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红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北京 100091)
我国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整个核燃料循环的发展,同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越来越多,从铀矿的开采、加工、铀浓缩、元件制造,到反应堆运行和核燃料后处理等一系列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安全有效管理,才能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不给后代带来负担。为此,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标准来进行指导,确保其安全性。放射性废物的主要来源见表1。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层次顺序分别有: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是核领域唯一的法律,是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大法。
(2)国务院行政法规
表1 放射性废物来源1)Table 1 The sources of radioactive waste
目前,尚未发布有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安全条例。
(3)部门规章
属于强制性法规有: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此外,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核安全导则有:
1)HAD 401/01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1990年9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 HAD 401/02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1997年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3) HAD 401/03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机制,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4) HAD 401/04放射性废物的分类,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5) HAD 401/05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6) HAD 401/06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放射性废物管理包括废物产生、收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和核设施退役在内的所有行政和技术活动。放射性废物管理流程见图1。
放射性废物管理标准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各环节的方方面面,目前现行标准和正在制定和修订的标准归纳如下:
(1)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有很多种方法,我国关于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见表2。
图1 放射性废物管理流程图Fig.1 Flow diagram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2)放射性废物处理相关标准
放射性废物处理主要包括废气、废液的净化,废物的固化处理,废物的减容处理等内容。我国已制定的标准见表3。
(3)放射性废物排放及清洁解控相关标准
放射性废物经处理后,废气、废液的排放,及清洁解控都有严格的控制,我国已制定的标准见表4。
(4)放射性废物贮存相关标准
放射性废物经处理后,达不到排放或清洁解控的低、中放固体废物和高放废液需要暂存在贮存库或贮存厂房,贮存库、贮存厂房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已制定的标准见表5。
(5)放射性废物包装运输相关标准
包装、运输是放射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包装应满足运输、贮存和处置的要求。我国已制定的标准见表6。
(6)放射性废物处置相关标准
处置是放射性废物治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国际上对于低、中放废物采用近地表处置。我国《放射性污染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处置的安全性是通过选择适宜的场址、良好的工程措施和完善的管理来达到的。选址和建造是首要应重视的问题。我国已制定的标准见表7。
(7)核设施退役相关标准
退役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场址不受限制的开放和使用。核设施退役方法有立即拆除、延缓拆除、就地掩埋等方式。我国已制定的标准见表8。
现有标准归纳总结如下:
(1)从法律层面上,缺少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及程序等重大问题的行政法规。例如:缺少由国务院行政部门发布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
(2)从用于指导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现有标准(包括废物产生、收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和核设施退役在内的所有行政和技术活动)在满足核安全的需求上,无论从覆盖范围
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不小的差距,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标准缺项很多,有的甚至是空白。
表2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Table 2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of radioactive waste
表3 放射性废物处理标准Table 3 Processing standard of radioactive waste
表4 放射性废物排放及清洁解控标准Table 4 Emission and cleaning solutions control standard of radioactive waste
表5 放射性废物贮存标准Table 5 Radioactive waste relevant standards
表6 放射性废物包装运输表Table 6 Packing and shipping standard of radioactive waste
表7 放射性废物处置标准Table 7 Disposal standard of radioactive waste
表8 核设施退役标准Table 8 Standard of decommission of nuclear facilities
例如:①核电厂三废处理方面的废物最小化原则由于没有具体指标控制标准,因此无法真正体现在设计当中,同时给安全评审带来不便。②对于放射源的安全监管、最终处置等方面缺少相应的法规和标准,这是我国放射源事故(丢失、被盗占首位)率高居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③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的设计、制造等方面标准落后,随着核能的快速发展,我国每年运输核燃料、放射源等货包也随之快速递增,货包的设计制造质量直接关系到运输的安全。④我国高放废物的处置标准尚处空白,高放废物深地质处置是国际核能发展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应尽快将高放废物深地质处置相关标准研究纳入科学研究计划中。
未来几年,很多核设施将陆续进入退役,退役治理涉及去污、环境整治、清洁解控和废物再循环利用等技术标准,需要制定和完善。
建议如下:
(1)随着我国核事业的迅猛发展,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越来越多,国家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启动的科研项目、建设项目也在增多,放射性废物管理离不开法律、法规、标准的支持,上级有关部门在规划、起动新项目时,应增加标准化的内容,使标准化工作和项目开展同时进行,以便及时地提出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建议。保证新项目的标准需求,消除标准滞后于需求的现象。
(2)标准是科学技术及经验的总结,一项标准的编制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目前标准编制费用偏低,和编制人员所付出的劳动不相符,严重影响了编制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呼吁上级部门能够提高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费用,以鼓励科研院所人员制定标准的积极性。
核能利用中安全问题是关键,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发展核能阶段,放射性废物的产生越来越多,因此,很有必要结合我国目前放射性废物标准现状,尽快地建立和完善该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用以指导、规范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以保证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安全有效。
[1] 连培生,编著. 原子能工业[M]. 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5.
[2] 马立毅,王建英. 我国核安全法规概述[J]. 辐射防护通讯,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