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电气施工图中的常遇问题

2011-04-14 07:22周昭荣
四川建筑 2011年6期
关键词:人防施工图防空

周昭荣

(四川省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成都610072)

防空地下室是一个具有防护功能的地下建筑,其建设近年来有了很大发展。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工程类别也逐渐增多,对工程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在防空地下室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现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并结合自己从事设计、审查工作中的一些体会提出处理意见,以此与同行交流。

1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方面

(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GB 50038-2005第7.2.9条要求:“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对该条要求,在设计说明中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交代清楚。

(2)《规范》GB 50038-2005第7.2.11条要求:“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 000 m2”的人防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该条文中“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 000 m2”的人防工程容易被忽视。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该条条文说明中指出的几种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再确定是否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3)《规范》GB 50038-2005第7.3.4条要求:“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个别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暗装配电箱设置在楼梯间内侧(清洁区)的临空墙或其他位置的防护密闭隔墙上,违反了该条的要求。原因是电气设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与其他民用平时使用需要的钢筋混凝土墙。建议电气设计人员应与建筑、结构设计人员密切配合,认真看清土建施工图中的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位置。

2 违反工程规范标准方面

2.1 供配电系统

(1)《规范》GB 50038-2005第7.2.4条规定,二等人员掩蔽所正常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个别工程施工图将正常照明定为三级负荷,负荷分级有错。其原因是没有认真仔细地看该条规范条文的规定,凭经验而定。

(2)《规范》GB 50038-2005第7.2.13条第4款规定,对于建筑面积5 000 m2及以下的分散布置的防空地下室,应对战时一级负荷设置蓄电池组(UPS、EPS)自备电源,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无法引接区域电源时,应设置蓄电池组(UPS、EPS)自备电源,供给一级、二级负荷用电。

主要问题是个别此类人防工程战时电源未按该条规定设计,有的工程施工图设计交代不清等。

区域电源引自人防区域电站,人防区域电站是按城市防空总体规划要求和防空区、片的需要而设置的,随着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人防区域电站会逐步修建,因此战时供电设计应以引接区域电源为主。当有人防区域电站时,可以利用工程预留的引接区域电源的电缆线路、防爆波电缆井等设施很快的引接区域电源。如果战时供电不按引接区域电源设计,当有人防区域电站时,要再引接区域电源,改造工程量就会很大,实施也较困难。如果临战时仍然没有区域电源,根据现在设计、施工、设备的技术水平,可以比较容易、较快地再增加蓄电池组(UPS、EPS)自备电源。

该条还规定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二等人员掩蔽所隔绝防护时间为3小时,人防物资库隔绝防护时间为2小时。

有的工程施工图,人防应急照明等一级负荷电源简单地直接选用EPS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而现在的EPS电源装置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般是90分钟,因此不符合该条要求。在设计中,可以要求在临战时再增加一台EPS电源或配套蓄电池组柜,以满足隔绝防护时间的要求。

(3)《规范》GB 50038-2005第7.2.16条第1款规定,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战时电源就只利用地面建筑使用的一般柴油发电机组电源,不符合《规范》GB 50038-2005第7.2.13条有关战时供电电源的要求。

按本条规定利用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只是战时人防辅助电源,而不是战时电源,只能作为电力系统的备用电源,不能作为人防内部电源。

(4)《规范》GB 50038-2005第7.3.2条规定,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一般情况下,负荷较大的进风机房比较靠近防化通信值班室,单元人防电源配电箱应设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而不是其他位置。

(5)《规范》GB 50038-2005第7.3.5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第2.6.4条也有此类要求。

有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人防洗消排水泵控制箱具有水位自动控制功能,而该控制箱并没有设置在水泵就近处,而是设置在其他地方,不符合规范要求。

(6)《规范》GB 50038-2005第7.3.7条规定,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每个防护单元内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

人防二等人员掩蔽所是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有的工程施工图没有设置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有的工程施工图虽然设置了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系统,但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设置的部位不全,如连通口等地方就没有设置。设计中应仔细看清该条规定需要设置的地方,避免疏漏。

(7)《规范》GB 50038-2005第7.3.8条规定,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该条主要问题是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设置的位置不正确。如果将音响信号按钮错误地设置在次要出入口,在滤毒式通风时,战时需进入防空地下室内的人员可能会在次要出入口外按动防护按钮,等待内部值班管理人员的允许进入。由于次要出入口没有滤毒通道,也没有洗消功能,因此想要进入防空地下室内的人员被误导而停留在次要出入口外,无法进入防空地下室内,而影响战时的正常工作。因此防护按钮应按规范该条的要求,正确地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而不是越多越好。个别工程施工图设计选择的按钮没有防护功能,选型有错。

