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建议

2011-05-10 03:51杨舟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非营利使用者会计信息

杨舟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目前学术界上没有达成共识。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萨拉蒙教授针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提出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事业单位。文章将着重介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我国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随着世界范围内国家社会福利危机的扩展,非营利组织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自20世纪后期以来全球非营利组织的数量与规模迅速增长,形成一场全球性的“社会革命”。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虽然时间不长,但发展速度很快,经历了由多到少,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突现,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阶段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突破。其中,会计信息披露日益被公众重视起来,它的不规范性等问题日益凸显。

2004年8月,财政部颁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其中规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要素。对外披露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虽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对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有一定的管理效力,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并且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而言,尚欠缺管理与规范的效力。

截止2005年,在民政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数量超过17万,重新登记确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近15万家,这一庞大的数字显示出加强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会计基础不统一导致会计信息可对比性不强。目前,我国民间非营利

组织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但仍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由于会计基础的不统一,使得不同组织间的会计信息可对比性不强。难以纵横观察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整体发展状况。

第二,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单一化,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多种需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以财务报表的形式呈现。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最主要的关注者——捐赠人、媒体大众。他们更需要的是以通俗易懂、更为平民化的形式展现,而不是仅以专业的财务报表形式展现。

第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尚不够规范化。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健全,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时出现不够标准化、不够规范化的问题,这将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对比、分析与决策。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对于我国家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与监督有着重要意义。

第四,目前,我国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质量仍存质疑。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规模的整体走势处于平稳发展阶段,且稳中有升,但与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我国这一国情,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质量仍存质疑。此问题的出现需要国家加强监督职能,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公信度。

第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统一,造成各组织财务报表反映组织的运营情况存在差异。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的方法多样,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不统一使得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资产部分不能统一化,从而影响了报表客观的反映组织的运营情况。在对比不同组织间的报表时,难以用统一的尺度衡量。

第六,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的片面性,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全。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使用者主要有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资源提供者以及媒体等其他使用者。不同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关注的角度不同,常常忽略会计信息中如成本核算等内容。由于这种关注的片面性,造成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全面,不完全。

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一,规范非营利组织会计基础。在我国,民间营利组织的会计基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兼有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能够综合、完整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运营(经营)业绩和受托责任。在成本核算及涉及经营性资金时运用收付实现制。

第二, 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多样化。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以资产负债表、收

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为主,兼有其他形式,例如:重视财务情况说明书和适当增加财务分析指标图示等。充分重视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是会计信息披露更充分与完全。

第三,建立与完善信息披露法规与制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并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需求。政府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适合信息披露发展要求的制度。例如: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不充分的给予罚款警告,严重时甚至给予解散的惩罚措施;制定法律、设置部门专员管理信息披露行为;加大媒体与公众对非盈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关注力度等。

第四,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自愿性建设,提高信息质量与规范。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是其首要选择。呼吁组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加强披露信息的质量与规范的监督。目的仍是提高信息质量,正确引导组织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提升组织公信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的方法。规范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得不同组织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整体反映出各个非营利组织的运行状况。建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原值和使用期限计提折旧,取消“固定基金”,增设“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折旧基金”。

第六,健全、推动会计理论发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体系 。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要从宏观上把握以下三点:合理地选择逻辑起点;以逻辑起点为连接环,归纳会计理论体系应包括的,并进行分类;建立各种理论之间的联系,确立各种理论的功能的配合与互补。适当的逻辑起点是“纲”,合理的内容是“目”,只有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做到纲目并举。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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