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集权式等级结构的行政管理体系中,社会管理按行政制度和权力等级规范运作,人往往被簡单地作为管理对象来对待。而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系统,人是社会最基本的要素,人的情感、尊严要求应受到基本的尊重。
因此,政府在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冲突或民生问题时,须从源头上寻找解决方法——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从制度层面而非政策层面建立一种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才能使每个公民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表达,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能得到平等保护。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于倡导“规则之治”,实现从行政主导向法治主导的转变。
(摘自《检察日报》罗 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