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互构论视角下的失地农民再就业
——基于湖北省武汉市三个失地农民社区的调查

2011-06-07 06:11穆盼盼
关键词:失地农民个体社区

穆盼盼

(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研究背景

(一)资料收集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1年3月份在湖北省武汉市近郊进行的失地农民调查。调查过程中选取了三个失地农民社区——T社区、N社区和H社区。三社区均为武汉城市建设过程中因拆迁而安置的失地农民社区,社区中居民为失地农民。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掌握资料,在样本选择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样本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其异质性因素。调查过程中共发放400份问卷,有效问卷283份,有效回收率为70.75%,其中T社区124份、N社区59和H社区100份。受访者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二)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

失地农民在失地以前,土地是提供给其生活资料和就业机会的普遍途径,失地之后,这一提供给农民就业机会的途径也随之丧失。调查显示,失地农民在再就业的过程中,就业状况并不乐观。

调查中得知,失地农民在失地前后,工作状况发生了极大改变。236个有效样本中,有206人(占87.3%)认为自己的工作在土地被征前后有变化,30人(12.7%)认为没有变化。如表2所示,被征地之前,调查对象279人中务农者125人,占总人数的44.8%,所占比例最大;其次即待业者51人,占18.3%;再次为本地打工者35人,占12.5%。在被征地之后,在243个调查对象中,本地打工者99人(40.7%)成为当地所占比例最大的人群;其次为待业者28人,占11.5%;再次,个体经营者20人,占8.2%。由上述数据可知,调查对象中已由务农比例最大转变为本地打工比例最大,本地打工的比例已由征地前从事职业的第三位12.5%上升到第一位40.7%;待业者比例由原先的18.3%降到11.5%;个体经营者比例也从原先的6.8%上升到8.2%;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国企集体企业员工也分别从原先的0.7%、1.8%、1.1%上升到了0.8%、3.3%、7.4%。因此,失地农民的职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在所列职业中也从原先的差异显著到征地后的差异缩小,职业分布更加多元化。

表1 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注:年龄一项的样本数为281,受教育程度一项的样本数为280,分别有2个和3个受访者未填写年龄和受教育状况,为缺省值;表中比例为有效百分比。

表2 土地被征前后失地农民的职业情况

但是,就目前而言,打工(包括在外地和本地)比例(占48.1%)和待业比例(占11.5%),共占土地被征后失地农民职业状况的59.6%,居整个职业状况的半数以上。可见,在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中,职业状况仍属于低层次,多为打工,而在本地打工者中,多从事保安、保洁等无技术含量的高强度劳力工作。

此外,调查中也了解到,本地打工的保安、保洁人员,每月工资约800~1500元左右,无节假日无休息日,经常加班。可见,这部分已经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的工作情况并不理想,不仅就业层次低,而且待遇差,劳动强度大。在调查是否对现在工作满意时,只有28.8%的受访者选择了“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两项,71.2%选择“一般”、“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可见,失地农民在离开土地后的就业满意度较低。

从以上分析可知,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状况并不理想。不仅就业层次低,满意度低,且工作待遇差,劳动强度大。这说明失地农民在脱离祖祖辈辈生活的农村社区之后,在融入新社区生活之时,在实现就业的过程中存在很大问题。

(三)失地农民就业过程中的农民期待与政府作为

失地农民是既不同于农民、又不同于市民的特殊群体,也是城市化过程中为城市化建设做出贡献的特殊群体。由于自身及社会的各种因素,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伴随失业成为常见现象,此时,政府的作为成为促成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重要因素。而失地农民自身也容易将其自身就业看作是政府该管的事情。多数受访失地农民表示政府应安排就业,与这种高期待形成对比的又是什么?在对“政府帮助家人安置工作”的调查中得知,268个有效样本中,只有93人(占34.7%)表示政府帮助自己或家人安置了工作,175人(65.3%)表示政府没有安置工作。因此,失地农民对政府的高期待显然与政府的实际作为形成巨大反差,这种反差的长期存在必然对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的现实情况应值得反思,首先,失地农民在再就业过程中,与农民个体的弱势地位而言,政府发挥的作用巨大;其次,政府的作为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再次,单纯依靠政府与社会的努力,失地农民个体秉持“等”、“靠”的态度,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必然在就业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其就业问题更加凸显和严重;此外,绝对性地强调失地农民再就业到底是政府、社会还是农民个体的责任有失偏颇,以上几点反思将我们的分析视角引向社会互构论的视野。

