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与政府作为

2011-08-01 11:01:18李松龄李丽纯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1年5期
关键词:企业主差距劳动力

李松龄,李丽纯,2

(1.湖南大学 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2.中共长沙市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4)*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虽然大幅提高了经济效率,但收入差距却越拉越大,并日益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问题。对此,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了专门研究,提出了“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的政策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中实现的,而初次分配又是一种市场分配,从而劳动报酬是在市场分配中实现的。因此,讨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就有一个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作为的问题需要研究。理论界一般认为:市场分配追求效率[2],倾向于拉大收入差距,因此难以发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作用[3];而只有依靠政府作为,才能有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4]。但笔者以为:市场分配只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才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及市场的逐步均衡,市场分配将会显示出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从而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因此,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精神时,不能忽视甚至否定市场的作用,而应该把市场调节和政府作为有机地结合起来。

上述认识分歧的存在,深刻反映了对作为分配制度基础的价值理论的创新性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基础理论,江泽民同志曾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理解,要用发展了的劳动价值论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5],当然也包括收入分配的调节问题。本文将首先从方法论视角阐释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涵义,然后据此分析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作为问题。

二、比较动态分析:劳动价值论的新视野

马克思在继承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理论科学成分的基础上,用辩证法和历史唯物论从根本上改造了劳动价值论,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并以此为基础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运动规律。恩格斯指出:“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者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6]。但是,马克思在研究中运用的是比较静态分析方法,未能把稀少性和动态性引入到劳动价值论中。因为他认为使用价值属于商品学的范畴,没必要对它作出更多、更深入的分析。实际上,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对立统一的,随着比较动态分析方法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对使用价值理论重要性的深入认识,我们不仅应该把使用价值理论纳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更重要的是要在研究中引入稀少性和动态性概念,从而把劳动价值理论研究动态化。

基于比较静态分析方法,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是科学的。人们赞誉他“创立了以剩余价值理论学说为核心的崭新的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体系,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本质及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论证了无产阶级的伟大历史使命,从而完成了政治经济学伟大的革命”[7],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已经穷尽了政治经济学的发展空间。笔者以为,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我们完全可以寻找到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另一个重要途径:那就是在充分肯定和继承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核心的基础上,结合但又不拘泥于比较静态分析方法,将稀少性和动态性概念引入到劳动价值论中运用比较动态分析方法,诠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显然,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可以但不应局限于扩大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即将非生产性劳动也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8],而应该对马克思未曾深入研究的使用价值理论进行深化认识,即用比较动态分析方法诠释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比较动态分析的关键是理解使用价值的两重性[9]。所谓使用价值的两重性,是指商品使用价值的有用性和稀少性,它与效用价值的两重性特征类似。使用价值的有用性是指物的有用性,这是马克思对使用价值所下的定义。使用价值的稀少性则是传统使用价值定义和计量标准所不能演绎出来的价值特征。传统价值理论中把使用价值视为商品体,并且使用价值是随着商品体量的增加而成正比例增加的,两个商品体的使用价值就是一个商品体使用价值的两倍。实际上,依据马克思的定义,使用价值作为物的有用性,只是商品体的属性,离开商品体就不存在,但它并不等同于商品体。就像食物具有充饥的使用价值,但充饥并不等同于食物一样。所以,使用价值是物的有用性,而不是商品体。既然使用价值是物的有用性,那么物的有用性就会随着物的量的增加而边际递减。我们虽然不能像证明数学定理那样对它作出证明,但是可以用不断实证的方式对它作出论证,或者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假设前提或公理。如果物的有用性是随着物的量的增加而边际递减,那么使用价值就具有稀少性特征了。因为物越丰裕,它的边际使用价值就越低;反之,它的边际使用价值就越高。马克思把物的有用性作为使用价值的定义,效用价值论者将物的有用性作为效用价值的特征,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显然,劳动价值论者不能因为效用价值具有稀少性特征,就把稀少性特征拒之于使用价值的门外而不予以引用。

以上我们便通过对使用价值两重性的分析,将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从比较静态分析引申到比较动态分析,从而开辟了继承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新视野。这一新的研究方法既坚持了马克思关于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的本意,又借鉴了西方经济学效用价值论的合理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融合。接下来我们将基于劳动价值论的比较动态分析具体研究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作为问题。