有一个工程,施工图在第一次审查时,人员主要出入口和次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均设置有防护按钮,违反了该条要求。审查提出问题并经设计人员修改后,施工图在第二次审查时,居然在次要出入口设置了一个防护按钮,而将主要出入口防护按钮取消,仍然违反了该条要求。施工图再次修改后,仅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设置了一个防护按钮,符合该条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设计人员不清楚主要出入口和次要出入口的功能,不能正确区分哪个是主要出入口,哪个是次要出入口。

2.2 线路敷设

(1)《规范》GB 50038-2005第7.4.5条规定,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 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 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有的工程施工图没有按该条要求设计预埋备用管;有的工程施工图虽然设计了预埋备用管,但预埋备用管设置部位不全,如连通口等地方就没有设置。设计时应认真仔细地看建筑条件图,看清楚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的具体位置,避免疏漏。

(2)《规范》GB 50038-2005第7.4.8条规定,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有的工程施工图没有按该条要求设计防爆波电缆井;有的工程虽然设计了防爆波电缆井,但未设计预埋备用管。

2.3 照明

(1)《规范》GB 50038-2005第7.5.9条规定,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内应设AC 220V 10A单相三孔带二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

有的工程施工图在简易洗消间内也设置了插座,不当。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人员洗消方式为简易洗消,设有简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不设置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因此二等人员掩蔽所的简易洗消间可不设插座。

(2)《规范》GB 50038-2005第7.5.10条规定,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 m处,应设置AC 220V 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有的工程施工图没有设置该插座。

(3)《规范》GB 50038-2005第7.5.12条规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 380V 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 220V 10A单相三孔插座5个。

有的工程施工图没有设置这些插座。防化通信值班室内设置的这些插座可以设计为一个插座箱。

2.4 通信

(1)《规范》GB 50038-2005第7.8.5条规定,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中的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通风机室、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置电话分机。

有的工程施工图没有设置该电话分机,电话管线未按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第6.9.1条的要求预埋至防护密闭门的外侧。

3 违反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方面

3.1 线路敷设

《规范》GB 50038-2005第7.4.3条规定,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

战时及平时所有强电和弱电管线穿过人防围护结构、防护密闭墙(顶板)时,均应做防护密闭处理,并应有具体做法。个别工程施工图未作防护密闭处理设计。有的工程施工图虽然作了防护密闭处理设计,但未按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第6.5.1条的要求,设计或选用与需做防护密闭处理的线路相适应的详图;平面图中有些穿过防护密闭墙的线路,未做防护密闭处理标注。

电气管线的防护密闭处理方式可分为电缆管线和电线管线两类不同的防护密闭处理方式。电缆较硬不易弯曲、直径较粗、缆芯是密实的,一般采用穿墙短管方式做防护密闭处理,应该一根电缆穿一根管。电线较软易弯曲、直径较细、穿在管内的几根电线之间有缝隙,一般采用暗管加暗装密闭盒的方式做防护密闭处理。

3.2 照明

《规范》GB 50038-2005第7.5.17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电源,宜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箱)供电,不宜只使用电力系统电源。

该条要求两点,一是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应设计完备,二是该照明的电源宜由防护单元内人防电源柜(箱)供电。

有的工程施工图该部分照明的设计深度不够。如一个修建在地下二层的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由楼梯间通到地面,人防照明设计图只绘制了地下二层的照明平面图,而从地下一层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设计没有交代,不能完全满足该条规范的要求,也就不能保证战时人员从这个出入口安全进出。

3.3 接地

(1)《规范》GB 50038-2005第7.6.3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室内应将下列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①保护接地干线;②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③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电缆或电线的穿线管;④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⑤室内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⑥电缆金属外护层。

防空地下室的总等电位联结增加了一些需连接的内容,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有的工程施工图等电位设计仅仅选用标准图集《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该图集等电位连接内容没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因此不能完全满足该条规范的要求。

(2)《规范》GB 50038-2005第7.6.6条规定,利用结构钢筋网做接地体时,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焊接。所有接地装置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所有接地装置的焊接必须牢固可靠。

有的工程施工图对“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焊接”的要求没有任何设计交代。

(3)根据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第6.2.3条的要求,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有防空地下室的类别、防护抗力级别、防化级别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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