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玉 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系,河南 郑州 450002)
惩治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运动的政治社会学解析
王 玉 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系,河南 郑州 450002)
在政治社会学的视角下,当下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运动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关系运作的产物。国家通过惩治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一方面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正常控制,另一方面进行权力整肃并实现权力合法性的维持与巩固。民众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推动犯罪治理与权力整肃的开展,同时由于民意所固有的缺陷也对该过程产生负作用。应正确看待“严打”式的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运动:既有的批判观点存有逻辑错断,法律的规范作用在此过程中注定有限。这一治理运动的启示是,一是权力整肃急迫于犯罪治理,二是需平衡对待知识精英和普通民众这两种公民社会中的不同话语主体。
黑恶势力组织犯罪;政治社会学;民意;犯罪治理;权力整肃
自2009年6月起,重庆全面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由于其因应了社会民众的强烈诉求以及党和国家政治层面上的现实需要,在国家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语境下具有重要的社会及政治效果,从而引发了全国性的惩治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运动风暴。
以“打黑除恶”为话语符号的治理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不仅是一个法律事件,也是一个社会事件和政治事件。因此,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审视这一惩治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运动似有必要。
所谓政治社会学,广义上是关于政治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问,它研究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的权力关系。由于蕴含着以社会来规定国家的理念,事实上它也可视为关于公民社会的理论[1]。它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取向,假定政治现象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同时社会现象亦具有政治性意义,即政治是一种社会事件,或社会是一种政治性事件[2]。也即强调政治与社会的不可分性。政治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可从以下两个向度展开:其一,国家权力运作的逻辑是对社会民众诉求的回应,从而培育社会民众对权力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建立、维持或巩固权力的合法性根基;其二,社会民众政治参与的逻辑是利用各种利益表达机制阐述自己的诉求,积极影响权力运作,规范权力运作的方式、内容和程度等。这两方面内容实则一体两面、互为表里。从政治与社会不可分的视角看,即是指国家权力运作必然关涉社会民众的利益表达,而社会民众的利益表达也必然影响国家权力的运作。
当前,涉黑犯罪不仅已经切实进入社会民众的生活,而且也已度过其发展期,开始进入以滋生速度快、再生能力强和壮大成型快为显著特点的扩张期。更为甚者,黑恶势力与资本、权力形成合流之势形成的特殊犯罪能量产生了巨大社会破坏力。此类犯罪中,犯罪团伙的涉政化和权力行使者(官员)的涉黑化现象具体表现为两方面:其一,犯罪团伙成员不断渗入政治权力组织中,以合法的身份掩饰并扩张背后的涉黑犯罪行为。例如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湖南某地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掠取基层政权成为一个凸显的问题,这使得黑恶势力“合法化”或“政权化”,并对基层民众的权益造成压制性侵害[3]203-216。不少“黑老大”都身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治外衣,例如重庆“打黑除恶”运动中被制裁的黑恶势力头目黎强、陈明亮等;其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官员)的涉黑化也愈发严重,主要表现在某些权力行使者委身于黑恶势力组织成为其“保护伞”并主动协助黑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行为。例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等13名厅级干部、55名处级干部涉嫌犯罪落入法网[4]。
基于上述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特点,民众对国家权力系统提出了两个强烈诉求:一是要求国家着力惩治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实现社会秩序的正常控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是要求国家惩治权力行使者的贪腐行为,实现权力净化。以重庆“打黑除恶”为代表的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运动正是为了回应社会民众的这两个诉求。当然,国家整肃权力也有其自身维持和巩固权力合法性的考量,但这实质上也是因应于社会民众的诉求而产生。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治理犯罪并实现社会秩序的正常控制是一种显功能,整肃权力并间接实现权力合法性的维持与巩固则是一种潜功能。
(一)显功能:通过治理黑恶势力犯罪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正常控制
由于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首先外显的是一场法律界的表演,因此犯罪的治理与控制是目前各地以“打黑除恶”为话语符号的运动所展现的实践面相,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正常控制以及社会民众满意度和安全感的提高则是其显在、直接的基本目标。其目标或功能得否实现,是我们首要思考的问题。对此需要实证材料佐证,据相关报道,2009年1月至11月,重庆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6833件,打击处理32874人,同比分别上升21.4%和9.3%,同期110接警下降近40%,治安秩序持续良好,而在2009年度重庆市群众安全感指数调查报告中,相关数据显示,有85.4%的市民认为打黑除恶工作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安全感[5]。上述实证材料可以基本反映出当前治理黑恶势力犯罪的运动发挥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提高社会民众满意度和安全感的显在、直接功能,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潜功能:通过整肃权力实现权力合法性的维持与巩固