二、理论视角

社会互构论是关于个人与社会这两大行动主体间互构共变关系的社会学基本理论。所谓互构,是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建塑与型构的关系;所谓共变,是指社会行动主体在互构的关系过程中的相应性变化,并注重这种变化的共时性与共变性。社会互构论的基本预设是,个人和社会分别表现了人类生活共同体的二重性:个人是社会的终极单元,社会则是个人的存在方式;它认为人类共同体的发展就是个人与社会互构关系的演变过程[1]。因此,在个人与社会二者中作出选择既没有必要,也有失偏颇。

三、社会互构论视角下的失地农民就业困境

从上述分析及论述可知,失地农民在再就业过程中,社会与个体相互突出对方责任,且两者关系处于非良性互构状态,或社会控制力过于强大,泯灭个体自主性;或政府置之不理,任失地农民自行发展;失地农民个体也认为是政府责任,政府应对其就业负责到底,使得失地农民就业更加处于困境。

(一)社会因素

1.不当的政府控制。政府是城市化建设的推动者,是主要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因此对于失地农民的再就业而言,理应扮演一定角色并承担一定责任,理应是失地农民安置过程中的重要支持者。但是,由于政府拥有行政命令权力的特点,在此过程中,极易造成政府忽视农民个体特点,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的情况,从而使个体完全处于被安置状态,个体积极性与创造性被抹杀。调查社区中被安置工作的失地农民多从事保安、保洁等工作,这种工作安置的同质性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多样性与多元化。而失地农民也多为私下抱怨,极少真正采取行动回应政府的这种安置现状,这种强势控制与弱势回应的不协调性极大地影响着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此外,与此对应的是,政府对其他未安置工作的失地农民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未就业的失地农民生活更加困苦。因此,政府的这种对失地农民或管或不管的两极方式,是失地农民再就业出现众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从根本上来讲,是没有认识到个体的重要性,是一种政府本位的作为。即使是实行强大控制的管理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强大控制下的实质忽视。

2.歧视的社会观念。由于社会与个体是一种相互形塑、共同推进的过程,双方在互构过程中实现共变[2]。因此,社会对个体的消极态度势必影响个体在社会中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的认同。由于失地农民身为农民的历史身份,加之农村社区各方面硬件、软件设施和各项资源均不及城市社区,使得失地农民在自身素质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是入住新社区的失地农民无法在短期时间内消除的。同时,长期以来户籍制度的存在,以及不同户籍的不同待遇,使得城市居民与农民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这种制度在加剧城乡分裂的同时,也使得从农村走出来的失地农民无法尽快的在城市中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用人单位的歧视性用人观念,使其刻意回避失地农民,这种不公平的劳动力市场加剧了失地农民就业的困难。在对失地农民“生活不适应的原因”调查中发现,“失去工作、无经济来源”、“收入减少、生活质量下降”、“城市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不喜欢现在工作”、“邻里关系不好”、“亲戚朋友联系少”、“受城市居民歧视”、“觉得还是农民好”、“不适应生活方式”、“其他”分别占29.3%、21.8%、40.1%、7.5%、12.9%、2.0%、8.8%、13.6%、44.9%、28.6%。受城市居民歧视即占一定比例,说明失地农民在与社会的互构过程中,存在一定消极因素,影响着失地农民的适应与就业。

(二)个体因素——消极的个体能动

失地农民个体作为其再就业的行动主体,是失地农民再就业状况不理想的重要因素。因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互构共生、共存共荣之义,休戚相关、血肉联体之情,因而不能仅仅从生存利益的角度看待自己对社会的依赖,或以无奈之情来理解社会对自己的约束[3]。政府在推动农民失地的过程中固然负有责任,但是政府在对农民作出各项补偿型措施之后,失地农民也应积极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借助政府提供的资源补充自己,积极与社会其他主体交往从而获取信息及资源。如果在面对生活、就业的巨大转型之后,仍秉持“等”“靠”思想,势必使自身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

