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涛
(云南大学 非洲研究中心, 云南 昆明 650091)
乌干达自独立至今,共发生了三次军事政变。第一次政变在1966年发生,当时的密尔顿·奥博特(Milton Obote)总理推翻了卡巴卡穆特萨二世(Kabaka Mutesa II)总统。第二次政变是1971年发生的,当时的陆军司令伊迪·阿明·达达(Idi Amin Dada)趁总统奥博特出国访问之机,发动政变。第三次政变是1985年提托·奥凯洛(Tito Lutwa Okello)将军推翻奥博特总统的政府。除了这三次政变外,乌干达历史上还有一些准政变性质事件,如1980年比奈萨(Godfrey Lukongwa Binaisa)总统被姆万加(Paulo Muwanga)为首的军事委员会罢免并软禁。①虽然各次政变的原因有所不同,过程也各异,但是它们都有一些共性的问题。而乌干达1966年的第一次政变尤其具有“示范”意义,它使军队认识到自身拥有影响政治的力量,促使其野心的膨胀。本文通过对1966年乌干达军事政变的分析,试说明军事政变对乌干达民族国家发展进程产生的影响。
乌干达独立前夕主要有三大政党:乌干达人民大会党(The Uganda People’s Congress, UPC)、民主党(The Democratic Party, DP)和卡巴卡耶卡党(the Kabaka Yekka Party)。1961年,在尚处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第一次立法议会选举中,由于布干达国王穆特萨二世的抵制等原因,民主党取得了胜利,并获得了布干达地区的所有席位。选举胜利后,民主党领袖曾在公开场合批评了穆特萨二世的一些做法。这些事情大大刺激了布干达国王穆特萨二世的自尊心。于是,卡巴卡耶卡党联合奥博特的人民大会党,他们在1962年4月的国民议会选举中取胜。其中卡巴卡耶卡党获得21席,人民大会党37席,民主党24席。奥博特于是获得58个议员的支持,得以组织政府。[1](P29)乌干达最终于1962年10月9日和平地获得了独立。
独立的乌干达由获胜的卡巴卡耶卡党和人民大会党两党联盟执政,在1962年宪法中将乌干达确立为联邦制国家,实行多党制。布干达王国成为乌干达的国中之国。为了表示对布干达王国君主的尊重,宪法中避免采用“共和国”的字样。根据新宪法,撤销了总督府,布干达国王穆特萨二世任总统,奥博特任总理。
独立后的联盟执政存在着许多矛盾,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权力之争。
人民大会党独立后,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到1964年底,人民大会党取得了所有地区委员会以及除布干达王国以外其他所有王国立法会议的控制权。奥博特总理在1964年2月甚至倡议一党执政。卡巴卡耶卡党的势力不断被压挤,他们指责人民大会党企图吞并他们,两党的矛盾逐渐激化。[2](P222)在此过程中,奥博特为了获得同穆特萨二世斗争的胜利,一方面拉拢卡巴卡的人,让5个前卡巴卡耶卡党的党员在他的政府中任职,以稳住对手;另一方面开始寻求借助军队的力量,把军队引入政治,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当时的陆军司令沙巴尼·奥波洛托忠于卡巴卡穆特萨二世,于是奥博特选择拉拢副司令阿明。在政变前的几年里,奥博特通过阿明的叔父(当时任政府部长)发展与阿明的关系。奥博特经常邀请阿明前往坎帕拉(Kampala)和恩德培(Entebbe)的国家宫,并且向阿明大肆施以好处,如送给阿明一辆梅塞德斯牌汽车。这些拉拢使阿明成为奥博特的人。[1](P30)
双方的矛盾公开化是在1966年2月国民会议对“刚果事件”*1964-1965年刚果内战期间,乌干达政府支持反对卡萨武布(Joseph Kasavubu)和蒙博托(Mobutu Sese Seko)的抵抗力量。奥博特于1964年底派时任上校的阿明去刚果,为反叛者建立训练营。他从刚果运出了黄金、象牙和咖啡,作为接受武器和装备的代价。这些财富被阿明和奥博特等人瓜分。这在当时称之为“刚果事件”。的争吵中。卡巴卡耶卡党的人攻击阿明和奥博特等人从刚果(今刚果民主共和国)运出黄金、象牙和咖啡,并贪污了这些东西。而奥博特支持阿明,否认贪污的真实性。1966年2月4日,奥博特在兰戈地区(Langi)视察时,坎帕拉发生了一场威胁到他权力基础的叛乱。2月22日,奥博特在内阁每周一次的例行会议上先发制人,逮捕了5名亲近穆特萨二世的部长。第二天,逮捕了陆军司令沙巴尼·奥波洛托,阿明控制了军队。[2](P222)
奥博特此时已经掌握了局势。他“暂停”了宪法,自任总统,独揽大权。1966年4月15日,国民议会以55对4票废除1962年宪法,采用新宪法。布干达王国议会则重申1962年宪法有效。由此,双方的矛盾加剧。同年5月20日,穆特萨二世要求中央政府十天内迁出布干达王国,挑起分裂。奥博特则派阿明攻打王宫,穆特萨二世在门戈山战役中失败,辗转流亡英国。*1969年11月,穆特萨二世客死英国,终年45岁。