1.惩治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深层逻辑:权力整肃
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在当前的重要特点——犯罪团伙的涉政化与权力行使者(官员)的涉黑化——导致了一个政治性问题:国家权力被黑恶势力所把持或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从而导致国家政权不仅产生功能性异化,而且出现了结构性退化,甚至可以说,黑恶势力侵入国家政权,如果是制度性的原因在起主导作用的话,就标志着国家政权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3]204。杜赞奇在研究民国时期乡村政治状况时也曾发现过类似现象,他指出,随着地方乡绅从传统乡村自治中退出,农村政治出现了真空,地方恶势力就进入乡村政治中,这些恶势力对地方官员有极大的腐蚀作用,许多地方政府官员逐渐放弃原有的政治角色,蜕变成身着官服的恶势力,不是管理服务农民,而是鱼肉农民。杜赞奇把这种国家能力貌似增强实则衰退的矛盾现象称为“内卷化”,即国家退化[6]。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出现的这种黑恶势力掠取基层政权并以此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的状况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国家基层政权的“内卷化”。总的来看,不管是在基层政权还是在更高层级的权力组织网络中,这种国家权力的私有化现象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民众对于国家权威和司法权威的认同感,也造成了一定的对公权力的信任危机。
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各地进行的“打黑除恶”治理运动是国家因应于社会民众的强烈诉求进行的权力整肃运动。换言之,以“打黑除恶”面目进行惩治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运动的显在、直接目标是恢复社会正常秩序、提高社会民众的安全感,而潜在或深层次的目标则是针对权力系统进行整肃。
2.权力整肃发挥的潜功能:权力合法性的维护和巩固
在政治社会学的视野中,所谓合法性是指对统治者与统治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7]。这一规范或评价指标具有重要作用,“合法性是把权力进一步转化为权威之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这是因为,实质上正是信任感,才是社会和政治机构得以持续和持久地建设和运作的基础。只有信任存在的地方,或信任能被建立起来的地方,制度和权威才有实施的基础”[8]。由此可见,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在于社会民众的认可、信任或信仰,而要获得社会民众的认可、信任和信仰,则是需要政治权力有效运作满足大多数社会民众和团体的要求,如若不能,则会产生合法性危机。
惩治黑恶势力组织犯罪活动中,国家回应社会民众提出的实现社会秩序正常控制、保障权益的权利要求,以及进行权力整肃的政治要求,正是为了重塑社会民众对于权力的认可、信任和信仰,从而维持并巩固权力的合法性。在实证材料方面,有调查显示,对于重庆“打黑除恶”,有89.06%的市民对政法机关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持肯定态度。这表明,通过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以及进行权力整肃,确实提高了社会民众对国家权力的认可、信任和信仰,从而一定程度上维持和巩固了权力的合法性,发挥了其潜在功能。
从社会的维度来看,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和国家权力整肃过程中,民众通过各种表达机制进行政治参与,并对这一过程产生了积极影响。
民众参与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与权力整肃过程的主要方式包括向司法机关举报、揭发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以及官员的贪腐行为;通过代表民众利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自己参与旁听针对涉黑犯罪或贪腐犯罪的审判过程,形成一定的政治压力,行使宪法政治上赋予的监督权;通过和平集会的方式表达对惩治涉黑犯罪和贪腐犯罪的控告与诉求。此外,更为常规化和普遍化的方式则是互联网。某种程度上,网络已经成为目前民众表达不满从而参与治理的主要方式,在以重庆“打黑除恶”为代表的治理过程中,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民意形成一股巨大的政治性力量,并由此使得重庆“打黑除恶”运动成为一个全国性的公共事件,民意的存在的首要作用是积极促进并影响治理与整肃过程的开展。
不过,民意的作用并不仅限于其正功能,在实践中,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缺陷,也会产生一定的负功能。对于民意或群体意见所具有的缺陷,古斯塔夫·勒庞曾对此有过深入阐述,他指出,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特点是,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得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的感情、思想和行为颇为不同,他们极易受情绪感染、盲从,他们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夸大感情等,这些人本质上是一群疯子的聚合,他们毫无理性地采取一致行动[9]20-21。对此,美国学者克拉克·麦克费尔曾提出过批判,并通过其研究发现,在大多数的聚众活动中,人们是以非常有序的方式进行游行示威,并非勒庞所断言的一种松散且随意的活动,人们表现出必要的理性和控制[10]234-235。
两位学者的话语虽有矛盾,但是他们的观点对于我们分析研究中国现实语境下的社会民众群体的心理以及这种心理对于群体性政治参与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启示。由于理性法治尚未构建,且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中具有“心发达于脑”即中国人的理性思维与道德判断都被感情化的特征[11],中国人在群体性政治参与时虽然也逐渐形成麦克费尔所发现的有理性和有序的一面,但更多地展现出勒庞所指出的那种易受情绪感染、盲从、冲动、急躁、缺乏准确判断力、夸大感情的特点。
