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精神,经研究,并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取消对民生领域若干重点强检计量器具(本市各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在用电子秤,本市各医院、村卫生室、敬老院在用水银血压计(表))的检定收费。该项收费项目取消后,我局各计量检定机构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根据经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计量检定机构的工作经费由所属区、县财政解决。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