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人和社会都容易失去理性。极端表达就是暴力。
选择暴力,无论经过怎样的理性计算,都是一种非理性。不幸,暴力一步步侵蚀中国社会的公共空间。社会秩序在它的冲击中,正在让一个确定性的未来变得模糊。
在今天的中国,问题已经不在于暴力行为的时有发生—比如在群体冲突上、征地拆迁上、公权力机构“执法”上,而是,暴力已经走到博弈的前台,被不少的人,尤其是一些基层权力者视为解决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最优方案。
心理背景是:整个社会情緒化越加严重,狂躁易怒,很多人没有安全感。
这是怎么了?
内心的攻击性
暴力的种类太多了。
城管打人是一种暴力,打工仔杀老板是一种暴力,精神失常者拿刀在大街上砍人也是一种暴力。每一种暴力所反映的问题都不完全一样。
期待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是不现实的。
但暴力成为一个社会上不少人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还是有迹可循的。
细细考察,作为失去理性的极端表达,暴力受制于这四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一个人是不是变得有攻击性?有哪些东西在心理上暗示或激励他玩暴力?哪一种情况,让他觉得玩暴力风险小收益高?整个社会,是不是没有安全感,从而形成了暴力发作的心理背景?
传统的心理学家,常常抛开“社会”和“制度”,而只从人性和心理来考察暴力的根源。就是说,他们只看到第一个问题。
比如,弗洛伊德就说,人具有一种破坏的本能。得出这个结论,他基本上还处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阴影里。
尽管我们可以把一个人想得很坏,但说人天生就好暴力这一口,他“本能”地要去干这种事情,还是有些让人惊讶。事实上,这在理论上一点都不需要想象力。它无法说明,为什么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并没有多少暴力冲动,甚至连杀鸡都下不了手。
这根本就不是什么理论,因为暴力不是生理需要,以“本能”来解释暴力的根源,等于什么也不解释,把问题给取消了。
还是美国思想家弗洛姆说的比较靠谱:人有暴力行为,一定是他在心理上、人性上已经被破坏造成的,至于是别人破坏他,还是他“自残”,都无关宏旨。
这符合“一个恶人在杀人放火时,已经先在人性上把自己杀死了”的生活常识。在看一个恶人作恶时,敏感的观察者不难发现,他们的眼睛充满了绝望和恐惧,那正是自己的人性已经被干掉的表征。
人本来有自由地实现生命潜能的先验渴望。但现实、利益轻易就可以阻止这一点,对他的自我、人性进行破坏。一个社会越是让很多人看不到未来,破坏力就越大。
就心理逻辑而言,一个人的自我、人性被破坏,他对这个世界就有一种恨意,倾向于报复,类似于“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报复的对象,可以是损害他的具体的人,可以是无关的弱者,也可以是他权力捕获的人。
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有的人最喜欢打砸,其实就是报复,他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有些公权力人员,在“执法”时喜欢对被“执法”对象挥舞拳头,也是因为接受了权力对他施虐,然后通过对弱者施虐寻求补偿—这是一种变相或者说变态的报复。
权力失序诱发暴力
人不是内心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即使他变得很有攻击性,也不一定就表现为行为上的暴力,因为他要面临很多外在约束,有他人的,有利益上的,有制度上的,有法律上的。
这个时候得看情境。当公权力暴力不时发生时,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地把它解释为只是有些人坏了。我们被迫反思:这是不是某些管理思路、制度设计诱发的?
前段时间出现一个比较夸张的事件,河南驻马店的20多名城管围攻警察,称其干预执法。起因是,城管在旧房改造过程中与户主发生冲突,围观群众拨打了110,民警出警制止城管,马上遭城管围攻,并被押上城管执法车。事后,打人城管被刑事拘留。
群众感慨:一些城管连警察都敢打,小贩、被拆迁户等弱势者,被打那就更不在话下了。
这些城管哪儿来的胆?