民众的上述特点对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和权力整肃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这也是有些学者所诟病并深为担忧的,尤其是互联网络的出现以及越来越多的民众倾向于通过网络进行政治参与,更是导致这种负面作用出现的风险增加,因为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人们之间难以进行对面性交流,也无法置身于某一事件发生的现实场域中进行评判,因而更易导致盲从、情绪化等。重庆“打黑除恶”的“李庄案”中,社会民众一致性地表现出强烈谴责并提出严惩要求,民众情绪化的声音压倒了某些法学专家等知识精英所的理性分析,最终影响了李庄的定罪,这被某些学者认为是对法治建设进程的一次重击。
(一)简要评析
对于目前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运动,理论界评价褒贬不一。在法学界,基于对“运动式司法”既有的经验认识,不少学者持担忧甚或强烈批判态度。笔者认为这其中存有一些逻辑错误,而且某些学者固守着对理想法治的终极性认识,观点有所狭隘。
1.正确看待治理运动:既有观点逻辑错断的纠正
理论界批判“严打”或专项治理运动的一个主要观点是,这无助于犯罪控制长效目标的实现。例如有学者通过数据分析指出,我国前三次“严打”虽然在其间实现了对刑事犯罪的控制,但是“严打”之后犯罪都呈现迅速上升趋势,由此可见,“严打”并没有达到预期的长效目标[12]。这也是目前有些学者批判运动式或严打式的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行动的一个重要观点。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存有逻辑错断。其一,“严打”或专项治理运动的目标并不是为实现犯罪的长效控制,相反更可能只是为应对当时犯罪激增和民众不满而导致的政治压力;其二,“严打”或专项治理运动后的犯罪激增与前者并不存在逻辑关联,犯罪激增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变迁导致的结构性冲突以及社会日常的监控治理能力相关,因此不能以犯罪激增来批评“严打”。
从政治社会学的视角来说,“严打”或专项治理运动更大程度上属于一项短期的政治策略,即国家权力回应社会民众强烈诉求的即时行动,尤其是当前的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运动,更是涉及社会民众所急迫要求的权力整肃。因此,局限于法律的视角谈论“严打”或专项治理运动与犯罪长效控制的关联,即是没有深刻领悟或有意无意忽视了该运动所具有的本源上的政治社会学意涵。
2.政治社会学视域下的治理运动:法律的规范作用注定有限
由于当前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运动更大程度上属于即时性的政治治理和应对策略,是国家权力回应社会民众诉求的一项举措,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权力必然要着重考虑社会民众的意见、态度和情感,同时由于制度层面上国家司法策略强调其亲民性、大众性的一面,因此,在此治理运动过程中,法律的规范作用虽有存在,但必然会受到一定限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又因受到传统上既有隐性运作规则的惯性影响,法律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更是受到抑制。
(二)经验启示
1.权力整肃或结构性调整急迫于犯罪治理
当前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运动给我们的第一个启示是,在现阶段,对于权力的整肃或结构性调整远比对犯罪的控制和治理重要。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在治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国家进行了强硬的权力整肃,才使得这一治理运动获得了民众极大的支持率和认同感。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正如马克·夸克所言:“现任的中国领导层和政治机构如果能更有效地遏制腐败,中国的老百姓就会更有耐心并重新树立对政府的信任。对于现任的政治机构来说,制止腐败的猖獗是在转型期维护信誉最保险的方法。实际上,老百姓对政治改革的耐心,尽管靠目前的稳定形势支撑着,最终还要依赖于政治层治理腐败的效果。”[9]8只有着重进行权力整肃,现任政治机构才能有效地应对转型时期所可能产生的权力合法性挑战。
2.平衡对待公民社会中两种不同话语主体:知识精英与普通民众
目前进行的治理运动虽产生了重大社会和政治效果,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中最大问题是过于强调政治的刚性稳定,过于迁就社会民意,而忽视对知识精英阶层不同话语的同情式理解和应对。实际上,知识精英与普通民众都属于公民社会中的主体,他们的观点代表着社会整体民意中的两种不同话语。知识精英有着理性、冷酷的思考和全面、前瞻性的把握,国家政治结构应对其观点当予以正视和考量,而且对知识精英理论话语的忽视也可能导致对权力合法性的挑战,甚至如若予以抑制,将有可能在长时段后产生权力合法性的危机。因此,如何在今后的治理运动过程中,既能保证通过治理犯罪和整肃权力有效回应社会民众的诉求,又能促使这一过程在知识精英坚守的法律规范内开展,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需进一步研究。
[1]基思·福克斯.政治社会学[M].陈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导言1-2.
[2]张静.政治社会学及其主要研究方向[J].社会学研究,1998(3).
[3]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秦良地.涉黑职务犯罪的类型及其特点——基于重庆“打黑除恶”反腐实践的研究[J].重庆行政,2010(3).
[5]重庆近9成市民认为打黑除恶行动增加安全感[EB/OL].(2010-03-12)[2011-03-24]http://www.dzwww.com/rollnews/news/201001/t20100105_5394266.htm.
[6]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53-55.
[7]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
[8]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第4版)[M].张华青,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3.
[9]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10]Clark Mcphail.The Myth of the Madding Crowd[M].New York:Aldine de Gruyter.1991:Chapter 5.转引自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第4版)[M].张华青,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234-235.
[11]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8-22.
[12]贾宇.从“严打”到“宽严相济”[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2).
[责任编辑孙景峰]
DF639
A
1000-2359(2011)03-0090-04
王玉杰(1964—),男,河南郏县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201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