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卢劲杉
王牧: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本刊记者/卢劲杉
(摄影/曹参)
检察风云:您一直很关注少年司法制度,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它的重要性?
王牧:我一直认为,一个国家未来社会的犯罪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关键是对儿童、少年问题处理得如何。而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特别是我们国家预防减少犯罪的具有战略性意义一项重要措施。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犯罪如何能有效地减少,对未成年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是最关键的问题。
国外犯罪学实证研究表明,在未成年时有劣迹的人中,要比在未成年时没有劣迹的人进行犯罪的几率大出几倍。开始进行违法犯罪的年龄越小,进行再犯罪的危险性越大。研究发现,在成年累犯中,少年时期已经有违法犯罪者,较少年时期没有违法犯罪者多7倍。许多研究者对成年累犯、常习犯的研究都发现,其中,早年发生违法犯罪的人远比年龄大些以后才发生违法犯罪的人为多。可见,如果明天将成为成年人的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不沾染不良的和违法的习性,这样就会使未来的成年人犯罪大量减少。因为,一个人如果在未成年时始终没有受到不良影响,一直是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那么,当他成年的时候,一般说来,进行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相反,则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就较大。
要使青少年特别是问题青少年能够很好地过渡到成年,我认为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势在必行,它也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检察风云:请您具体解释一下少年司法在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这一关键地位?
王牧:这个涉及一个比较宏观的话题。古典刑法追求的是公正,在实证学派看来,古典刑罚所关注的问题缺少明确的目的,忽略了刑罚的社会实际效果。刑罚解决的是被害人所追求的公正需求,或者说是复仇的感情需要,简单说就是泄愤。当然,必要的愤也要泄,这是人类追求公正的正常需求。但是,从有效减少犯罪的需要看,就不够了。为了有效地减少犯罪,防护社会被犯罪所侵害,实证刑法就从刑罚效果上考虑问题了,刑罚的目的不是单一的惩罚,而是要加以教育因素,使犯罪人不再犯罪,回归社会。
预防犯罪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和本质。从惩罚犯罪到预防犯罪的转变,是刑事政策从非理性向理性迈进的一步,从盲目向科学迈进的一步。
回过头来说少年司法制度,它正是在关注刑罚效果的理念基础上产生的。那就是说刑罚的目的不是简单的惩罚犯罪,而是要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来会是怎样的,实际上就是要防止他再犯罪。从这个角度说,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检察风云:我们国家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现状如何?
王牧:我们现在的基本现状,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还是停留在在成年人的司法体系里,进行程度上的轻缓处理,是一种量上的轻化,没有质上的区别。为了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法律之中,千方百计,尽一切可能在司法中减轻对他们的惩罚,减少司法痕迹,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就。然而,在没有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情况下,这些做法几乎就像带着脚镣跳舞,法律留给司法空间实在太小了,无法有大的作为。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实在令人敬佩。
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国家现在仍然没有建立起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因为,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我们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比照成年人进行轻缓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仍然与成年人犯罪一起规定在刑事法典中,而没有独立的少年违法、犯罪的实体法,也没有独立的程序法,没有把未成年人的犯罪作为“违法”问题来对待和处理。除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一些程序外,我国没有独立的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程序法。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不管有多少实体法的规定,都不可能形成司法制度。
当然,要说我国完全没有少年的司法制度也不合适,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实体法规不算少,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未成年人问题都有很具体的实体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受到社会不良影响,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对未成年人违法问题的处理,试图干预未成年人的违法问题。这种设想是正确的。但是,这两部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就是因为缺少可操作性,原因就在于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保障其以司法手段来实施。
没有独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所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都不能以司法程序处理,不能进行裁判,因此,就不能形成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这正是我们普遍感觉我国少年法缺乏可操作性问题的关键所在。
检察风云: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基于怎样的理论基础?
王牧:强调要把未成年人的所谓违法犯罪完全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去处理,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仍未成熟,与成年人有极大的差别。实际上,他们的行为与成年人的行为不是数量上的不同,而是本质上的不同。鉴于这样的认识,只是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照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数量上的轻缓对待和处理,不仅是不够的,而且在理论上看,也是不正确的。
在我们认为的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中用的词是——“Delinquency”,这个词既不是我们所理解的违法,更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犯罪,少年人的“Delinquency”就是少年人的“Delinquency”,它既包含我们所理解的违法,也包含我们所理解的犯罪。至于汉语言如何翻译,有的翻译为“少年非行”、“少年越轨”或者是“少年事件”。总之,由于制度性的差别,加上语言文字上的问题,没有一定的说明,我们无法理解“Delinquency”的准确含义。因为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违法”就是违法,“犯罪”就是犯罪,违法与犯罪有本质的不同,两者绝对不能混同。这也正是我们难以理解少年司法制度的问题所在。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的问题时,不仅仅是把犯罪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对待和处理,同时,那些相对成年人来说并不作为犯罪问题来对待和处理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甚至包括违反道德等的不良行为,还有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利的行为,都有必要作为少年司法内容来对待和处理。这种模糊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界限的做法,并不是加重惩罚,而是淡化惩罚、强化教育。按照我们的理解,从根本上说,是把犯罪作为“违法”对待,而不是把“违法”作为犯罪对待。这些做法的目的是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防止他再犯,防止他将来成年时成为成熟的犯罪人。预防、处理的个别化是这种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风云:如何解释这个预防处理的个别化呢?
王牧: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受刑罚处罚,并不是不管。但这是一种灵活的多种形式的管,为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的管。
比如日本,对违法的未成年人经过少年法庭审理后,有的会被送到少年院或者叫少年教养院,接受教育、改造,还有的处理叫保护观察等等,有许多不同的处理方式,但是这些都不叫刑罚。这种理念来源于,不要给未成年人带上犯罪的标签。经验表明,如果未成年人一旦遭到逮捕、判罪等严厉的司法程序,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他们受教育以及未来的生活能力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这对于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特别不利。这种措施关注的是效果,是这个孩子有没有被教育好。在那些专门为少年设计的机构中,请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等对其进行治病式的诊断,然后针对少年的整体情况,给他开一个治疗、改造的药方,以便取得最佳的教育改造效果。这种制度,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从保护孩子角度出发,可能把孩子的年龄延到很小,如果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那么,可以处理侵害他的人和事,可以处理他的监护人;如果他的行为很恶劣,也一样要接受“保护观察”等教育措施。当然,这种制度中的年龄问题各国有别。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所以,对于侵害儿童权利的事情,就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对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孩子,即使是杀人了,也无法处理,因为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啊!在对待和处理少年问题的两极上,我们的有效法律存在很大空白。
检察风云:那么您认为距离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还有多远?
王牧: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条件并不高。从国际上看,不要说发达国家,仅亚洲来说,像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新加坡和孟加拉等国家都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目前我国完全具备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条件。在没有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情况下,我国有关机构,如各级检察院、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在这方面都已经做出了了不起的努力并取得了令人敬佩的成就和丰富的经验,并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未来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少年司法制度涉及问题很广,也很复杂。有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搞了十来年才获得通过。因此,建议我国尽快把少年法立法先纳入国家立法计划中,组织人力,建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争取早日出台我国独立的少年法。总之,为了国家和民族大计,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了较好地解决我国不断上升的犯罪问题,颁布独立少年法的日子应当尽快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