在对所选社区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三社区的失地农民确实在就业上存在消极态度。在对“进入社区后与城市居民的往来情况”一项进行调查时,279个有效样本中,只有53人(占19.0%)表示与城市居民经常往来,111人(39.8%)表示偶尔往来,而57人(占10.4%)表示与城市居民从不往来,这说明失地农民失地以后,多数不愿意与城市居民往来,这就使其自身处于一种较封闭的状态,获取的就业信息等资源也会减少,不利于其就业的实现。在对“由于工作原因(包括失去工作和职业转变)而导致不适应现在生活”的调查中,涉及该因素的分别占29.3%、21.8%、7.5%,这说明就业问题已经给失地农民的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但是有8.8%的受访者表示不适应是因为受周围城市居民的歧视,显然,这种受歧视的个人感觉与个体自身同他人的互动存在一定关系,表明失地农民个体与社会其他主体在互动过程中是一种冲突的互构关系。在对“个体是否积极择业或创业”一项的调查中,只有27.2%的受访者选择了“非常符合”和“比较符合”两项,70.3%选择“一般”, 12.5%选择了“比较不符合”和“完全不符合”。因此,失地农民在面对就业转变的过程中,欠缺一定的个体主观能动性。但是,能否实现就业是失地农民作为主体而身体力行的,如果这一主体缺乏积极性,那么社会其他主体即使提供资源,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也不会有很大好转。因为当每一方以自己的意愿、理念和逻辑来改变对方时,也难以避免被对方型塑和构建[4]。即使社会以积极的态度采取措施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提供有益资源,如果面对失地农民的消极态度,将会使整个互构无法实现和谐共变。因此,失地农民个体在其实现就业的过程中作用巨大,不容忽视。

四、结论与小结

本文以武汉市城郊三个失地农民社区为例,借助社会互构论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失地农民就业状况不理想同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不良互构存在重要关系,社会与个体都有突出对方责任的倾向。“社会互构论”强调实践过程的“多元互构”性质,“多元”是“互构”的最基本前提,因为,“一元”本身就否定了结构性,因而就无所谓“互构”[5]。因此,在促成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过程中,应发挥各大主体的作用,将其积极能动地互构起来,强调任何一方的做法都有失偏颇。第二,政府作为推动失地农民产生的关键力量,应在失地农民就业过程中提供措施与资源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依靠其特殊力量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有益氛围和条件。但是在此过程中应避免形成独断发令和不管不问的两种极端局面,既要积极承担责任,为社会个体负责,也要在发挥政府自身能力的同时,为个体积极性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协调带动个体配合政府的措施,并为其发展创造一定空间。第三,强弱悬殊和支配屈从已不再是现代社会行动的规则[4],个体在与社会的互构过程中作用巨大。失地农民的消极态度势必对其就业造成损失,个体应积极主动的利用各方优势资源,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实现其理想的就业。第四,社会互构论决不仅仅着眼于个人与社会这两端,决不仅仅抽象地单纯讨论个人与社会两者的互构,它对于个人与社会二者之间的连续体及其区间性和过渡性事实也投以相当的重视[6]。如何发挥社区、市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因素,也是促成失地农民实现就业的有利条件,这些中观组织的缺位同样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产生一定损失和不利因素。

因此,面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困境,绝对性地强调到底是哪方责任有失偏颇,现代社会中,和平与发展、协商对话、公平互惠、强弱双赢才是时代的基调,不同主体间的并存互构、相应协变关系成为了一种基本特征[4]。因此,各方主体应积极互构、和谐共变,使未就业和就业不理想的失地农民顺利地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并找到能够发挥个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的职业空间。

参考文献:

[1]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的新探索[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4).

[2]熊凤水.社会互构论视域中的乡城人口流动[J].农村经济,2010(8).

[3]郑杭生,杨敏.社会互构论的提出——对社会学学术传统的审视和快速转型期经验现实的反思[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4).

[4]杨敏,郑杭生.社会互构论——全貌概要和精义探微[J].社会科学研究,2010(4).

[5]杨敏.社会互构论:从差异走向认同的追求[J].江苏社会科学,2006(1).

[6]郑杭生,李棉管.中国扶贫历程中的个人与社会——社会互构论的诠释理路[J].教学与研究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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