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个人信息加把“锁”

2011-07-07 15:49汪文娟
民生周刊 2011年49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民法律

□ 本刊记者 汪文娟

谁为个人信息加把“锁”

□ 本刊记者 汪文娟

你是否因变成“透明人”而烦恼?莫名来电频频骚扰:身为房主,整天被房产中介问询是否租卖;身为车主,中介比你自己还先知道年审期到了;电话推销人员居然知道你的存款数目,锲而不舍地推销理财产品……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带来的苦恼和不安,困扰着许多人。

一方面,我们的个人信息甚至是个人隐私成了不法商贩推销的产品,个人遭受欺诈、勒索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有人在网上公开叫卖公众的个人信息,是对法律法规及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严重挑衅,司法的公信力将受到很大的挑战。

然而,到底谁在偷窥我们的隐私?谁在拿我们的个人信息赚取不义之财?网络时代,我们该如何保护隐私不被泄露?个人信息保护是否有法可依?

严惩倒卖个人信息黑手

在信息化的时代,高效的信息流通渠道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的隐私处于随时泄漏的危险中。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向公众暴露并被利用,遭受的麻烦和骚扰随之产生。

30多岁的私营企业主吴先生对此深有感触,他说:“我的手机号用了近十年,由于有很多业务往来,不便于更换号码,就一直用着。但我每天都要收到很多乱七八糟的短消息。大多是楼盘开盘,新款车热卖之类推销产品的信息。”

吴先生继续谈到,“大家都知道在一些大医院生完孩子,产妇是不可以要回之前所有的产前资料,出院之后我就收到不少品牌奶粉商电话,我认为是医院给奶粉商提供信息。但也无可奈何!”

“更可气的是,有时还会受到莫名的色情骚扰。那些人连我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办公和家庭电话等都一清二楚。我自问行得正坐得正,不知是谁将我的信息泄露出去了,而这些人从不敢露脸,总是用公共电话或一些不需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号打搔扰电话。”说起这些,吴先生有点愤愤不平,又显得有些无奈。

当个人信息具备了商业价值,其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甚至非法出售的现象就屡见不鲜了。

不久前,安庆市民小陈将自己的一些生活照片和个人信息,上传到了QQ空间。而这些信息竟莫名地被人转载到了其他网站上,并以征婚的形式正在发布。个人信息的泄露给小陈带来了很多苦恼。

面对个人信息泄露、隐私生活受侵害这一社会公害现象,喊打之声此起彼伏、日益高涨。然而却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因为个人信息处在利益漩涡之中,其法律保护又处在灰色地带,很多人对非法获取和提供私人资料的不法分子只能是忍气吞声。

央视《今日说法》曾经披露,一些大城市已经出现了大量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产业”。

不久前,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的电脑里,公安人员找到了大量的手机号码、网站注册信息等个人信息。而据犯罪嫌疑人说,买到这1000万个手机号码,他只花了800元人民币。

买来的信息有何用途?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购买这些个人信息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给他的“客户”。这些“客户”购买个人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发广告”,做房地产、培训、会议行业的人需要得多。

据了解,网上很轻松地就能搜到相关出售资料,甚至还有专门的网站进行出售。今年8月宣判的北京最大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揭开了贩卖公民信息产业链的冰山一角。这起案件的23名被告中,有7人分别来自移动、电信、联通公司内部,或者是其他公司派驻电信运营商的职员,他们成了个人信息泄密的源头之一。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个人信息的安全状况并没有出现明显的提高,而一些知名的网站也出现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高技术犯罪,我们如何规避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又有哪些法律可循呢?

一些大城市已经出现了大量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产业”。

身份证法 一法难解

个人信息倒卖如此严重,法律法规是否“沉默不语”?其实,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而言,我国法律并非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专家称,刑法修正案新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意义重大。但这仅仅是第一步,保护个人信息在实践过程中的难度很大。国家还需要对该罪名出台司法解释予以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不是依靠新增该罪名就能一劳永逸,包括如个人信息的范围、取证、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亟需明确。这一法规的增加,顺应了信息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意味着中国将通过刑法保护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

前不久,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增加了登记指纹信息的规定,也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以确立起对个人信息的多重保护。

一部重在规范身份证管理的法律,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这可能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可见,随着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立法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显得越来越紧迫。

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隐私”保护的有17部法律,涉及“隐私权”的有3部法律,但隐私和个人信息毕竟不同,要取得单一性立法保护的效果,必须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立法,并形成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机制,这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

筑起自我保护防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俊民认为,除了加强立法与司法保护,公民个人也需加强自我信息保护。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王俊民说,公民首先要意识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非法利用的可能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在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要仔细判断是否必需,对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重要个人信息更需格外慎重。

其次,当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要争取查明泄露个人信息的主体,需注意保留证据。如果因此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现在很多人也有了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比如手机号不能随便给。有的时候,公安机关会发短信,提醒说碰到什么情况要小心上当。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行为,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是有必要的,但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一味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核心的问题是,全社会要靠法律打击杜绝行骗,要考虑全社会的协调工作。

□ 编辑 张子琦 □ 美编 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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