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微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近年来,国际间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一直不断,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战的热点之一。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反倾销手段被采用的频率有所区别。很多国家在 100多年前就制订了有关反倾销的法律,但是引用这些条款来对进入本国的外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案件并不多。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促使各国纷纷拿起反倾销的武器来转嫁国内危机。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已经超过 3000种,由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达千亿美元以上。在WTO和 GAAT原则下,采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两反两保”)手段的国家不仅包括经济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两反两保”已经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一部分,其使用程度之频和效力之高远远超过其他控制进口的手段。
2010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世界各国主要经济体都面临不同经济问题,美国失业率居高不下,欧盟成员国频现债务危机,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经济体通胀加剧。在此背景下,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纷纷出台各类贸易限制和保护措施,中国对外贸易的压力也日益增大,面临的反倾销案件也不容乐观。
从 “两反两保”立案调查数量来看,自 1995年到 2009年世界有 2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起了多达 746起的 “两反两保”立案调查,其中有 11个国家和地区共 637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总量的 85.39%。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发达国家有美国 (100起)、欧盟 (90起)、澳大利亚 (30起)、韩国 (24起)、加拿大 (23起)等,发展中国家有印度 (130起)、阿根廷 (81起)、土耳其(56起)、巴西 (43起)、南非 (32起)、墨西哥(28起)。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表 1),我国遭遇的“两反两保”案件日趋增多,影响金额进一步扩大,同时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限制等各类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我国出口遭受较大损失,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投资壁垒对企业的发展形成制约。
表 1 我国近年来遭受“两反两保”情况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 30年来,经济一直在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上运行,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展,举世瞩目,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重要。但是,就在我国出口猛增,全球市场占有率日益扩大的同时,不能不看到的是各国对我国产品的“两反两保”开始连年不断,有增无减。目前,国外对我国 “两反两保”有以下特点:
(1)我国是世界各国发起 “两反两保”的主要目标国,可以说也是遭遇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自从 1979年欧盟第 1个发起对我国糖精的反倾销案后,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陆陆续续、不依不饶地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纷纷把贸易保护的利箭指向中国。WTO自 1995年成立至2009年,其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 3865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有 746起,且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在一些贸易伙伴对我国贸易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而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印度,近年来对我国的反倾销起诉排名已跃居第一。
(2)国外对我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普遍偏高,给我国产品的部分国外市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丢失。还有些国家对我国一些反倾销案件进行重复调查,对有些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 “日落条款”已不应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仍然进行调查。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也给反倾销带来了连锁效应,一个国家集团或区域经济组织即形成一个保护体,只要一国产品在一个国家受到 “两反两保”指控,在整个有关区域内都发生作用[1],如欧盟只要有一国提出 “两反两保”指控,在欧盟 15国中就会有一连串的反应。这种一损俱损的反倾销政策使得某些不愿反倾销的国家也无能为力。也因此,我们不能把反倾销看成是单个市场的问题,丢掉一个国家的市场意味着丢掉一大片市场,后果可想而知。
(3)对我国 “两反两保”的案件中涉及到我国出口的产品几乎涵盖各大类商品,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案基本上是以每年 10%到 20%的速度递增,2009年已达 127亿美元。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贸易的增长,各国对中国产品的“两反两保”也水涨船高。而 WTO成员国为保护自身利益,必将变换手法转而通过实施 “两反两保”打击我国产品,从而增加了 “两反两保”案件。
我国出口产品频遭 “两反两保”起诉是有多方面原因的,既与外部国际环境变化引起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有关,又有内部经营企业自身的原因,还与对 “两反两保”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有关。
