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星
7年前,甘莉承租了一个水面达40余亩的渔场。合同中写入了一个特别条款: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几年过去,租赁到期了,一个“第三者”突然插足,渔场承租人悄然易主。被撵出渔场后,甘莉心有不甘,一纸诉状将出租人和“第三者”一起告上法庭,她要用优先租赁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优先租赁权?甘莉能打赢这场优先权官司吗?请看湖南省望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
未雨绸缪,合同标明“优先租赁权”
2003年初,获悉一个渔场准备出租,颇具经济头脑的甘莉立即找上门来。这渔场水面达40余亩,离甘莉的家不远,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甘莉不知光顾过多少回,知根知底,她相信只要管理得当,自然会赚得盆满钵满,她瞅准了这个赚钱的机会。一个诚心出租,一个诚心承租,双方一拍即合,一份渔场租赁合同书快速出笼——
“甲方:高盛公司;乙方:甘莉。甲方将其所有的渔场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共7年。租金为每年42000元,按季度支付。逾期不交,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租赁期满后,如甲方将原有范围继续出租,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租给乙方。”
拿到这份租赁合同,甘莉的心踏实下来。合同中“优先租赁权”的条款,是她特意要求加上去的。为什么要加上这样一个特别条款呢?原来,甘莉在这方面有过一次深刻的教训。几年前,她租了一个店面进行服装经营,合同签了三年,三年到期后,她提出续租,不料房东横竖不同意,说你又没有优先权,凭什么一定要租给你,结果硬是把店面租给了别人。甘莉耿耿于怀,为此还特意向律师咨询,看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扭转局面,不料,律师明明白白地告诉她,法律上没有优先租赁权的规定,租赁合同到期了,出租人不同意续租,那是出租人的权利。法律上的路走不通,甘莉不得不接受了现实。现在,从服装经营转到渔场承包,甘莉便吸取了上次的教训。
渔场承包合同签的是7年。至于合同到期之后,甘莉还要不要继续承租,当然只能等到时看情况再说。总而言之,这优先租赁权握在手里,行使不行使是自己的事,到时候续不续租,她牢牢地把握着主动权。而这个条款,对出租方来说,似乎也没有什么坏处,租给谁还不是照样收租金,到时候再租给你甘莉,对于公司来说,看不出有任何不妥。于是,当甘莉提出要增加这样一个条款的时候,高盛公司爽快地答应了。
此后的几年,甘莉花了不少心思,投入了不少资金,把渔场打造成了一个钓鱼休闲的好处所。加之这几年经济发展迅速,钓鱼成为了许多有钱人放松休闲的首选,甘莉的渔场办得红红火火,钞票自然也挣了不少。挣钱了,甘莉遵守着合同的约定,每个季度都按时地缴纳租金。而高盛公司,对甘莉也很照顾,有客户要钓鱼休闲,一般都选择到甘莉承租的渔场,完后不用付账,签个单,直接抵扣租金。就是在这样还算愉快的合作中,7年的租赁期走到了尽头。
2010年元旦,甘莉和高盛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了。按理说,续不续租,双方应该有一个说法,可奇怪的是,甘莉这边保持沉默,高盛公司那边也迟迟没有声音。双方都不表态,一切维持现状,甘莉继续经营着渔场。然而,这平静当中,一场纠纷已经开始酝酿……
“第三者”插足,渔场承租人悄然易主
2010年2月,甘莉收到高盛公司的书面通知,渔场租赁合同到期,合同已经自动解除,限甘莉于10日内搬离。
“不是有‘优先租赁权吗?除非这渔场不出租了,否则我可以优先租赁啊,怎能叫我搬离呢?”甘莉找到高盛公司方质问,得到的答复是,渔场要继续出租,只不过,现在要整体出租,而不像原来那样分别出租。原来,甘莉承包的只是高盛公司欲出租场地的一部分,高盛公司这次准备把另外一些场地也打包在一起出租。因为是整体出租,高盛公司觉得,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租赁权”便不存在了,就是说,按高盛公司的理解,甘莉对渔场享有的“优先租赁权”打了水漂。
高盛公司否定了“优先租赁权”,甘莉却不这样认为,合同上白纸黑字,凭什么你说没有了就没有了。不管高盛公司怎么说,甘莉咬定一个死理,一切按合同办。渔场不是还要继续出租吗,那好,你跟别人谈妥后,把租金等条款告诉我,在同等条件下,我要续租的话,就得保障我的优先租赁权。话儿撂下了,不过,在高盛公司看来,却没有什么作用,渔场是我们的,用得着来征求你的意见,看你的脸色吗!双方谁也不肯让步,事情僵持下来。
甘莉耐心地等待着高盛公司出牌,高盛公司这边呢,根本没有优先租赁给甘莉的意思,而是紧锣密鼓地寻找着新的承租人。甘莉等不来高盛公司给出的“同等条件”,却接二连三地收到了高盛公司的搬离通知。2010年3月、4月,高盛公司又接连下发两道通知,限甘莉立即搬离,还郑重地提示,逾期将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甘莉依然无动于衷。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渔场承租人却悄然易主,一个名叫曾宇的人与高盛公司签订包括渔场在内的租赁合同后,成了渔场新的承租人。
“第三者”插足,问题一下子复杂化了。一边是甘莉占着渔场不肯搬离,一边是曾宇等待着进入渔场开展经营,怎么办呢?曾宇找高盛公司,因为高盛公司有义务把渔场交到他手中,高盛公司当然只能找甘莉,在又一次下发限期搬离的通知没有效果后,于2010年5月初组织人员强行清场,曾宇随即接管了场地,并开始投资经营。
