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芳
在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18个月的造富神话中,小额信贷是个关键词。换言之,她的所有财富几乎都源于借贷。而借、贷双方能否达成交易,取决于他们如何评估风险和收益。
这个世界上,吴英这样的借款人数不胜数,但由于对风险和收益的认识迥异,其命运各不相同。说一个吴英的浙江老乡—德力西总裁胡成中的例子。德力西发展初期,准备建产品检测中心,但公司没钱,银行也不给贷款,不得已,只好向民间借贷。因为担心还不上,胡成中的父母苦苦哀求他不要借。他顶住压力借了30万元,现在德力西年产值180多亿元。
或许在吴英心里,也有过成为“胡成中”的梦想。面对公诉方的质疑,她反问:“你怎么知道以后就不会赚?”这个年轻的女人看到了风险放大后的收益,却忘记了风险自身。
本色集团大肆扩张疆域的过程中,与吴英相关的每一桩借贷,收益因素都被无限放大了—这里指的是高利率。例如,2006年,浙江民间借贷月息尚在2分(每月2%,年化利率为24%)左右时,吴英开出了6分月息(每月6%,年化利率为72%)。如此高的收益足以令债权人无视风险。警方起诉意见书显示,从2006年3月末至2007年1月,吴英仅从其最大的资金掮客义乌人林卫平处就吸收存款约4.74亿元,至案发时,归还本金约0.97亿元,支付利息约0.50亿元,尚欠约3.76亿元。
历史总是相似的。
1917年5月底,35岁的庞兹还是美国波士顿一家公司的普通职员,每周薪水只有25美元。但在1920年的春夏之交,这个初来美国时一文不名的意大利人,转眼间就成了翻云覆雨的金融奇才。庞兹的“蹿富”路径是:告诉在波士顿的美国人,100美元,只要放在他那里,45天后,就可以变成150美元;如果到期后继续交给他投资,一年后,就可以拿到2500美元;两年后,这100美金就会变成6500美金。而当时,哈佛大学校长每年才挣6000美元。许诺投资者以很高的回报,在这一点上,吴英和庞兹极为相像。
在吴英事件里,债权人决策的另外一个依据是吴英能否赚钱、能赚多少,这取决于吴英的商业版图和本色集团的盈利能力。本色集团一度开设了15家公司,涉及商贸、酒店、广告、婚庆等。吴英的经营理念也非常炫目,比如本色车业有限公司开展了免费洗车活动(仅此一项投入就在1000万左右),布兰妮连锁洗衣店每天为前百名顾客免费洗衣等。任何一项投资都需要一个时间段才能取得回报,吴英投的大部分项目,因为是在初期,都是亏损的。
回过头来看庞兹,他对外宣称,自己的高额利润来源于国际邮政代金券的买卖。当然,庞兹没用这些钱买邮政代金券,他的投资分为四种类型:能赚钱的生意,房地产,给朋友发放无抵押贷款,最重要的是试图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用借来的钱做投资,是吴英与他相似的另一个地方。
当庞兹的第一批投资者来领取50%的利息时,他就把后来投资者的钱交给他们。而吴英所投的项目初期都在亏损。她如何还款?有知情人透露,艰难时,吴英也曾用庞兹的方式渡过难关。
债权人是否借钱给他人,还要考虑信用因素。高额利息和初期良好的还息声誉,让吴英的名气在借贷市场一路飙升。盛时,甚至有人托关系才能把钱借给吴英。对庞兹来说亦是如此,他在短短几个星期里就捞到了成百上千万美元。
把吴英和庞兹放在一起比较,并不是为了证明吴英就是庞兹,而是想进一步说明,当人们对事情的认知脱离基本常识时,看似伟大的故事往往以闹剧收场。
仅仅18个月,商业畅想还没来得及彻底展开,吴英就入狱了。于是就有了若干假设的可能。吴英自己在法庭上也反问公诉方:“你怎么知道以后就不会赚?”类比孙大午的故事,或许能更好地透析吴英事件。
由于难以从当地金融机构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支持,1990年代中期,已经颇具规模的大午集团试着走上了一条“民间借贷”的融资之路。孙大午最早从亲戚朋友那里筹钱,后来范围扩大到大午集团内部员工及他们的亲友,逐步又扩大到商业合作伙伴以及大午中学的学生家长,最终形成数百户的借款规模。每借到一笔资金,大午集团就给储户一份统一的借据作为凭证。这些钱存取完全自由,大午集团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在长达8年的融资活动中,储户和大午集团从没有发生过信用纠纷。2003年,长期徘徊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大午集团终于引起有关方面注意,孙大午也因此入狱。
