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玉伶,何 静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1306)
可追溯系统(traceability system)就是在产品供应的整个过程中对产品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存储的质量保障系统。其目的是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查询到出问题的原料或加工环节,必要时将产品召回,实施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由此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水平。其可简单表述为“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各个阶段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1]。
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1.1日本的追溯体系 2001年以来,日本开始试行并推广农产品与动物性食品的可追溯系统,2003年开始对牛肉制品实施可追溯系统,2005年对通过全国农协上市的肉类和蔬菜等所有农产品实施可追溯系统。信息包括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使用过的农药名称、浓度、使用次数、使用日期以及农产品的收获、上市日期等具体数据[3]。
1.1.2 美国的追溯体系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主要是企业自愿建立,政府主要起推动和促进作用。美国的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了自愿性可追溯系统。由70多个协会、组织和100余名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组成了家畜开发标识小组,共同参与制定并建立家畜标识与可追溯工作计划,其目的是在发现外来疫病的情况下,能够在48 h内确定所有涉及或与其有直接接触的企业。
1.1.3 欧盟的追溯体系 欧盟的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应用最早,尤其是活牛和牛肉制品的可追溯系统。欧盟把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纳入到法律框架下。2000年1月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一项根本性改革,就是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明确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责任。2002年1月欧盟颁布了178/2002号法令,规定每一个农产品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及相关材料提供保证措施和数据,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根据《牛肉标签法》,欧盟国家在生产环节要对活牛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在销售环节要向消费者提供足够清晰的产品标识信息[4]。
1.2.1 食品可追溯系统的初步研究 我国关于食品溯源体系的研究始于2002年,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如为了应对欧盟2005年开始实施水产品贸易可追溯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试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会同有关专家在借鉴了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
1.2.2 一些地方和企业初步建立了部分食品可追溯制度 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在流通环节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度”。2002年,北京市商委制定了食品信息可追溯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购进和销售食品都要有明细账,即对购进食品按产地、供应商、购进日期和批次建立档案[5]。
1.2.3 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初步试点 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山东省潍坊市及寿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协作,在寿光田苑蔬菜基地和洛城蔬菜基地进行蔬菜质量安全可溯源系统的探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通过实施“中国条码推进工程”,推动条码技术在我国食品可追溯系统中的应用。先后在陕西、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开展食品追溯技术研究和试点,如在上海建立的“上海超市农产品查询系统”,在北京建立的金维福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示范系统”,在山东寿光实施的蔬菜可追溯信息系统。
从2004年2月8日起,上海市通过“上海食用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对食用农副产品的生产过程监控、条码识别和网络查询进行系统管理。农业生产企业通过食用农副产品安全信息条形码给每个产品建立起相应的生产档案。
2005年8月28日,福建省首个肉品质量查询系统在厦门市正式开通,这种系统可让消费者获知肉品生产经营的所有信息,从而可以有效地控制肉品的生产质量。
可追溯系统涉及多个行为主体,包括农业投入品供应商、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销售商、消费者、质量认证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等等。各个主体在系统中起到不同的作用。由于有关可追溯制度法规的不完善、政策宣传不到位及政府监督力量薄弱,致使农户参与农产品生产可追溯制度建立的意愿不高。由于农户的参与度不够,直接导致整个追溯系统基础不牢,从而影响其他行为主体的积极性,阻碍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
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有关规定和标准缺失,滞后于国际标准和现实需要,使可追溯系统的实施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对信息技术管理要求较高,而我国目前农产品生产主体多为中小企业或分散农户,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管理的集约化程度不高,技术水平和经营方式较落后。农产品供应链协调难度大,我国农产品流通方式主要是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其占有相当大比例,而现代流通渠道如连锁超市还不够普及,导致目前在全国范围实施可追溯系统困难很大。
可追溯系统实质是一个档案记录系统,需要对追溯产品和参与各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与标识,记录内容应满足该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并通过信息记录情况能为产品预警提供基础信息。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主体大部分为分散的农民,追溯信息记录参差不齐,记录内容更是五花八门,由于可追溯系统涉及到供应链全程,包括生产及加工企业、分销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群体等各环节,因此,建立统一、规范的追溯信息记录、追溯标识体系才能有效地进行可追溯农产品的跟踪与追溯[6]。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都在分头实施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工作,并建立了各自独立的数据库和信息查询平台[7]。但是,由于没有采用统一标识系统,各个行业、部门的数据库不统一、不兼容,形成了一个个孤立的系统,企业无法通过系统化方法获取自己的真正需求及实施重点,造成一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不安全的农产品也不能及时预警,大大降低了可追踪系统的信息化服务能力。
一旦企业建立起可追溯系统,它就面临着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的困难。消费者对系统持有怀疑态度:系统建立的科学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证明它是完全按照此标准建设的、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等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诚信体系建设严重缺失,无法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国应明确食品链中各项主体的任务:农资生产者、农民和食品经营者拥有对农产品安全最基本的责任。政府应当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并执行。消费者必须认识到他们对食品的妥善保管、处理与烹煮也负有责任。应完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法律、政策的强制、引导、激励等,实现可追溯责任划分的制度保障[8]。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以档案形式记载食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等情况,是实现食品质量可溯源的依据之一,也是培育现代农民的一条重要措施。生产档案应符合GAP、HACCP等质量管理要求,记录农业生产环境质量状况、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产品生产规模、播种收获等基本情况。
创建提供农产品条形码信息的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与查询系统,建立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质量安全信息快速、高效追溯体系,并结合电子商务平台,形成互联互通、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9]。
建立起一整套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系统,意在通过对农产品安全隐患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对潜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发出警报,从而达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应利用当前全社会都比较关注农产品安全的契机,加强可追溯相关知识的宣传,建立实施可追溯的社会基础。
将国家标准限量类危害物中对人类健康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例行监测,如重金属、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农产品添加剂、工业污染物和生物毒素等,产品、区域重点可以有所不同,进而有效保障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10]。同时,对追溯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抽查。监督企业可追溯系统运行程序,及时向公众通报违反农产品质量标准及可追溯标准的企业及产品,提供证实企业追溯系统及追溯过程满足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帮助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的市场信任度。
[1] 师严涛.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研究 [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6.
[2] 方炎,高观,范新鲁,等.中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研究[J].农业质量标准,2005(2):37-39.
[3] 陈红华,师严涛,田志宏.中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中的博弈模型分析[J].经济师,2007(7):10-12.
[4] 郭斌,杨昌举,宋林.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及其在转基因食品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4(1):4-6.
[5] 陈红华,田志宏.国内外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7):5-6.
[6] 陈强华,黄伟,张伟.射频识别技术及应用前景[J].条码与信息系统,2005(5):38-40.
[7] 陈惠惠.质量安全跟踪与追溯体系的应用 [J].食品安全,2008,8(8):56-58.
[8] 杜国明.农产品责任与可追溯制度 [J].广东农业科学,2008(2):101-103.
[9] 周应恒,张蕾.溯源系统在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运用[J].农业质量标准,2008(1):39-43.
[10] 郭转仙,方果,马涛,等.加强管理 强化监测 巩固和提升山西无公害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J].山西农业科学,2006,34(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