纠纷远没有平息,被赶走的甘莉岂肯善罢甘休,一个月后,她一纸诉状将高盛公司和曾宇一起告上了法庭。甘莉诉称,她跟高盛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她享有优先租赁权,在同等条件下,高盛公司应当把渔场出租给她。然而,高盛公司却对她的优先租赁权视而不见,在没有征求她的意见的情况下,将渔场出租给了曾宇,侵犯了她所享有的优先租赁权。现在,她要求实现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权,请求判决确认高盛公司侵犯了她的优先租赁权,并确认高盛公司与曾宇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约定了优先权,续租时能后来居上吗?
一纸诉状,两个被告,高盛公司和曾宇的反应各不相同。
对于曾宇来说,官司胜败对他影响不大,因为甘莉与高盛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他无关。他虽然是插足的“第三者”,不过,插足之前他不知道甘莉和高盛公司间的纠纷;插足之后,也是被动牵扯进来的。如果他和高盛公司的租赁合同有效,他就履行合同;如果无效,高盛公司就得赔偿他的损失。总而言之,他左右逢源,立于不败之地。
对于高盛公司来说,就不是无关紧要了,官司一旦落败,可就意味着公司得赔偿损失。高盛公司积极应诉,答辩状中,详细地论述了两大理由:其一,与甘莉的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租期届满前、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甘莉都没有向高盛公司作出继续租赁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便甘莉曾享有优先租赁权,也因其没有及时行使而过期作废;其二,甘莉即便享有优先租赁权,也仅享有部分租
赁物的优先权,而高盛公司现在是场地整体出租,原来出租的渔场只占出租物的一部分,而且比例不到四分之一,对部分租赁物的优先租赁权不能及于整体,因此,甘莉的优先租赁权无法实现。
一个坚持优先租赁权,一个否定优先租赁权,2010年国庆前夕,湖南省望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那么,究竟谁能获得法律的支持?约定了优先权,续租者能不能后来居上呢?答案当然只能由法院给出。
法官认为:优先租赁权是指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对租赁物继续出租时,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同时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竟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租人应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新的承租条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该承租条件,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优先出租给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条件时,出租人方可将租赁物出租给新的承租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优先租赁权,不过,也不排斥优先租赁权。甘莉和高盛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租赁权,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高盛公司在与新的承租人商定承租条件后,应当征求甘莉是否愿意接受该条件续租,高盛公司未征求甘莉的意见,直接与曾宇签订租赁合同,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优先租赁权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租赁物,只有租金的多少才能客观反映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大小,而不是单纯以面积的大小论,甘莉交缴的租金占全部租金的比例超过2/3,故甘莉的优先租赁权及于全部租赁物。高盛公司与曾宇签订租赁合同,虽然侵犯了甘莉的优先租赁权,但甘莉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曾宇存在恶意行为,曾宇系善意承租人,已实际接管租赁场地,且投资较大,故甘莉主张确认高盛公司与曾宇之间租赁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确认高盛公司侵犯了甘莉的优先租赁权,同时驳回了要求确认高盛公司与曾宇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了,法院给出了说法,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续租一定能后来居上。新的承租者曾宇是善意承租者,这优先租赁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甘莉的优先租赁权换不来续租合同,换来的只能是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高盛公司主动找到甘莉,双方平等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这起优先租赁权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