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模式创新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11-07-25 09:46:00贾国华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商品交易交易商交易市场

贾国华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又称为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是指以现货“仓单”或者标准化合约为交易标的物,以大宗商品为主要交易品种,以互联网和电子交易平台为依托,买卖双方缴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的交易方式,实行涨跌停板、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和保证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交割期限一般在一年内的交易。

新技术革命孕育了市场创新和产业变革。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一种适合生产要素市场和大宗商品贸易流通的电子商务形态。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模式是以服务于现货贸易为宗旨、在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大宗商品市场化进程、组织形态演化、电子商务技术进步和互联网发展的共同产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作为中远期现货市场的一个载体,在期货市场与商品批发市场之间开辟出一个新型领域。从经济需求来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通过集中竞价、电子撮合、信息资讯服务,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弥补了传统商品批发市场的不足。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的深化与网络技术的创新,直接推动了传统商品批发市场的蜕变,实现互联网、电子商务与资本市场三者有机结合。更为重要的是它具备中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为缺乏期货工具规避远期市场风险的现货商提供套期保值手段。

1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模式的创新

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题,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是现代商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与服务交换的基本场所之一。它适应现代生产方式要求,整合传统生产资料流通渠道,实现了组织形式和营销模式的创新,探索了网上交易新型交易模式。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经历了从形式到内容的创新过程。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为依据,标志着现货贸易方式的形式创新。而内容创新是实质,是企业家和理论家们在生产经营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的结果,是商品市场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参与交易各方对规范性的迫切愿望。从这层意义上说,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历经三种模式创新,即准期货模式、“连续交易+延期交割补偿”模式和“现货补偿交易+中间仓”模式。

1.1 准期货模式

准期货模式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最初形态,是借鉴和套用了期货交易模式发展起来的,因此称其为准期货模式。准期货模式在交易上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1)交易标的:现货仓单或标准化合约。现货仓单就是在现在或将来的一段时间内可以到指定仓库内购入或销出仓单所规定的标准货物的凭证。货物所有人将货物运抵交易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后,由交收仓库向货物所有人出具仓单,经交易市场注册后即注册仓单,可以通过进入市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既可以自由转让、买卖,也可以进行现货实物交收。

现货仓单交易是1997年经内贸部批准筹建的,到2002年逐步演变成现在通用的标准化合约。标准化合约是期货市场标的的移植,由交易市场制定的,规定商品的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的合同,它克服了现货“仓单”的卖方主导性弊端,为大多数交易市场所采用。一般情况下,标准化合约从上市交易之日起到标的物交收日止的时间为六个月。

(2)交易方式:竞价撮合。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发出买卖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用集中竞价形式,利用交易信息系统完成买方和卖方订单自动撮合成交。交易商之间通过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彼此之间的买卖行为。交易所为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允许合约到期之前平仓,并采用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交易者可以实现当天买当天卖,也可以当天卖当天买。

交易过程运用对冲机制和双向交易。对冲机制就是指交易商通过反方向交易解除履约责任的行为。在对冲机制的基础上产生了双向交易。当未来价格上涨时,买入电子合同的交易商可以运用对冲机制高价卖出电子合同,获取利润;当未来价格下跌时,卖出电子合同的交易商可以运用对冲机制低价买入电子合同,获取利润。

(3)结算方式:无负债结算。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隔日无负债结算或者其他提前结算制度。每日对交易商的资金进行结算,如果可用资金是负数,第二日交易前要补足负数或在第二日交易10点30分前转让,不转让者市场强行转让。

(4)资金保障: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市场正常秩序,买卖双方均以缴纳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为入市交易条件,以保证其履行合约的财产担保金。根据交易合约所处的不同月份,采用分期付款的保证金制度。一般来说,成交首付保证金比例为结算价的20%。进入合约交收月前一个月起,保证金比例为结算价的30%。在合约交收日倒数第三个工作日起,保证金比例为结算价的100%。

同时,为保障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安全,各个交易市场普遍开展了银行第三方资金监管。指定的银行称为结算银行,主要功能是协助交易中心结算、划拨资金。在结算银行为每一交易商设立独立二级账户,由交易商和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每一笔资金的出入均需得到交易商的指令,确保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流向市场和交易商指定账户,实现随时结算。

1.2 “连续交易+延期交割补偿”模式

“连续交易+延期交割补偿”模式是在准期货模式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创新。从准期货模式的特点看,除了在合约交易期限和交易保证金比例与期货不同外,在标准化合约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形式、进行计算机撮合交易、交易所为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交易的涨跌停板、每日无负债结算等方面,与期货交易没有差别。正因如此,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从一开始起就被舆论界和期货界认定为非法期货。另外,中远期交易市场既是实物商品交易的场所也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功能,能够满足交易商实物交割、投资保值的不同需求。大宗商品准期货模式却无法实现和满足交易商的需求。“连续交易+延期交割补偿”模式正是在此基础上创新出来的一种新的、第二代交易模式。该模式除了具有准期货模式的基本特点外,主要的创新点为“连续现货交易”和“延期交割补偿”。