大午集团因非法集资案遭受巨大打击,经营严重受损(当年账面亏损584万元,而2002年是盈利980万元),但好在劫后余生。孙大午出狱后感到特别欣慰的是,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员工落井下石,更没有人携款外逃;企业在亏损,许多没有离职的员工依然坚守岗位,还主动降低工资,最高降幅达30%。
而吴英事件的复杂性在于:吴英入狱后,本色集团就已经名存实亡。据公开材料,吴英及本色集团现在仅剩下位于汉宁西路的本色酒吧、本色建材城和位于中山路与汉宁西路上的商贸城等几处财产没有被查收或拍卖,但仍处于查封状态。(吴英的亲人质疑说,财产的处置都是由东阳公安部门操作的,但按照司法程序这些应该由法院来做。还有一点是,几千万的拍卖款不知所终。)
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查明,吴英集资诈骗约7.73亿元,没有归还的约3.84亿元,这些钱到哪里去了?吴英本人没有账目,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司法机关委托3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均无法进行。直到一审被判死刑后,吴英才凭记忆在上诉材料中罗列出所开公司以及一些投资项目所用款项,对资金去向予以说明(能否被采信尚未可知)。
同样是在创始人出事之后,大午集团对企业没有失去控制权,大午集团的融资人也没有出现大规模挤兑现象;本色集团则明显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这可能与各地不同的政企环境有关,但本色集团的后续管理能力的确无从谈起。
罪与非罪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对吴英来说,时机似乎更为重要,成王败寇。
正如财经作家吴晓波所说,吴英等诸多人物的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吴英们的行为应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吴晓波的言论如若成立,需要一些因素的支撑。一是时间,二是吴英们的实业投资均获得了巨大成功。
当下,许多成功的浙商出于对现金的偏好、对短期高回报的重视,以及对项目绝对控制的追求,更多地进入商业地产等领域。只要判断准确、运作得法、合作团队能力强,投入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一两年内回报100%,也不是没可能。
从这个维度来看,吴英的商业设想符合当地商界的主流偏好。这也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尽管这个事件一开始就显现出诸多荒谬性,但仍有不少富人愿意相信她的“商业神话”。另一部分原因是,当地自明清以来,商业活动中的信息多依赖人脉传播,热衷于讲述、传播财富故事的区域特色,至今仍很浓郁。
在此如果讨论因为入狱而导致了吴英商业战车的搁浅,显然是个伪命题。因为历史不能假设。如果庞兹当年的投资收益能支撑45天50%的回报,那他就不会成为美国史上“最伟大的骗子”。
曾颇受“非法集资”一词困扰的孙大午告诉记者,罪与非罪,其界限在于“是否诈骗”。茅于轼的看法是,“集资合法不合法,要看它有没有损害别人,有没有造成恶果”。
如果本色集团能在吴英入狱以后,像大午集团一样有序经营,吴英生死未卜的明天或许会多些悲壮的色彩。但这些都是假设,当年绚烂夺目的本色集团在一个女子入狱后,显然失却了灵魂。
从孙大午到吴英,这种罪与非罪的争议,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在茅于轼看来,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业的垄断,“你把金融业垄断起来了,老百姓的钱就没地方去,一方面(一些老百姓)钱很多,一方面(中小企业)借钱还借不到,这就说明我们的金融业有很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