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正日益被强化。关贸总协定经过 8轮的谈判,使各缔约方进口关税大幅下降,非关税壁垒不断消除,国际贸易正逐步朝着自由、公正和透明的趋势发展。反倾销作为 WTO认定和许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大措施之一,由于具有形式合法、有效控制进口、易操作性等优点,已被国际上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视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工具和对付非公平竞争的最佳手段之一,反倾销成为 WTO各成员对外贸易政策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反倾销手段来限制国外产品,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手段[2]。而根据 GATT和WTO的原则,反倾销已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一部分,其效力已远远超过其他控制进口的手段。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与一些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低、数量大,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产生非常严重的损害,许多国家担心我国商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所以不断将反倾销的矛头指向中国的出口商品。以鞋类产品为例,制鞋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亚洲 “四小龙”中的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原是鞋类生产和出口的重要基地,后来因工资成本上升很快 (远远高于我国大陆、印尼、泰国),生产基地纷纷转向东南亚及我国沿海地区。我国紧紧抓住国际鞋业重心东移的机遇,积极引进外资发展乡镇企业,形成了国有、乡镇、三资企业 “三分天下”的局面,大大促进了鞋业的发展 (占世界总产量的 40%)。出口也呈同样增长的趋势。然而在良好的出口势头下,我国忽略了对市场的有效保护 (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力量),而是采取低价策略,致使影响了进口国的某些产业。
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中,产品档次依然偏低。以鞋业为例,我国制鞋业这几年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世界先进制鞋国相比,尚有一定距离。目前世界制鞋业朝着高技术、高质量、小批量、多款式的方面发展,我制鞋业仍处在模仿阶段,产品开发创新不够,跟着潮流走,大多没有自己的品牌,中低档鞋居多,价位越卖越低。据美国商务部资料,同样材质的鞋,我国价格只是意大利产品的1/3,是巴西、印尼产品的 62%~75%。美国进口鞋类 14.25亿双时,价值 116.41亿美元,平均单价 7.81美元,而我国鞋类同期出口单价仅为 2.71美元,是美进口平均单价的 1/3。与韩国相比,我出口 17.6亿双鞋,是韩国鞋出口量的 10倍,但我国金额为 42.42亿美元,仅为韩国 (23亿美元)的 1.84倍。鞋类出口依然以劳动力成本低来换取外汇,管理落后,单价低,我国其他出口商品也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我商品遭国外反倾销起诉后,以败诉居多,多以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结案。这与我国企业缺乏应诉意识有很大关系,欧盟对我布面鞋类提起反倾销诉讼,涉案企业达 3000家,而应诉的却只有 40多家,仅占 1%左右。
反倾销是抵制不公平价格竞争的措施,抛开某些国家的歧视性政策不讲,不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口就成了防止反倾销指控的首要目标。企业在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中,要更新营销观念,开拓经营思路,走出低价营销的误区。要善于分析影响国际市场上产品定价的因素,综合考察国际市场的需求特点、竞争状况、目标国家的关税及其他税收、计价币种及汇率变动、运输费用及风险等,制订出一个既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特点又能使企业取得较好收益的价格。企业要制定多元化的定价目标,并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目标。在定价方法上,可以选择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方法,即后向定价法,它是根据国外市场上的同类产品零售价格倒推出企业的出厂价,从而既可避免因价格过低而造成国外的反倾销,也可以保持企业基本的盈利水平。
每种产品的销售和利润都不是固定不变的,都有其由弱到强,又由盛转衰的发展过程。针对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一是要为处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现有产品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二是必须开发新产品,以取代那些衰退和即将衰退的产品,二者必须兼顾。调整和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改进产品的包装,从以廉价取胜过渡到以质取胜。要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企业必须重视产品策略[3]。首先,企业要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使之符合相应的国际技术标准;其次,企业要对某些出口产品进行必要的改进和改良,从而使其更加适应国外消费者的要求;再次,企业要下工夫改善出口产品的包装,使其符合国外政府的法规要求,迎合国外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适合远距离运输要求,还要符合日益高涨的环保规定,从而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实现以质取胜。要彻底改变国外对我产品 “一等质量,二等包装,三等价格”的印象,要注意到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以及产品生命周期日益缩短的趋势。
反倾销案件的发起方主要受其本国经济形势和政治局势的影响而引起的,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西方主要国家的市场调研,密切关注西方主要贸易国家的经济消长情况,相应地采取不同的政策。世界各国主要经济体都面临不同经济问题,市场滞胀、经济出现衰退迹象或者复苏乏力等问题困扰着各国的经济发展,我们应合理谨慎地制订我出口商品销售策略与方案,避免短时期内对它们大量出口同类商品,避免过分集中地向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出口同类商品。同时,我们应以全球的眼光来看待和处理价格问题,不能仅以本企业生产成本核算,认为售价高于成本,且还有盈利就认为没有倾销。
反倾销是一种法律诉讼程序,如果被指控方不应诉,则对方国政府有权使用所谓 “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而这个 “最佳信息”往往就是起诉方提供的对我方最为不利的数据[4]。反倾销不但要积极应诉,还要及时抗辩,反倾销调查有严格的时限性,只有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才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其应诉材料才可能被采用。另外,应诉还应讲究技巧,对反倾销的认定,既要有倾销事实,又要有损害存在,在诉讼中我们可以力争外方就损害事实存在问题做出否定裁决,以利于我方。
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繁荣和壮大,国外产品正大量涌入国内,我国民族工业同样遭受着来自不同国家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因此,我国产品在遭受别国歧视性、不合理的反倾销起诉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启动反倾销机制[5],而且要加大宣传力度,改变他们对中国普遍存在的歧视和误解。
[1]卢佩娜,王莹.外国诉我国倾销问题研究 [J].财贸研究国际商报,2003(4):34-37.
[2]余敏友 .我国贸易摩擦的形势、原因和对策——以反倾销案件为中心 [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1):1-14.
[3]吴国英,赵红霞.差异化营销 努力规避 “两反两保”[J].国际贸易,2010(4):23-25.
[4]崔元贵 .金融危机背景下炼油业发展国际约束要素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2009,15(10):637-642.
[5]张春玲 .论中国如何应对国外的两反两保措施 [J].经济研究导刊,2010(36):170-171.
[6]龙一平 .中国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中的问题及对策 [J].商场现代化,2005(9):21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