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为契机全面推进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2011-05-29 09:23淮河水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治淮 2011年3期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设项目

淮河水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肖 幼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新《水土保持法》明确了流域机构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淮河流域地处我国东、西结合部,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矿产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人为水土流失现象及其潜在的威胁越来越大,迫切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强化手段,全面推进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一、总结经验,巩固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成果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十一五”期间,淮河水利委员会和流域各级水利水保部门紧紧围绕“三权一案”和“三同时”制度,以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为突破口,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大力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五年来,淮委依据《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04〕97号)的精神和水利部的要求,持续开展流域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先后对54个部批方案的大型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并不断总结经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效果,促进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深入。同时,代部组织完成了近50个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举办了“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培训班。

河南、安徽、江苏和山东省水利厅以抓好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邀请省人大以及组织环保、发改、国土、新闻等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山东、安徽、河南三省共排查各类生产建设项目4656项,其中,山东省排查2552项,安徽省排查589项,河南省排查1515项。通过排查,河南省初步查明有1001个项目需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或办理水保手续,安徽省查明有60个项目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山东省查明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有355个。

二、分析形势,把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建设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够,或者是通过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逃避水土保持法律责任。二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落实有待加强。从调查统计数据来看,流域内国家发改委批(核)准的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了88%,但省发改委审批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却只达52%,尤其是城镇建设、井采矿、露天矿和管线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分别仅有18%、29%、36%和44%。三是监督管理能力相对薄弱。流域内很多地方没有专门水土保持机构,缺乏专职技术人员;不少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未通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装备水平、执法人员素质等需要不断充实和提高。四是水土保持监测还无法为监督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水土保持信息化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五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据不完全调查和统计分析,“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整体不到40%。

因此,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还需要进一步创新思路、强化措施。

三、深入学习,全面领会《水土保持法》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新《水土保持法》立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维护,对原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部分禁止性、限制性和强制性条款,提升了水土保持的战略地位,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预防保护制度和法律责任,提出了规划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流域机构的法定职责等,为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了坚强后盾。

一是新《水土保持法》对水土保持规划具体要求和流域机构法定职责的明确,要求我们适时转变观念,把工作重点从传统的“治理”转向综合管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把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管理,加强预防保护,强化人为水土流失的防控,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尤其是流域机构法定职责的明确,必将对全面推进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产生巨大推进作用。

二是新《水土保持法》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并且在国家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内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水土保持责任,必将对加快流域各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进程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要求淮委必须根据新形势,将工作重点从对生态建设的项目管理转向加强流域内水土保持相关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力提升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社会化服务能力,为加快推动地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步伐提供技术支撑。

四、理清思路,全面推进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十二五”是中央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更是淮河流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这个阶段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交通设施和小城镇建设为主体的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规模仍呈扩大趋势,火电开发项目建设规模在现有基础上会适度扩大,资源开发类项目建设将呈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因此,落实新《水土保持法》,全面推进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必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

(一)扎实做好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

淮委及流域内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宣贯,修订完善配套法规体系。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乡规民约,促进监督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淮委将在积极配合水利部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规章为重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实施办法为重点等配套法规制度修订的同时,启动流域国家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监管的有关制度研究与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和试点,为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流域内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流域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以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规划纲要为指导,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紧紧抓住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这一契机,进一步抓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近期应加强省级及重点地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和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水土保持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及执法能力;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制度,保证执法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断扩大监督管理成果

淮委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升监督检查效果。同时,继续大力推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完善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强化水土保持监督信息化管理,以全面推动流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不断扩大监督管理成果。

(四)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在监督管理中的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是水土保持管理和科学研究最重要的基础资料来源,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治理等宏观决策的基础,是确保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流域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应进一步理清流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思路,强化水土保持监测的基础性地位,以宏观监测为主导,坚持不同空间尺度监测数据相结合,加强水土保持动态评估工作,切实开展技术研究和应用,全面提升流域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能力,为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及水土保持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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