“连续现货交易”突出了交易时间连续、持仓时间连续和申报交割连续。时间连续是在日常的交易时间外,增加了夜市时间,即每晚19点至次日4点仍然可以交易。其目的主要考虑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同步。持仓时间连续是该交易模式的创新核心。它解决了期货市场到期必须申报交割而无法长期持有一定仓位,吸收了股票市场可以长期持股的优点。交易商不用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延期补偿费,即可达到长期持仓的目的,充分满足了交易商投资的需求,解决了大资金运用自身优势强行逼仓危险,可以顺应长期趋势赚取投资利润。申报交割连续是指交易商在开市的任何交易日都可以申报交割,以满足现货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实物需求。“现货连续交易的交易机制打破了期限的桎梏,同现代产业发展的延续性相适应。”[1]

“延期交割补偿”是为了维护有现货购销需求交易商的实际利益,在申报交割当日,提请交割申报未匹配成功的买方(或卖方)向当日未提请交割申报的卖方(或买方)按交易市场规定比率收取一定的补偿费。这种补偿费称为现货补偿金。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是连续交易模式创新的又一亮点,体现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促进现货交易、为现货服务的初衷,促使缴纳补偿金的一方进行利益权衡,实现交易完成。延期交割补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机者的交易成本,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降低了市场风险。

图1 现货补偿交易流程图

1.3 “现货补偿交易+中间仓”模式

随着交易商对大宗商品需求的不断增加,现货服务功能不断强化,交易市场管理和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同时,交易模式进一步创新,在“连续交易+延期交割补偿”模式基础上,形成第三代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模式,即“现货补偿交易+中间仓”模式。“现货补偿交易+中间仓”模式在基本的交易规则和内容上与“连续交易+延期交割补偿”模式相同,创新点在于它引入了“中间仓”和生产商市场会员,制定了相应交易制度。

“中间仓”,也有称为批发商,是指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在一定范围内为交易商提供合理买卖机会,并获得收益、承担风险的投资者。主要职能体现在两个交易过程中。一是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当报价处于买一价位而当前卖一价位高于该买一价位时,“中间仓”应报出低于卖一价位的卖单,直到买一与卖一差价小于等于两个价位为止。同理,当报价处于卖一价位而当前买一价位低于该卖一价位时,“中间仓”应报出高于买单,直到买一与卖一差价小于等于两个价位为止。二是在交割申请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交割申报的数量一般存在差额,意味着总会有一些交割申请是无法自动配对的。此时“中间仓”通过资金(或现货)满足买方和卖方交割申请差额部分,平抑供求双方矛盾(参见图2)。由此可见,“中间仓”制度将商品贸易流通和商品投资有机结合,表现出贸易与金融的双重属性,是一种全新型的现货交易方式。

生产商(会员)是指经交易市场认可,获得交易所生产商会员资格,在交易市场开设生产商会员账户的企业法人,是交易所指定的上市交易品种提供方。生产商有义务提供合格的指定交割商品,对交割的上市品种商品质量负全责,并承担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这为所交易的商品做出了质量承诺,为促进现货贸易开辟了全新的途径。

三种不同交易模式,反映了大宗商品交易发展的历史演进,是不断改革和创新的结果,是现货贸易和流通领域的现实需求。当然,创新只是尝试、试验,需要实践加以检验,不断完善。

图2 中间仓在申报交割中的作用

2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发展概况

在我国,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肇始于现货批发市场的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85年,以重庆建设工业和农产品贸易中心为标志,现货交易市场交易模式开始酝酿和产生,由商业批发模式成为自由贸易流通模式,产生了自由贸易中心,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资源分配的局面。1989年原国家内贸部决定在国内建立批发市场,开始筹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现货市场进入了一个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现货交易方式由展销订货的方式发展为中远期合同订货的方式,形成了中远期交易的雏形。

1997年5月17日,经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联合论证,内贸部批准,推出了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即通过网络与电子商务搭建的平台,对大宗商品进行即期现货或中远期订货交易,标志着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现货仓单交易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和理性得到了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并具有了合适的法律地位。”[2]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2002年7月)为依据,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模式正式兴起和应用。2007年,商务部联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公安部等七部委起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暂行办法(草案)》,正式确立国家商务部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这为中远期交易的发展与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产生至今不过十余年,但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有11家成立,2007年12家成立,2008年高达16家,2009年截止到9月份就有14家成立。大宗商品场外交易平台共有700余家,其中有200多家拥有电子盘。[3]交易的品种涉及农副产品、大宗工业原料、石化产品等100多个品种。

2.2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问题分析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正反两个方面。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在促进现货贸易、引导生产、降低交易成本、加快流通速度、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形成多样化商品市场体系、改造生产资料的流通链、发挥商品集散和衔接产销的功能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外部和市场本身的原因,导致了在市场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情况下,因保证金不足、采购合约被强制转让而导致巨额账面亏损的“兰生琼胶对赌”事件;公司总裁及法人代表卷款1.7亿出逃至美国洛杉矶的“华交所郭远峰事件”;合约非理性下跌,严重背离商品的价值,交易市场停止交易,强行平仓、关停的“沂蒙山花生事件”;……。这些事件凸显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市场风险。

