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林权登记管理操作办法初探

2011-04-17 02:11陈自华高维全伏建存保绍明
绿色科技 2011年4期
关键词:陆良县林权权属

陈自华,高维全,伏建存 ,保绍明

(云南省陆良县林业局,云南陆良655600)

1 引言

陆良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于2009年7月全面结束,相关的林农已经拿到了《林权证》,林农投资林业的积极性高涨,进行林权抵押及林权交易活动逐渐铺开。陆良县由于林改起步较早,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村社就将集体山林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经营,以桉树为主的商品林和以水果为主的经济林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了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完善林权登记管理操作办法,是发挥林权证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凭证作用,是保障林农在公益林补偿、林地征占用、造林补助、林木采伐、林地流转、抵押等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依据,也是农村脱贫致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2 陆良县集体林基本情况

陆良县辖8镇2乡1个华侨管理区,139个村(居)委会,625个自然村,1 366个村小组。陆良县国民生产总值78.90亿元,林业产值1.45亿元。

全县国土面积198 959.0hm2,林业用地89 657 hm2,占45.06%,有林地面积 61 103.7hm2,灌木林地1 884.3hm2,疏林地1 106.6hm2,未成林造林地1614.0hm2,宜林荒山荒地 6 857.2hm2,苗圃地132.0hm2,按林地所有权划分,国家所有林地面积1232.6hm2,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1.37%;集体所有林地面积88 424.41hm2,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98.63%。按林地使用权划分,国家使用林地面积1 232.6hm2,占林业用地面积的1.37%;集体使用林地面积80 073.5hm2,占林业用地面积的89.31%;个人使用林地面积8 257.8hm2,占林业用地面积的9.21%;其它使用林地面积93.1hm2,占林业用地面积的0.11%。全县活立木总蓄积量1 986 400m3,全县森林覆盖率33.44%,林木绿化率43.23%。应确权面积8.07万hm2,已确权面积7.98万hm2,确权率96.6%。

3 林权登记管理操作

林权登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履行林权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属于履行法定职能行为。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3.1 林权登记主体

林权登记主体为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3.2 林权登记材料

申请林权登记需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林权权利人为合伙(合作)人还应提供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初次申请登记的需提交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林地权属勘查登记表,林地承包合同或林地、林木权属协议,其它可以证明林地、林木权属的证明文件;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需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材料需提交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3.3 林权登记办理程序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见图1。

图1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图

3.4 办理期限

乡镇林业站接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7个工作日对宗地进行勘查登记,5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材料制作报件。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件审核,安排在县、乡(镇)、村分别进行公示30d,公示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输机制证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盖章。

4 林权登记管理建议和对策

陆良县由于林改起步较早,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许多立地条件好的林地均通过各种方式承包出去。因此,多数都存在着承包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此外在主体改革时,全社会动员,多部门参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时间要求紧,参与林改人员,对业务技术技能和政策法规尺度把握不一,宗地调查和登记质量参差不齐,林权登记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不足。

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研究和制订林权登记管理操作办法,并在林权登记过程中纠正主体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错漏,理顺登记程序,明确权利义务,是巩固主体改革成果,确保林农真正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关键所在。为此,特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4.1 加强林权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发放宣传单、专题报道、下乡开展咨询等多种形式,把国家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涉林单位或个人手中,增强其林权意识,使他们切实相信权属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变“要我登记”为“我要登记”。

4.2 加强林权登记机构建设,规范林权登记管理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涉及到林权确认、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林权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等。要加强林权登记机构——陆良县林权管理中心的建设,选取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充实到林权管理中心,把林权登记管理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3 明确林权归属,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

(1)妥善解决林权流转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原则慎重处理,对于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林权流转行为,应当予以维护,依法给予变更登记;对于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林权流转行为,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于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林权流转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

(2)妥善处理林权纠纷问题,要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力度,加强思想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的、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尽快明确林权归属,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4 强化林权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信息系统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要切实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林权登记档案,提高林权档案管理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要加强林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林权登记发证结果的信息共享,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林权档案管理工作。

4.5 加快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林权数字化管理

对已发证的宗地,认真报保管好数据,协同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态分院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建立平台所需的基础信息库以及转换原有数据,以方便林农查阅。

4.6 强化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保障林权人合法权益

一是切实发挥林权证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凭证作用.要把林权证与公益林补偿、林地征占用、造林补助、林木采伐申请、流转、抵押等林事管理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二是做好新证与老证的衔接,对于已经换(核)发新版林权证的,应明确:以前发放的各种林权证书一律停止使用。不得作为办理流转、抵押、申请采伐、领取相关补助等林事活动的法律凭证。

4.7 完善现有的林权登记管理制度

(1)生态公益林能否进行流转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规定,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商品林和公益林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因此,不能限制生态公益林的转让。

(2)自留山转让后是否还是自留山问题:自留山是林业“三定”时划定的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的林地,并允许继承、转让。但是,自留山转让后,对于受让方来说,其受让的山林不应是自留山,因此也不应长期地归受让方无偿使用。

(3)林权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如何审查的问题,林权登记机关是依当事人的林权申请而进行登记审查,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进行核对。但是,对于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真伪性,林权登记机构难以鉴别,应明确规定由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只从形式上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8.

[3]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云发[2006]19号)[R].昆明:云南省人民政府,2006.

[4]陆良县林业局.陆良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R].陆良:陆良县林业局,20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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