三、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

假定市场中只存在占有生产资料但不参与劳动的企业主和一无所有只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社会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企业主的高收入和劳动者的低收入。就企业主而言,他将参与两类市场活动:一是在劳动力市场购买并使用劳动力;二是将商品生产出来后在商品市场进行销售。以下我们将基于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比较动态分析,阐述在市场机制完善和法律法规健全的条件下,上述两个市场中市场分配是如何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

1.劳动力市场(见图1)。在市场机制完善和法律法规健全的情况下,劳动者和企业主具有完全对等的市场谈判权利。当劳动力供不应求时,由于劳动者占据谈判主动权,所以对于一个确定的工资水平,劳动者倾向于提供更少的劳动时间(见图1中的L1)。此时,劳动者将以劳动力边际价值(LMV)为依据向企业主讨价,确定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价格;企业主将以劳动力的使用所能创造的边际价值,即劳动力边际使用价值(LMU)为依据向劳动者还价,确定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价格。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劳动力的实际交换价格高于供给价格,低于需求价格,劳动者能够获得生产者剩余,企业主也能够获得消费者剩余。于是,劳动者有积极性扩大劳动力的供给,企业主也有积极性扩大劳动力的需求。随着劳动力供给和需求量的增加,劳动力价值边际递增,进而以劳动力边际价值为依据的供给价格上升;同时,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边际递减,进而以劳动力边际使用价值为依据的需求价格下降,最终使得劳动者和企业主讨价还价的空间缩小。当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时(见图1中的L2),市场力量则会使得企业主和劳动者分别减少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当劳动力市场供求均衡时(见图1中的E点),劳动力的实际交换价格等于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消失,没有劳动剩余产品可供企业主占有(剥削也就不存在了)。总之,在劳动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的过程中,市场效率不断得以提升,企业主获得的消费者剩余(剥削)或劳动者损失的生产者剩余则不断减少。这便是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和劳动力市场均衡的条件下,市场分配提高效率同时又缩小收入差距的第一重意思。

图1 劳动力市场均衡

2.商品市场。在市场机制完善和法律法规健全的情况下,企业主和消费者具有完全对等的市场谈判权利。当商品市场供不应求时,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企业主获得超额利润[10]。正是由于这种超额利润的存在,将驱使企业主进一步扩大生产,从而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如果先前的劳动力市场是均衡的,那么此时企业主扩大生产将会导致新的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依据前面的分析,劳动者将再次获得生产者剩余,企业主也将再次获得消费者剩余,但在市场的作用下,最终将会实现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同时消失。当商品市场供大于求时,则会引致出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但同样,在市场的作用下,最终将会实现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同时消失。当商品市场供求均衡时,企业主则无法在商品市场获得超额利润。这便是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和商品市场均衡的条件下,市场分配提高效率同时又缩小收入差距的第二重意思。

基于对劳动价值论的比较动态分析,我们发现,即使是在市场机制完善和法律法规健全的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的非均衡,也会使得企业主有机会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和商品价格高出价值的超额利润,从而导致企业主和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拉大。而现实情况是,我们的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各类市场也经常处于非均衡状态,因此,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象也就更有其必然性了。但是,造成这种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真正根源并不在于市场经济本身,而在于相关的制度缺陷和市场的非均衡。因为在优化的制度环境和均衡的市场状态下,企业主不可能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或商品价格高于价值的超额利润,也就不会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决不能认为市场经济促进效率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实际上,当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转换的过程中,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程度不是越来越大,而是越来越小。由此可见,收入分配的市场调节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可以促进公平。

四、收入分配的政府作为

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一般通过遗产税、所得税等把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征收上来,再通过转移支付补贴低收入者,也就是所谓的再分配。再分配被认为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的工具。“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1]这句话的意思:一是政府作为应该通过再分配的形式来实现,二是政府作为的目的是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实现分配公平。不过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虽然可以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有所作为,但切不可乱作为,只有切实针对初次分配中的不合法和不合理收入进行调节,再分配注重公平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明确了企业主的收入来源有两个:一是通过对劳动者的购买和使用,占有劳动者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二是通过对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获取价格高出价值的超额利润。企业主正是通过这两种收入渠道拉大了和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但在本质上,导致两者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市场机制不完善,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三是市场(包括劳动力和商品市场)非均衡。政府作为市场的补充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必须针对拉大收入差距的三个本质原因对症下药,才有可能收到实效。