1966年乌干达政变是乌干达长期以来矛盾积累的必然结果,是布干达王国与乌干达联邦之间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乌干达1962年独立以来的政治格局直接继承了英国殖民统治的衣钵。巴干达族在英国殖民时期就享有优待,而1962年独立宪法规定的联邦体制则继承了巴干达族在乌干达国家内部的特权优势。如:布干达王国有权间接选举当地国民议会成员;有权将官方土地作为赠品给予任职酋长和布干达各部长;布干达王国国王“卡巴卡”拥有其他王国不具备的特权等。[3](P51-80)保持布干达的特权优势,保持这种不平等的民族关系,不利于乌干达民族国家的发展。其对民族国家最大的威胁是,巴干达族对优势地位的垄断使得其他民族无法享受同样的发展待遇,而巴干达族人的利益一旦受到威胁,又会以“独立”等名目相威胁。
1.乌干达1966年政变推翻了穆特萨二世总统,换成奥博特当总统,而其后的1966年临时宪法致力于削弱地方分裂势力,巩固中央集权 政变及之后颁布的临时宪法具有三个特点:(1)削弱了地方和各州政府的自治权力;(2)着重削弱地位特殊的布干达王国,剥夺了独立以来赋予其的多项特权;(3)大大加强中央政府首脑的权力。1966年临时宪法继承了1962年宪法中关于总统权力的大部分条款,并通过赋予总统实权强化其权力。在穆特萨二世时仅仅具有立宪意义的总统职权开始与总理职权融为一体。至今为止,强化总统的权力仍然是乌干达政治的一个特征。临时宪法还规定,总统可以在议会休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力。[3](P51-80)这些法律措施虽然被反对者认为是走向总统独裁的前奏,但对打击布干达王国的分裂势力是有积极作用的。
2.乌干达1966年政变后,地方民族分裂集团的力量被极大削弱,中央集权的共和体制成为乌干达稳固的政体形式 1967年6月,乌干达政府针对新宪法草案进行公开讨论。这场讨论本身说明了“乌干达政治力量的重心已从倾向地方民族的集团转到了赞成民族统一的集团”。[4](P302)1967年9月,议会通过新宪法,宣布废除乌干达境内一切王国与国王,确立了中央集权制度,建立“乌干达共和国”。作为安抚,向所有国王(除布干达卡巴卡外)提供一笔养老金。布干达王国也被划分为四个政区,与乌干达其他地区一样属于地区行政部长(Minister of Regional Administrations)管理。中央对地方行政管理的权力进一步加强。议会有权决定地区管理的形式。同时,地方官员由以前的地区议会(District Council)成员选举担任,转由现在的中央议会任命。此外,中央政府对地方的金融管理政策也变得更加严格,特别表现在对地方行政费用的控制上。[3](P109-119)
3.乌干达1966年政变后,乌干达政府从法律上致力于清除地方分裂势力未来可能滋生的土壤 1967年宪法中最具有反对分裂倾向的规定是,废除对议会议员选区的要求。1962年独立宪法规定,议员所属选区边界由地区边界限定,这实际上为地方民族主义和分裂势力提供了条件。废除这一规定后,如果议员要争取选票,他必须对两个以上的族体成员进行宣传鼓动。[3](P109-119)这样就避免了可能引起的民族纠纷与矛盾。可见,1967年宪法最终在法律意义上将国家分裂的潜在威胁消除了。1966年政变以后,乌干达民族国家虽然又历经了几次政变和社会动荡,但此后没有一次政变的原因是地方分裂。这无疑可以归功于1966年政变后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
总之,1966年军事政变后,乌干达从一个不稳定的联邦制国家发展成为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共和国。从这个角度来说,1966年军事政变大大推动了乌干达民族国家发展的进程。
必须看到,采取政变这样一种极端的形式来实现政权更迭,本身是缺乏合法性的。无论政变怎样顺利,政变当局怎样有力量,政变后恢复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过程必须依赖民众对新政府的信心,即政变后上台的政府必须重新获得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乌干达1966年军事政变后的奥博特政府在这方面显然是做得不成功的。
1.乌干达1966年政变虽然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推进了民族国家的发展,但是在实践层面上却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主义色彩,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族国家发展的进程 奥博特发动的推翻穆特萨二世的政变,没有体现出乌干达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反对分裂,维护新生国家统一与发展的意愿,而仅仅是依靠北方的兰戈族和阿格利族,通过挑起他们对巴干达族的不满,获取他们对政变的支持。因此,这次政变具有地方民族主义的色彩。正如政变前阿明所表现出来的,他极其不喜欢说班图语的南方各族人民,特别讨厌巴干达人。对此,他毫不隐瞒。[1](P30)这种厌恶情绪也不是个别的,而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不平等关系导致的民族对立情绪在独立后的延续。
