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编辑老师:
我今年15岁,我的表妹晓媛只有9岁。前不久,我们放学后随表妹的母亲张女士到一家快餐厅用餐,该店内有滑梯等设施的小游乐园。表妹吃完套餐后到小游乐园玩,但几分钟之后从滑梯上被挤下来跌伤,张女士为此花掉治疗费3000余元。过后,张女士要求快餐厅赔偿医药费及造成的相应损失,经多次交涉,快餐厅的店长坚持他们没有责任。请问,晓媛的医药费应该由谁承担?
读者关方确
关方确同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快餐厅没有对小游乐园设施的使用对消费者进行充分提示,而且晓媛是在滑梯上被挤下来跌伤的,这说明其管理是不到位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快餐厅对晓媛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张女士作为晓媛的监护人,让年仅9岁的晓媛独自在小游乐园内玩耍,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因此,张女士只能要求餐厅赔偿大部分医药费及相关损失,其余部分则由张女士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