首先是针对市场机制不完善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两者实际上都属于市场以外的因素,同时也是目前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因素,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予以重点解决[12]。具体来讲,一是要充分认识市场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努力营造发展市场经济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强化市场的统一性,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打破形成市场分割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三是要强化市场的竞争性,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实现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化;四是要强化市场的有序性,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五是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科学制定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六是要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研究制定和完善各类经济法律规章制度等。

其次是针对市场非均衡的问题,由于它属于市场内部因素,所以政府在干预时务求谨慎,否则很容易导致政府的乱作为。实际上,基于对劳动价值理论的比较动态分析,劳动力市场非均衡所引起的收入差距较之商品市场非均衡所引起的收入差距是存在性质差异的,而这种性质上的差异也就决定了政府在这两个市场的干预行为差异。以下我们分析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在非均衡状态下政府应该分别采取的干预措施。

1.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1)劳动力供过于求时,由于劳动者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所以对于一个确定的工资水平,劳动者倾向于提供更多的劳动时间(见图1中的L2),劳资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劳动力的实际交换价格高于需求价格,低于供给价格,劳动者未获得生产者剩余,企业主也未获得消费者剩余,因此也就不存在剥削,当然也就没有调节过高收入的理由。此处的政策含义是:当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时(经济下行时),即使企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偏低,政府也不应该干预企业主的收入。因为此时的劳动力交换价格虽然没有达到劳动者预期的边际价值(即供给价格),但它同样也没有达到企业主预期的边际使用价值(即需求价格),所以企业主的收入既合理又合法。对于此类市场非均衡状况,只要给予一定的调整时间,即可由市场本身的力量实现均衡,如果政府冒然干预,则可能适得其反。(2)劳动力供不应求时,前面已经做过分析(见图1中的L1),此时劳动者获得生产者剩余,企业主获得消费者剩余,由于此时企业主存在剥削,其收入虽合法但不合理,所以有必要对其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此处的政策含义是:当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时(经济上行时),即使企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偏高,政府仍然应该干预企业主的收入。政府应通过所得税等手段将企业主在劳动力交换中获得的部分消费者剩余征收上来,再通过转移支付补贴劳动者。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企业主是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增加劳动强度来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则属于非法收入,政府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予以约束。

2.商品市场的非均衡。(1)商品供不应求时,企业主获得价格高出价值的超额利润,是既合法又合理的收入,政府不该冒然调节。受超额利润驱使,企业主追加资本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劳动力的购买数量,从而引起劳动力市场的供不应求(或缓解供大于求),那么依据前面对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分析,政府此时可视情况分别采取合适的手段进行收入分配调节。此处的政策含义是:当商品市场供不应求时(经济上行时),企业主通过追加资本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将获得来自商品交换和劳动力交换两个方面的收入,尽管其收入水平可能很高,政府也不宜过度调节,因为其中有一部分收入对企业主来说是既合理又合法的。如果调节过度,则有可能抑制企业主的扩大生产行为,造成商品的长期短缺,最终影响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2)商品供大于求时,企业主将承担价格低于价值的利润损失,对此政府虽然没有义务进行“逆调节”(即补贴企业主),但考虑到企业主接下来很可能会压缩生产规模,减少劳动力需求量,从而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或缓解供不应求),企业主在劳动力市场所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也将随之降低,对此,政府则有必要适当减轻对企业主的收入调节。此处的政策含义是:当商品供过于求时(经济下行时),政府为帮助企业尽快完成生产转型走出困境,进而减轻劳动者的失业压力,可考虑对企业主适当减税,降低对企业主的收入调节力度,从长期来看,此举实际上是有助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

五、结 论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收入之所以长期普遍偏低,固然有其自身素质不高、劳动力使用价值较低等多种原因,但长期以来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法律法规普遍不利于劳动者以及劳动力供过于求的非均衡状态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因此,只有不断地完善市场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和促进市场均衡才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根本出路。政府运用再分配手段虽然可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差距,但终究只是治标之策,而非治本之道。因为只要市场机制仍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市场非均衡仍然客观存在,那么业已缩小的收入差距随时都有可能被再次拉大。总之,要从根本上改变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政府的着力点就不仅仅只是运用再分配手段调节收入分配,而应该更加致力从市场内、外两个方面入手,不断地优化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各类市场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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