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巍 佟明亮
东北地区要成为我国经济的“第四增长极”,加强区域内部合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打造“东北经济圈”势在必行。而大东北经济圈在对外贸易中的国际竞争力较弱,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对于建设大东北经济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整体带动作用不容小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圈经济一体化步伐明显加快,成为实力雄厚、后劲十足和影响广泛的经济体。按照区域经济理论,涵盖黑吉辽三省以及内蒙古东部的广阔区域在自然地理、经济、人文等多方面既相似又互补,具有打造中国第四经济增长极的巨大潜力与优势。发展与提升大东北经济圈区域经济的整体水平,不但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也是积极参与东北亚经济圈建立与发展,乃至在今后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中确立优势地位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关系越来越紧密,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投资也日渐壮大,而国际服务贸易逐渐取代货物贸易在世界经济中体现出越来越高的重要性。建设大东北经济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并非仅仅是振兴该区域装备制造业,而是全面振兴整个地区的经济,涉及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诸多领域,而服务贸易的发展对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有利于提高老工业基地各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综合实力。其次,服务业与服务贸易的发展,特别是金融、保险、物流、信息、会计、法律、技术等服务的发展可以降低农业和制造业的运输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促进整个地区经济效率的提高。再次,服务贸易的发展还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而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他贸易项目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中特殊而又至关重要的地位越来越被重视。因此,大东北经济圈的构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应以全面振兴地区经济为主线,把提升金融服务贸易竞争力作为重要途径之一。
自1986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首次提出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开始,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断修订,此概念得以完善。如今,我们认为金融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与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之间的金融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
从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和提供方式来看,大东北经济圈的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跨境交付(或称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服务内容本身已跨越了国境,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各成员之间并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
例如,大东北经济圈的消费者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在国外金融机构存款(外汇);某国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服务;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再保险及辅助服务;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等等。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是典型的、传统的“跨国界(或地区)的贸易型金融服务”,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形式。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 in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 (外国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移动到WTO参与方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金融服务。
例如,大东北经济圈的金融机构对到中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大东北经济圈的消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服务,具体业务如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业务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一国的金融机构获准到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到国外设立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服务的提供是以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FDI(对外直接投资)为基础的,同时也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该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在某一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无论是通过合并、收购还是创办独资或部分所有的子行(公司)、分行(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实际上此种方式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形成了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
金融服务商业存在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例如大东北经济圈内的汇丰银行、东亚银行、南洋银行等,这些金融机构就是典型的金融服务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据学者估计,该方式占整个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量的60%-70%以上。
4.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一成员国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自然人的跨国移动,是暂时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家或地区)境内为服务接受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服务的存在具有个体性和暂时性,它区别于商业存在,不具有投资行为,也不设立机构。
例如,大东北经济圈内外资银行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及跨国银行内部高级管理者的流动,金融证券分析师跨国讲学等等。
以上四种金融服务贸易供应模式中,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所以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也是大东北经济圈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重点。
1.完善政府协调机制,增强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意识。由于金融服务贸易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征给管理带来了相当难度,目前跨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与衔接主要靠各部门的责任心和高度自觉,开始形成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政府服务的工作机制,但这种自发形成的工作机制,需要并且完全能够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建立统一完善的领导协调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金融服务贸易发展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可以动员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行业的中央以及市属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及高校的金融服务贸易专家学者、行业内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多方面共同配合确立有效的发展战略。
2.加强金融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服务贸易统计是开展服务贸易相关工作的基础,也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难点,因此要加强金融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当前金融服务贸易的两种主要模式发展都不均衡,如果仅从跨境交付贸易模式来看则是进口远大于出口,但是如果结合商业存在这种模式来看,则为出口远大于进口,至少可以部分弥补目前的贸易逆差数额。这说明现有的BOP(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数据不能完全说明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本身也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遗漏,必须抓紧完善现有的BOP统计,立即着手建立FAT(外国附属机构贸易)统计,也就是尽早建立外国在华金融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办法并付诸实施,同时积极筹备建立我国的海外金融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办法。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行业协会和学术界精诚合作,在深入研究金融服务贸易概念及实务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计出既有国际可比性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统计指标体系,并据此开展常规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及申报制度,为政府决策及学术研究提供数量基础和准确信息,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全面均衡发展。
3.实行全方位人力资源战略,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金融业的竞争,本质上就是金融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端国际化金融人才的竞争。因此,加强既有金融实战经验,又拥有金融服务贸易知识、通晓国际金融市场新产品运作、精通外语的金融高级人才的培养与使用,是增强大东北经济圈金融服务贸易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4.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打造大东北经济圈金融功能区的品牌。自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环渤海经济区”的发展以来,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区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三个增长极,三足鼎立的态势日趋明朗,区域金融合作成为必然趋势。上海和深圳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它们立足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拥有强大地域经济实力有很大关系。因此大东北经济圈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必须拓展区域金融的合作与发展,实现大东北经济圈与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地区内经济、金融的合作与互动,发挥好地区间的经济、金融辐射功能,实现以沪、深、京、津为核心,带动整个区域金融乃至全国金融的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目标。
5.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在新的形势下,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大东北经济圈金融业的监管,特别是要按照国际化标准,科学规范地进行行为监督和业务监管,并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其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应尽快建立大东北经济圈各分业监管主体之间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进行协同监管,建立金融企业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内各金融机构的真实业务状况,将金融机构置于市场约束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二是要促进大东北经济圈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从传统的以现场检查为主向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转变;从手工监管逐步过渡到电子化监管,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和畅通的信息网络;制订可量化的监管指标,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三是应加强大东北经济圈金融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系统,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早期的风险预警系统;建立统一的电子认证中心,强化对电子支付和清算系统的风险防范。四是加强对大东北经济圈外资银行的监管,使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位于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必须对两者保持一致的监管政策,逐步取消或降低对外资银行实行的种种不必要的优惠。五是要整肃大东北经济圈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提高金融业的安全性。加大对金融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金融业的安全运行。
6.全面贯彻“走出去”战略,鼓励银行业向外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中国加入WTO后的必然选择。入世后,我国可以根据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原则享受到对方对我国开放其金融服务市场的待遇,大东北经济圈金融服务机构可通过建立更多的海外分支机构来促进金融业的国际化,为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管理良好的佼佼者在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争取广阔的发展空间。大东北经济圈内的银行要积极开拓金融服务贸易的新领域、新业务,提高现有国际业务及中间业务的档次,争取走出国门,发展外向商业存在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增强大东北经济圈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