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术语《2010通则》和《2000通则》的比较与分析

2011-08-09 01:00刘新建
对外经贸 2011年10期
关键词:交货通则卖方

刘新建

(钦州学院,广西 钦州535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早在19世纪初,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就已经开始使用贸易术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首次采用3个英文字母来表示贸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在此基础上,1936年首次制定Incoterms并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实务中。经过多次修改,其2000年版本,即《2000通则》一直在国际贸易中通用。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又推出了《2010通则》或称为《Incoterms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Incoterms2010》的主要内容

过去的十年里,《Incoterms2000》在实务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运输过程实际交货地点与术语的要求不相符,实际提供的单据与术语的要求不一致,银行信用证相关要求与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含义不一致,进出口双方实际承担了合同所采用术语规定的本不该承担的义务,等等。此外,为了拓展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地域范围,在《Incoterms2010》里包括了11种贸易术语(见表1):

表1 《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简表

注:*为新增加的术语

二、《Incoterms2010》相对于《Incoterms2000》的几点变化

1.引言(Introduction)部分的变化

《Incoterms2010》中的引言部分与《Incoterms2000》相比,2010版比2000版更为清晰直观,便于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理解和应用,前者包含了以下五个部分:(1)如何使用《Incoterms2010》。对2010版的使用前提和使用环境做了介绍。(2)《Incoterms2010》的主要特点。主要是针对2010版和前面各种版本的区别加以界定。(3)《Incoterms2010》术语的变形。这些术语的变形与2000版的变形有细微区别,使用过2000版的人可以很容易理解和掌握。(4)前言的地位。(5)《Incoterms2010》条款。这一部分供贸易双方以及银行、贸易中介、海关和边检等部门参考,明白2010版的使用范围。

2.贸易术语分类标准的变化

《Incoterms2000》的13种术语按术语简写的首字母分成四组,E、F、C、D组,这是从出口方的角度出发,按照出口方应该承担责任从少到多的顺序来划分的。而《Incoterms2010》则是按照各种贸易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来进行,例如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有7个:CPT、CIP、DAT、DAP、DDP、EXW、FCA;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有4 个:CFR、CIF、FAS、FOB。

3.删除《Incoterms2000》中4个 D组贸易术语,即DDU未完税交货、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这4个术语都是贸易双方签订到达合同时常常采用的,对其删除将使得目的港交接货物的手续更简单。同时,2010版也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术语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一个是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集散站交货,这个术语更加贴近了国际货运的实际情况;另一个是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5.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实质上是DAF、DES和DDU3个术语变为DAP,用DAT代替DEQ,并且将DAT所适用的运输方式扩展到一切运输方式。

DAP位于《Incoterms2010》的第一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类似的,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进口通关费用除外)。

DAT取代DEQ意味着:当货物从任何到达的交通工具上卸至买方指定的港口码头或者指定的地点,并在买方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与原先的DEQ相同的是,DAT要求卖方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仅当需要时),但卖方无任何义务办理货物进口入关,支付任何进口税费或者办理进口的任何相关海关手续。但与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装箱运输中,DAT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实用。因为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可能集装箱会在某港口卸下后进入堆场并等待再次运输,而并非直接卸在卸货港码头。这种情况下的交货是原来的DEQ所不涉及的。

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及其意义基本没有变化。

6.术语义务项目的变化

《Incoterms2010》11种术语对于贸易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定义,仍然列出 10个项目,但和《Incoterms2000》不同的是:对买方和卖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分别加以界定,而不是买方义务和卖方义务一一对应,把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对应着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并且2010版对各项目的内容也有所调整和变化。

《Incoterms2010》对各个术语的义务项目所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A1/B1将“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支付价款”改为“卖方/买方的一般义务”。A2/B2将“许可证,其他许可和其他手续”改为“许可证,其他许可,安全清关和其它手续”。A6/B6将“费用划分”改为“费用分摊”。A8/B8将“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改为“交货单据/运输证明”。A9/B9无变化。还有,A10/B10将“其他义务”改为“信息协助和相关费用”。

