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使用假检疫证明案件的处理体会

2011-04-13 08:21孙祥苍山东省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2740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7期
关键词:郓城县监督机构执法人员

孙祥苍 (山东省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274000)



一起使用假检疫证明案件的处理体会

孙祥苍 (山东省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274000)

2010年,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查处了一起使用假检疫证明案件,通过立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企业做出了处罚,现将该案查处及体会报告如下:

1 案由

2010年4月11日,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执法人员查获了郓城县华凯食品有限公司运往广东省广州市牛、羊产品共4800kg,发现所附检疫合格证明涉嫌伪造,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模糊不清,且检疫证明上的产品名称只填写羊产品,证物不符。执法人员立即扣押了该批产品,同时向所领导申请立案调查,经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此案展开调查。

2 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该事件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边某交待此批牛、羊产品确实没有经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检疫,附有的检疫证明是其儿子购买并私自填的,并交待只购买了一份《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一份“防五证明”,并写出保证书承诺第2天带儿子来交待问题。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0年4月12日,边某并没有带儿子来接受调查,说是儿子离家出走,执法人员根据其所说又制作了第2份《询问笔录》。2010年4月13日郓城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出具了证明材料,再次证明郓城县华凯食品有限公司2010年4月11日没有报检行为,此批牛羊产品所附的检疫证明不是郓城县动物防疫监督所依法出具的。综合所有掌握的材料,执法人员认为此案复杂,边某所交待情况有漏洞,不能完全采信,必另有隐情,应深入展开调查。遂于2010年4月18日前往郓城县华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该公司是一家证件齐全的小型牛、羊产品加工企业,属家族式企业,执法人员认真查阅了该企业的相关生产记录及销售台帐后,发现其管理较混乱,驻场动物检疫员监管不到位。通过与该公司法人代表边某及相关人员讲明做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利害关系,要求必须配合调查才能减轻责任,通过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使其认识到了购买并使用假检疫证明是一种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在强大的政策压力下,边某交出了尚未使用的空白假《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假《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各299份、假“防五证明”25份;同时还交待:这些假检疫证明是一操河南口音的男子在2009年4月初来公司推销的,且这些伪造的检疫证明上都加盖了假“郓城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检疫(验讫)印章”,当时她花100元买了300份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300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26份“防五证明”,但没有留联系方式。2010年4月10日,郓城县华凯食品有限公司调往广东省广州市4800kg牛、羊产品,边某为了省检疫费没有报检,而是自己填写了其中一份假检疫证明,此批产品价值88800元,其原来交待的“她儿子只购买一份假检疫证明的说法”是为了减轻责任,表示今后一定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管理,不再购买和使用假检疫证明,并协助有关部门抓住来推销假检疫证明的人,执法人员又据此制作了第3份《询问笔录》。

3 处理

调查终结,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证明,郓城县华凯食品有限公司2010年4月10日卖往广东省广州市4800kg牛、羊产品,没有经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检疫,而是私自使用其购买的假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此批产品进行补检,没收剩余的假299份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299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25份“防五证明”;(2)罚款22200元。菏泽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按法律程序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请求,便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对假检疫证明、检疫(验讫)印章的制造和出售者依法移交给公安部门侦破。

4 思考与体会

(1)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合格的、无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的法律凭证。伪造检疫证明是指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仿制法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样式,擅自制作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2)目前一些经营者受利益的驱动,法制观念淡薄,为谋求私利而置法律于不顾。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行动执法的同时,应加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知法守法,懂得伪造检疫证明是违法行为。(3)伪造检疫证明,不仅仅是简而言之的造假行为,而且还会导致未经检疫的,甚至病害肉品上市,直接给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带来隐患。如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最关心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肉品经营市场的不断放开,当前,尤其是打击伪造检疫证明的非法行为,刻不容缓,显得更为重要。(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特别强化市场、运输、交易、仓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必须持有证物相符的检疫证明,对证物不符、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严格依法处理。(5)当前,特别是近几年在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大量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企业投入生产,虽然绝大部分企业都派驻了动物检疫员,由于受动物检疫人员待遇低、人员少、业务素质不高及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在对小型加工企业的监督监管就显得非常不到位。在本案中,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逃避检疫,如果驻场检疫员对收购、加工和销售环节监督监管到位,其就没有使用假检疫证明的机会。(6)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一线从事执法的动物检疫、监督人员,特别是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辨别真伪的能力。对制造和使用伪造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决不姑息。(7)目前我国使用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制作简单,虽然农业部今年进行了改版,但没有要求必须全部进行电子出证,所以防伪功能不强,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极易仿制,且一些不法之徒见利忘义,作案手法多样,有关部门在制作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时,引进先进工艺运用高科技,添加防伪标识,以提高其防伪性和复杂性,让不法商贩无造假可乘之机,同时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活动,在各个环节查处制造、买卖、使用假检疫证明的行为,同时对查获的案件进行媒体曝光,危害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撑起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威严之伞,确保人民真正吃上放心肉。

(2011–04–25)

S851.33

C

1007-1733(2011)07-0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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