公权力机构的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是:其存在需要纳入制度内,获得法律授权或认可。就是说,公权力人员的行为必须有制度、法律上的依据,由此才能得到辩护。
制度、法律从来不规定城管可以打人。他们的暴力行为是非法的。
但问题是,对于公权力机构来说,制度、法律的规定,和管理思路、制度设计在头脑和心理上的反射,不一定是一回事。如果加进去了利益驱动,往往还是两回事。制度、法律在文本上阻止他们搞暴力,但管理思路、制度设计在利益上、心理上却暗示或激励他们这样干。
弗洛姆考察过美国、墨西哥的监狱、医院、学校等机构,他发现,这类机构的工作人员最容易变成一个施虐狂。当然不是说所有人都这样,而是说,制度所建构的那种一个人可以合法地单向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关系,在被支配者被剥夺了反制能力的情况下,最容易让一个有权力的人对另一个没权力的人产生暴力。
对于公权力机构来说,它们被设定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代表“国家”,掌握着诸多资源。虽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但在权力行使“管理”职能时,从思路上,已暗示了“社会”就是一个被权力支配的客体,“社会”中的人,必须被纳入到一个权力眼中的秩序里。在这个秩序里,民众的行为不得越出它所设定的界限,否则,秩序就会受到动摇。它在心理上,也就威胁到了权力的有效性。
就此而言,“管理”或“维护秩序”,预设了这两点:一、民众有义务服从公权力机构的“管理”,否则,视为捣乱或对抗,而在心理上,以暴力对付捣乱或对抗,也就具有了合理性;二、维护一个权力所着力建构的秩序,由于它被视为如此的重要,具有优先性、基础性,在心理上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包括暴力。
综上,如果“管理”和“维护秩序”,体现的不仅仅是权力的意志,更重要的还是某些官员或“执法人员”的利益,比如拆迁时,暴力就更容易受到暗示和激勵。河南驻马店20多名城管之所以连警察也围攻,是因为在心理上,他们看见的已经不是出警执法的警察,而是对抗他们利益和秩序的人。
管理思路出现问题,有必要调整。比如,要走向“共治”,让社会参与治理,并扩大社会自治空间。而在制度设计上,也应该防止一些官员、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权力玩暴力这一手。民众不仅应有监督公权力机构的权利,这种权利,还应该通过人大等民意机关转化为实际的、日常的权力。
纸上的权利永远是软弱的,其能否兑现取决于权力。只有权力才能制约权力。
用制度约束官民博弈
对于一个自我和人性被破坏的人,当他在某种可以诱发暴力的情境中进行施暴时,能够具有无穷的快感。问题是,谁都知道,这可能要付出代价。
所以,当某些基层权力基于利益驱动选择了暴力来和民众“对话”时,那一定说明,影响到这样的行为选择的博弈格局已经很不对等—而且,整个社会弥漫着某种不狠捞一把好像就没有机会的心态,影响到了一些官员。
这两种因素的存在,促使他们铤而走险,因为这样成本很低,而收益很高。
也就是说,对于某些基层权力来说,选择使用暴力和民众博弈,可能是最佳策略,而如果民众选择使用暴力对抗,则只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底线策略。
情况很清楚,像暴力拆迁等公权力暴力的不时发生,说明民众基本上缺乏博弈能力和对基层权力滥权施暴的反制力量。如果民众可以通过制度性的渠道,真实有效地监督、制约基层权力,后者应该也可以学会尊重前者的权益,学会协商解决问题。
基层权力最担心的,无非是可以影响他们利益和命运的上级。但问题在于,尽管越往上,利益的牵扯越少,但权力上层和基层权力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越严重,权力资源也越难顾及更多的事情。一个案件能够得到高级别权力的重视,逻辑上也就意味着它非常严重,这与实际发生的案件并不成比例,相形之下,觉得自己没有弄出什么大不了的事情的基层权力,也就有了侥幸心理。
由于腐败、公权力暴力的发生并非孤例,一个地方很容易就从另一个地方得到心理上的支持,在后者没有为其行为付出沉重代价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法不责众”心理扩散,就容易变成一种心态和行为选择上的“集体无意识”。反过来,它又成为基层权力和权力上层的一种博弈筹码,推动博弈不断抬高所能容忍的底线。
赋权(力)于民,让民众的评价决定官员的前途,是多么的重要。很多民众的维权,其实也是在维护中央和法律的权威。
清楚的是,基层权力和民众博弈格局不对等,其实只是整个社会的博弈格局倾斜的一个主要部分,这就正如公权力暴力的发生,只是整个社会暴力的一部分一样。虽然公权力暴力对社会暴力的发生具有“示范”性,但它们之间,通过情緒的相互传染,也相互强化。
就是说,推而广之,在今天,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或多或少都有恐惧。这正是暴力发生的深刻背景。丧失了对安全感和确定性的预期,已经让很多人在理性上hold不住了。
简单的一个描述是:一些官员腐败、侵害民众权益的行为,传导到整个社会;同时,由于贫富悬殊、价值观念上的“仇穷”,对弱者形成了一种“结构性暴力”。两者一结合,在整个社会打造出了一条这样的心理链:弱者感到不满和恐惧,导致强者感到恐惧;强者为了消除恐惧,加紧剥夺;这导致弱者情緒升级;这又引发强者更加恐惧。恶性循环中,暴力登场,有的人只想到用尽一切手段得到今天,而不管明天。
如此心理背景使妥协成为一个难题—因为被剥夺的弱者感觉已经无路可退,而强者在心理上,也害怕让步了。
这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形成暴力思维和行为模式,对谁都没好处。它只能是一种公共灾难。杜绝暴力,避免它继续蔓延,应成为政府和整个社会的共识。作为药方,一个社会理性、妥协、对话思维的培育,尤其是用制度化、法律化、常态化的利益协商来约束官民博弈,显得尤为重要。
最坚实的一步,可以从消除公权力暴力开始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