能使审美感受最大化。而一件艺术作品具有多么大的审美价值,关键取决于它的艺术性与功利性之间的距离。当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功利性作用太强时,其艺术性必然受到影响,审美价值自然较低;当艺术作品离功利性太远或完全不带有功利性时,人们欣赏时又会感到茫然、不知所措或不着边际,自然也会影响其审美价值的实现。只有当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与功利性保持适当距离时,才能实现其艺术审美价值的最大化。如此看来,功利性在审美过程中起着由生理满足到精神满足之间的调节器作用。艺术作品要想获得较高的审美价值,其功利性目的既不能太明确,也不能完全没有,要虚实结合、耐人寻味。社会实践活动通常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逻辑的直接对应关系,而艺术实践活动的形式、手段与目的之间往往不具有直接对应的逻辑关系。艺术表现是将精神理想隐藏于对现实世界的表现之中,这种表现的隐喻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
音乐表现的隐喻性大概是所有艺术表现形式中最强的,这是因为音乐是通过一系列不具有语义性的、运动着的音响来表现的,它既不能通过直观的视觉形象来表现客观世界,也不能通过间接的固定概念来反映客观世界。音乐的表现往往是利用音响的运动,通过模仿、比拟、暗示作用于人的心理,使其自觉联想到某种客观事物。在音乐表现中,音响与现实的联想对应是无约定性的,不同的人从同样的音乐中获得的联想结果是不尽相同的。正是音乐本身的这些特点,使它与实用性和功利性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获得了较高的审美价值。
音乐审美由两方面的因素构成:一是音乐性因素;二是非音乐性因素。音乐审美的音乐性因素主要包括音响自身的规则性;音响运动按一定规则组织的、有规律可循的、多层面结构的有序性;音响运动的有序与变化的逻辑合理性;音乐表演的技巧性等方面。音乐审美的非音乐性因素主要包括直接限定因素和非直接限定因素两个方面。直接限定因素是指音乐作品中由语言、文字表述的部分。比如:唱词、标题、情感标注和作曲家给出的作品说明等。非直接限定因素主要包括作品产生的时代背景、作曲家的生平历史、作品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流派、作品的艺术评价和社会影响等社会性因素。非音乐因素具有明显的功利性,一部音乐作品的非音乐因素含量越多,其功利性也越强。同时非音乐因素有助于欣赏者联想,欣赏者掌握的非音乐因素越多,联想就越直接、越迅速。
另外,音乐审美经验积累的程度,也会影响音乐审美的效果。审美经验少,审美效果自然浅表化、低级化;审美经验丰富,审美效果自然呈深层化、高级化。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音乐的审美功能中包含了认识功能和教育功能,也就是说音乐的认识作用和教育作用是依附在音乐的审美功能之中的,它们是音乐审美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认识作用也好,还是教育作用也好,在音乐中都是要通过审美功能才能实现的。
音乐是用艺术化的音响反映客观的,这种反映可以是创作者、表演者、欣赏者共同赋予的,也可以是某一方单独赋予的,但最终都是要通过欣赏者的认识来完成的。音乐实践活动是一个由物质音响——艺术形象——认识理解构成的运动过程,这正是物质到精神,精神反作用于客观的认识规律。由此看来,音乐作品的认识作用是伴随着审美活动进行的,或者说它是音乐内容审美的重要组成部分。
音乐的教育作用更离不开音乐的审美过程,人们在欣赏音乐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音乐情绪的感染,情不自禁地随着音乐或欢乐、或痛苦、或思念、或振奋,这是音乐审美的音乐性因素起的作用,音乐审美的感染性具有一定的教育作用。音乐的教育作用更多是通过音乐审美的非音乐性因素实现的,人们为了更好地欣赏音乐作品,会主动掌握更多的非音乐性因素资料,从中会受到一定教育。因此说,音乐的教育作用是伴随在音乐的审美过程之中的,正因为这样,音乐的教育作用才体现出潜移默化性和自觉主动性的特点。
音乐的认识功能和教育功能和其他艺术形式相比明显是较弱的,这是由音乐的抽象性决定的。由于音乐的认识和教育功能被包括在音乐的审美功能之中了,因此很难独立发挥作用,所以我认为的认识功能和教育功能不是音乐的主要功能。
总之,审美是一切艺术必有的功能,它对人和人类社会是不可或缺的。人具有向往美好的基本要求。正是由于人对美的不断向往、追求和创造,才使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因此,审美不仅可以给人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满足,美化生活,更重要的是审美还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因素。
陈利军,安阳师范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