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梅
试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德与法的融合策略
吴晓梅
自从2006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合并为一门课以后,如何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德与法的有机整合便成为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阐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德与法融合的重要意义,总结了德与法进行融合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重点提出德与法进行融合的策略。
教学;道德;法律;融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目标是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德与法的教育具有先天的互补性,二者结合可以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因此,国家教委于2006年发文要求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为一门课,以强化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教学效果。如何改进旧有的教学模式,探索与完善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制度,从而实现中德与法教学的有机整合,便成为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战略高度的高度出发,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目标出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德与法融合具有客观必然性。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家战略的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达成无一不仅需要伦理道德的支撑,而且还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德与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奉行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的原则,对于培养科学社会主义接班人和社会主义建设者具有重大积极作用。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两种形式,一靠法律强制、一靠道德约束,在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中的作用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却又不可替代。因此,要充分发挥德与法教育的融合优势,从而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实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德与法的融合,对于课程体系的科学设置,建立科学的理论架构,从而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实效有着积极意义。一种社会现象的大范围流行,往往从中可以发现两种诱因,一是道德层,一是法律层面,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德法认知与社会现象的关系,遇到此种情况必须双管齐下,因为仅仅从法律或者道德任何一个方面着手进行解决,都会不可避免遇到困难,只有将二者有效融合起来,综合考虑,充分发挥两种手段各自优势,互相辅佐,才能使问题得到比较圆满的处理和解决。
为了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德与法的融合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贴近生活原则2.高度概括原则3.创新性原则。
1.德与法的融合要注意教育目标和教学要求的统一
国家教委明确规定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把加强生民主法制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观念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解决学生思想行为问题的传统办法一般是说教式的,教育工作者苦口婆心的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教育者还喜欢运用道德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期望通过运用思想转化的方法使受教育者达到转化思想、改正不良行为的目的,一些教育工作者甚至采用极端的惩罚做法而来实施教育,事实证明传统的教育方式效果极为有限,甚至适得其反。在传统思想教育管理实践中常常出现学生与老师故意对着干的事情,究其原因,就是德与法的融合策略上缺乏科学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从在教育方法和手段上来看,就是通过有机融合道德的潜移默化作用和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从而以实现一种融道德的感化作用与法律的威严作用为一体、使道德负有应有的威严、使法律充满对人性应有的关怀的新教育方法和手段。
法律通过确认或吸收道义标准,从而使道德演变为法律。法律又间接促进了道德价值的形成,借助于自身机制和内在准则,新课程德与法的融合体现在教育追求境界的融合上。值追求和价值评判。现代法律精神主导下的法院公平审判是以法律和诉讼制度来扶植正气、压制邪气,使社会公众切身感受到国家法律以具体审判活动的形式对高尚道德的推崇和推行,从而弘扬理想道德观念。因此,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德与法的融合的教育实践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将法律精神与道德观念融合起来。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两大社会约束机制,通过在教学过程中追求二者的有机融合是提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效果的有效措施。结合我国的社会的客观实际并根据社会法制建设进程的需要,教学中寻求法律与道德融合的有效途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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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梅,性别:女;出生年月1973年9月;单位: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育系;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吴晓梅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育系 邮编:06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