2.作为乌干达最主要的民族巴干达族,对1966年军事政变是不支持的,这就加大了政变后政府合法性获得的难度,不利于政变后民族国家的平稳发展 在政变前几天,巴干达族人还自发集中在总统府,保护当时还是总统的国王穆特萨二世。在1966年的政变中,乌干达官方公报称只死了5人,事实上多达几百人。利斯托威尔的实地采访证实了这一点。发生战斗的门戈山地区居民说,战斗中政变方杀了很多不必要杀的人,死者大多数都是当地无辜的巴干达族平民。运送尸体的卡车运了好几天才把尸体全都运到尼罗河禁区以外的地段喂鳄鱼。[1](P39-40)门戈山战役还毁坏了布干达王国国王居住的王宫,而这个王宫是巴干达族人自尊的重要象征。毁坏王宫看似一件小事,但却极大地刺激了巴干达族的自尊,使本已对立的民族关系更加恶化。
3.乌干达1966年军事政变后的政府,一方面偏袒某些民族,另一方面又采取高压恐怖统治的手段压制另一些民族,激化了民族矛盾,不利于民族国家的发展 奥博特掌握政权后,经济上推行“向左转”运动,实行国有化和重新分配财富。在这一过程中,他偏袒与他关系密切的乌干达北方阿格利族和兰戈族人,在改革中进行的财富分配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政治上实行“半军事管制”,依靠军警维持秩序。而且,政府经常发布一些关于民族歧视和迫害的法令,使乌干达处于一种“政府授意的恐怖之中”。[5](P66)尤其是前布干达王国地区,政府实行紧急状态法、安全法等法令,不经审讯就随意逮捕和杀害大批巴干达族反对派。这激起了巴干达人的强烈不满,激化了民族矛盾。奥博特在当政的9年中(1966-1971,1980-1985)中关押了政敌4 000多人。此外,奥博特还重用兰戈族人和阿格利族人,在军队中扶持亲信,打击以阿明为首的西尼罗各族军人,在军队中也激化了民族矛盾。[6](P249-250)这为1971年阿明推翻奥博特埋下了伏笔。
在乌干达1966年军事政变后的第五年,第二场军事政变发生了,阿明用腐败等理由推翻了奥博特政府。从独立到1986年穆塞维尼上台,乌干达陷入了不断政变与反政变的恶性循环之中。这使民众生活在经济衰退、政治恐怖、社会动荡之中。民族国家发展的进程每每在政变后都似乎有所起色,但付诸实践却又是千疮百孔。
李安山教授认为,军事政变的次数或军人干政的频繁程度与一个国家现代政治制度的成熟程度成反比,军人干政的可能性与文官政府的可信度和合法性成反比。[4](P175)民族国家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现代政治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尤其是非洲。所以,乌干达频繁的军事政变首先表明了民族国家发展的不成熟。
在乌干达,发动政变的集团其政变的主观原因都是争夺权力,但造成的客观后果并不相同。如果要明确地对军事政变和乌干达民族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做一个结论,那么这个结论可能是一个悖论:军事政变有能力摧毁旧制度中不合理的成分,并开创一个新的局面。如:1966年政变清除了导致乌干达分裂的不安定因素——布干达王国,使乌干达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共和国;1971年政变推翻了压迫巴干达族等民族的奥博特专制政权,破除了民族间的不平等。但是,军事政变也带来了新的不安定因素,并造成了乌干达国家的沉沦。如:1966年后的奥博特政府,大肆戒严,残酷镇压; 1971年后的阿明政府,把乌干达搞成了“人间地狱”。
尤其是,因为军事政变合法性基础的缺失,所以政变后上台的政府必须寻找一个使其统治成立的理由,即获得合法性基础。在另外一些非洲国家,某些军人统治通过发展经济或促进民族国家团结发展等措施赢得了这个合法性基础,如埃及纳赛尔(Abdel Gamal Nasser)推翻法鲁克王朝(Fārūq)的政变、卡鲁姆(Amani Abeid Karume)领导桑给巴尔民众推翻贾詹希德素丹(Seyyid Jamshed)的政变等。但遗憾的是,在乌干达,每场政变合法性的取得,都是通过扶持某一个或几个民族,压制另外一个或几个民族达到的,即只获得部分民众承认的合法性基础。无疑,这种合法性基础不是基于乌干达民族国家不分民族差异的全体民众,其性质更多的是具有分裂倾向的地方民族主义。所以,每次政变初期,政变集团领导人都试图想要获得全国民众支持的合法性,如奥博特政府在1967年宪法中有许多维护民族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国家发展的条文,但由于每次政变的支持力量只是社会上一小部分人——某个或某几个与政变集团关系密切的民族,所以最终利益的落脚点还是那几个与领导人关系密切的民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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