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绿色壁垒——碳关税研究

2011-05-10 03:51延燕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壁垒京都关税

延燕

众所周知2009年的金融危机毁灭性地席卷全球,然而中印等新的经济实体在整体经济衰退的境况下凭借其在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却依然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中国和印度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非常低,因而几乎全球所有的制造业都集中在这些国家,尤其是中国更被称为“世界工厂”。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竞争力丧失殆尽,这种情况所带来的问题不仅表现为对本国经济的打击,还带来了一系列诸如就业困难之类的社会问题。同时这也是对现行的以欧美为中心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挑战,是对美国经济霸权地位的冲击。故而美国在这种形势下找到了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政府不再将希望放在其已然丧失竞争力的传统工业上,而是打算将“绿色产业”作为美国经济新的突破口。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减排技术并且早已在节能等环保领域和新能源开发领域占有领先地位,因而在对外贸易中严格减排标准无疑是增强自身竞争力对付中印等发展中国家最好的武器;另一种是美国一直以来就在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破坏与这些新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贸易。在全球民众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心的情势下,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碳关税就成了其实施保护主义堂而皇之的借口。

其实这两种方法都与全球环境保护问题有关,但是绿色产业毕竟是新生领域,技术等成熟程度还是无法和传统产业相提并论,因此发达国家的重心多集中在征收碳关税上。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其实早在2007年美国参议员乔•利伯曼和约翰•华纳等提出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中就要求对碳密集型制造品的进口商,如果其商品来自没有采取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将必须购买数量等于美国国内竞争者所需购买的排放信用额。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美国从二战结束以来就处处插手国际事务争取到了各类全球事务中的话语权,唯独在环境保护领域一直屈居日本和欧洲之后。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上台后,以《京都议定书》所制定的目标将对美国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为由很快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在气候变化的事务中美国一直以来扮演的是“拖后腿者”的形象。然而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早已是大势所趋,故而奥巴马政府上台之后,开始频频发出积极推进国际气候协议的信号。为了争取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决定权,增强在国际谈判中的筹码,美国抛出“碳关税”,其目的无外乎通过将碳关税问题拉入国际谈判的做法彰显美国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所作的努力,从而改变自己在环保事务中落后的国际形象。

为了弥补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劣势,适应国际新形势的变化,美国紧紧抓住“碳关税”这根救命稻草。碳关税问题属于贸易问题,但从其本质上更像是政治问题。更准确的说,美国将一个经济问题纳入了政治问题谈判的议程使其成为了一个政治问题。关税问题往往是出现在贸易谈判中的,美国之所以抛出碳关税执行的是美国的“捆绑战略”,将关税问题和气候保护问题捆绑在一起是贸易保护的做法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是赤裸裸的“新帝国主义”理论的表现,是借助自身优势对其他国家实施的打压和剥削。

碳关税是一种新型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一个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刻意提高贸易中非关税(如环境标准)等手段,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目的的贸易形式。绿色壁垒早已屡见不鲜,其实施国主要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利用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增强来获得在贸易中的利益。而美国政府提出碳关税,是依据其已经取得的技术优势将本国在传统产业中的损失在新能源技术及产品领域找回来,同时通过征收变相的关税将本国在承担减排义务中的成本转嫁到新兴的经济体。为了应对碳关税以及顺应全球经济“绿化”的势头,新兴经济体正处于工业化的初始阶段技术肯定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迫于压力只能从发达国家引进技术和引入发达国家为了本国利益制定的准入规则,接受发达国家新一轮的奴役。

我国商务部2009年7月3日称,在当前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中方对这种贸易保护的做法坚决反对。中国宣称碳关税是保护主义有充分的理由:

碳关税是国家利益博弈的结果。1997年美国参议院就以95票对0票通过了《伯德•哈格尔决议》,要求美国政府不得签署同意任何“不同等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有具体目标和时间限制的条约”,因为这会“对美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危害”。由此看来,美国的外交决策始终是围绕国家利益的。而现在的“碳关税”就是为了争取美国的利益。

碳关税的政治目的和美国本国的做法是相互矛盾的。美国政府迟迟因本国的经济利益拒绝签订《京都议定书》并且拒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义务,因而从国际法层面上美国不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也可以称的上是不实施碳减排的国家。而美国提出的碳关税就是针对这些不实施减排的国家的。美国这样做无疑是将自己的把柄放在别人的手中,其他国家有充分的理由在对美贸易中征收碳关税。事实上,欧盟国家尤其是法国早就为了防止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竞争,就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美国征收过商品进口税。

碳关税没有法律依据。美国提出“碳关税”主要是依据《关贸总协定》中的“一般例外条款”。该条款允许缔约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碳关税正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环保心理即绿色消费而产生的,名义上具有合理性。但实际上既违反了WTO规则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也不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

碳关税针对中国征收碳关税是没有依据的。虽然《京都议定书》中并没有规定中国的减排目标,但中国并不是不实行碳减排的国家。因为中国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就自我设定了减排目标。在2009年9月22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指出,今后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针对碳关税以及未来的绿色壁垒,中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除了加强本国的经济转型外,还应主要进行环境外交我国既是经济发展大国也是环境大国,应当通过外交手段为本国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突破碳关税形成的绿色壁垒。

(作者单位:山东青岛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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