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立和交易缺乏依据。

有法可依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其发展的十几年过程中,都是依据《公司法》、《合同法》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设立的,没有出台针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虽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有针对性,不过是个一般意义上的行业标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业标准只是个选择性标准,只有被法律法规引用,才能成为法律规范。2007年底,商务部起草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召开座谈会,集中征求意见,但一直未能出台。正是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千差万别,全凭市场经营者意愿拟定和解释。加上监管不到位,引发了多起影响较大的矛盾和纠纷。

问题二:政府监管不到位,重形式轻实质。

由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事件不断发生,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两次较大的整顿检查工作。第一次是2007年4月13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未经证监会批准,而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对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第二次是2010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和证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对中远期现货市场进行整顿,被业内人士称为“国六条”,包括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保障资金安全,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代理业务;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两次整顿检查工作,一定程度上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起到了规范作用,过度投机和不规范的行为得到了抑制和警示,但真正落到实处却不多见。一些经营者依然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我行我素。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的监管部门法律责任不明确。

问题三:市场定位不确定,投机气氛浓厚。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通常产生于商品生产的主要地区,交易品种大多和区域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交易模式是以服务于现货贸易为宗旨,在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属于现货市场,以服务大宗商品的流通为主要经营目的,同时具有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背离了良好的初衷,交割申报和交割仓库形同虚设。假借准期货交易模式和期货交易模式的相似性,把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作为追求的目标,混淆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本质区别。交易佣金是市场的利益核心,牵扯着经营者、代理者和交易商的敏感神经。佣金的增长必然依靠交易量的提高,交易量的提高,又必然脱离正常的商品价格规律,发展为投机交易,最终演变成买卖双方的对赌。“兰生琼胶对赌”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问题四:交易管理制度不规范,加大了交易风险。

各个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都是市场的经营者自己制定的,缺乏有效的监管。“兰生琼胶对赌”事件中的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在琼胶市场决定将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的情况下,兰生股份因保证金不足,采购合约被强制转让而导致巨额账面亏损。“兰生琼胶对赌”事件折射出交易市场可以随意改变交易规则,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使市场制定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为操纵市场大开方便之门。另外,交易市场是为交易商提供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利益来自优质的服务。在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交易市场充当交易商,参与交易,利用自身的优势,操纵价格。同时,一些交易市场的合约交割量几乎为零,完全脱离了现货贸易,成为投机场所,使得交易风险剧增。

3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法律思考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多,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引起了政府、社会和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一度,以非法期货、变相期货为名,建议政府取缔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呼声很高。任何一个新事物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不能因噎废食,全盘否定。2010年初,国家六部委联合检查组依据“国六条”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了整顿和规范,既体现了政府对该市场存在意义和作用的认同,也表明了对该市场规范发展、守法经营的态度。笔者认为,解决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 制定《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管理条例》,逐步形成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基本规则。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应的监管职责,规定市场设立的基本条件,对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交易保证金、第三方资金监管以及交易商资格等方面提出要求,设定市场参与各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当然,在目前不具备立法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出台部门规章。2007年商务部组织起草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没能延续下来。

3.2 修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随着市场的发展,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如果依旧按照原有的规定指导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势必又回到市场的初期水平,使得现货市场又陷入准期货模式无休止的争论中。可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类专家、理论家对创新的交易模式进行论证,把较为成熟的真正能促进现货贸易发展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模式作为基本规则,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建立起大宗商品统一交易规则。

3.3 统一交易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

交易管理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行为规范,如果规章制度不规范或者存在漏洞,那么所有参与的交易商以及市场本身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交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现货交收制度、资金结算以及结算管理制度等。对这些制度,可以建立一套相对标准的统一范本,限制经营者的随意性解释,化解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特别在风险控制制度上,应尽快建立风险控制上报程序和审批机制,防范市场操纵行为。

3.4 制定交易市场最低交割量制度和标准,促进商品流通

事实上,判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不是变相期货或者投机场所,唯一的标准就是有无实物交割以及交割量大小。“而中远期市场本质上是一个物流市场,其最终的目的应该是物权的转移,实物交割才是其本质。”[4]主管部门应根据各交易市场实际情况,对每一交易品种、每一合约限定最低交割量。最低交割量应当以该品种或合约的月或年平均持仓量的百分比来计算,一般以不低于20%为标准。把最低交割量制度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以保障权威性、公平性。

[1]贾秀文.现货连续交易模式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重大意义[EB/OL].(2009 -10 -26).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baa6250100fipf.html.

[2]刘斌.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3):99-100.

[3]岩雪.尽快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EB/OL].(2009-12-24).http://finance.stockstar.com/JL2009122400001876.shtml.

[4]姚广,刘文元.加强监管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中远期市场发展建立多层次期货市场体系[EB/OL].(2011-01-27).http://www.yhqhjn.com/News2.aspx?id=4042&class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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