7.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义务内容的变化

A1/B1项:电子数据交换信息的效力更广泛。《Incoterms2000》规定,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所需提供的单据可以用电子数据data交换信息来代替,电子数据信息通常只适用于发票。而《Incoterms2010》将电子通讯方式及其产生的信息完全等同于纸质单据,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按照共同认可的惯例执行。

A2/B2项和A10/B10项:增加了一个安全条款和安全义务。由于货物在物流转移过程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Incoterms2010》增加了买卖双方取得或协助对方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

A3/B3项:在货物保险责任方面。《Incoterms2010》详细说明了有关货物保险责任的内容,增加了保险责任起讫地点为自交货点到目的地,在此期间买卖双方应该互通物流信息。

A4/B4项:增加了一个新名词——连环销售。与工业制成品的销售不同,农矿产品在销售运转过程中常常被频繁地销售好几次,即连环销售。在一连串销售中,中间商并不接触货物,更不会有将货物实际装船的行为,因为货物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链条当中的第一个销售商装船。因此,在这种连环销售中,那些中间商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即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为了适应这种连环销售的情况,《Incoterms2010》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A5/B5项:在对“船舷”的定义方面。《Incoterms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运或船运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强调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作为风险划分点。“船舷为界”实际上很难加以界定,“船舷”也只是一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这一直就不符合各国港口的习惯做法。《Incoterms2010》删除了“船舷”的规定,指出在FOB、CFR和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A6/B6项:在码头装卸费的分担上更合理。《Incoterms2000》的C组术语,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而且卖方已经将这部分运输费用包含和平摊在最初的货物单价中,最终还是由买方来承担这笔运输费用。卖方报价时预算的运输费用成本有时也包括货物在港区的装卸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但是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也可能向买方收取这些装卸费或码头费,这就使得买方为一次服务(装卸货物)却付了两次费(向卖方付费和向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付费)。《Incoterms2010》对这种费用的分担做出了详细界定,例如在CIF和CFR术语项下规定卖方承担到目的港运费,而由买方承担在目的港的卸船费、目的港水域的驳运费以及转运环节产生的费用。

三、《Incoterms2010》使用注意事项

虽然《Incoterms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外贸从业人员应该学习掌握新规则,但是也不必过于担忧,《Incoterms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未来的两三年《Incoterms2000》仍然会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主角。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领域的某些行业协会达成共识并形成的文件,贸易双方在贸易合同中是否采用这些术语,银行、海关、边检、物流公司等相关当事人是否认可这些术语,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些术语并没有强制性约束力。贸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使用《2000通则》,甚至选用更早的版本《Incoterms1990》。

Incoterms的不同版本主要适用于跨境(关境)贸易,《Incoterms2010》试图供国内贸易或区域内贸易的双方采用。一方面,在实务中很多交易者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运用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合同;另一方面,在一些区域内贸易中,例如欧盟的成员国之间,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Incoterms2010》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贸易或区域内贸易的合同。

《Incoterms2010》令世人耳目一新,但也要看到其缺憾:《Incoterms2010》不是创制了一套完美无瑕的新规则,更没有在国际贸易领域引导一场根本性的变革。身处缓和与动荡并存的“后危机时代”,国际与国内贸易趋同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加之电子商务的功能日益增强,挣脱精神的枷锁,打开思想的闸门,追寻Incoterms修订者的思想轨迹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也许十年后,《Incoterms2010》又会被新的规则所取代。

[1]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2000.

[2]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3]王迎春,李雁玲.Incoterms2000取代 Incoterms 1990[J].对外经贸实务,2000(1).

[4]张振华,刘佳.《2000通则》贸易术语比较及应用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1).

[5]陈晓梅.贸易术语选择的恰当性与贸易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9(5).

猜你喜欢
交货通则卖方
第十七届(2023)卖方分析师水晶球奖总榜单
第十六届(2022)卖方分析师水晶球奖总榜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旧版比较
二手房买卖之卖方违约纠纷解析
中考话“水”
长纤纺纱机交货量复苏
实物与宣传不符,卖方担责吗?
RMA预测2015年美国轮胎交货量为3.12亿条
通则有路
精于服务Advance Auto Parts选择JDA提升交货能力,增加利润,改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