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静
(上海市普陀行政学院,上海 200065)
全球化视角下主权范式的挑战与调整
宋 静
(上海市普陀行政学院,上海 200065)
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是民族国家特有的根本属性和固有的排他性权力。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全球公共问题的增加已经使“主权困境”成为各国面临的严峻课题。在国家主权问题上,各个国家也不断进行新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尝试,以主动适应的姿态对具体的主权进行自主限制或让渡,以化解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主权困境;主权理论;主权让渡;全球化
对国家而言,全球化意味着对国界的不断跨越,全球制度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跨国力量及次国家力量的不断膨胀带来了令各国主权困扰的全球公共问题的增加。与此同时,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扮演着主动策划者与基础性角色,但不能包揽全球化全局,国家的主权范围、主权强度、主权形式以及主权的制度基础和主权观念正面临着来自经济一体化、超国家组织、跨国公司等的挑战,处于相对被动地位。当前,“主权困境”已经成为当前各国面临的最严峻的课题。
本源而言,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是民族国家特有的根本属性和固有的排他性权力。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élēs)最早解释了主权思想。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在所有的社会团体中,以国家为最高,它可以凌驾于一切之上。国家与社会的主要区别是国家有统治权。”法国古典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Jean Bodin)在《论共和国》一书中系统阐述,“国家是许多家庭和管理他们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权力的法律政府”,而主权是“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存在的原则。”①Bodin,On Sovereignty,Cambridge Texts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1.他认为,主权是一种绝对的、永恒的、并且高于任何法律、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黑格尔认为,主权代表国家富有生命力的统一。国家凭借主权可以通过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不受其他国家、实体或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主权的属性有内外之分,即国家的最高政治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受奥本海启示,现实主义理论家汉斯·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认为:“主权是一国在某个领土范围内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因此,它独立于任何别国的权威之外,并在国际法下与别国保持平等。”中国学者周鲠生指出,“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入国际社会并指导国际关系实践活动,是在欧洲三十年战争之后。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打破了罗马教皇神权政治体制下的世界主权论,在国际关系实践中确立了主权国家的地位与国家主权的原则。独立的民族国家意识从欧洲传遍全世界,现代国际法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社会发展道路、政治制度和国家主权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当前,以经济全球化为方向的全球化大趋势正迅速改变着国家面貌的方方面面,全球性问题逐渐增多,国家与全球社会的相互依存性越来越大,人类发展的局部性与封闭性正走向终结,国际合作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共识,坚持自我的民族国家形式已远远无法适应全球生产力突飞猛进所造成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世界形势,也不能适应在许多方面必须进行全球共治的世界形势。国家面临巨大的挑战,既有外在的挑战,又有内在的挑战。全球化对国家的冲击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但在政治层面最具挑战性,其影响集中投射在国家主权上,严重地侵蚀和弱化国家主权,传统的主权观念不仅在理论上受到质疑,而且在实践上发生了重大修正,国家自主性受到严峻的考验。
“主权”原则真的过时了么?约瑟夫·奈(Joseph Nye)认为,“目前民族国家还没有过时,但作为历史产物的主权也不是令时间与空间凝固的特权。”国家的存在和国家利益的成长是各国坚守主权原则的内在动力,国际环境是这种选择嬗变的外在条件。为提高其生存的适应力,主权的特性、地位和作用,本能地在国际社会的转型演化进程中会不断发生变化,为变动中的国家利益服务。
主权是一定历史环境的产物,是以世界民族国家体制的存在为客观基础的,在可预计的将来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同时,主权又是国际社会建构的产物。特定的国家权威与特定的国际社会结构、政治空间和时间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转型而变迁,主权也面临不断的冲击、解构与重构。就此意义,全球政治生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生活,主权建构在这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国家间交往的活动之上。随着全球化与全球问题不断推动国际权力相对集中,国际机制与国际制度得到发育和完善。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者积极参与全球决策,跨国家治理日益增多,全球政治生活不断扩展和深化,主权也不断改变着自身的属性,这是国际关系互动实践不断建构的结果。
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可以被看成是“国际俱乐部”或“国际共同体”,主权就是俱乐部的成员资格或共同体颁发的行为许可证。这是所有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合法性源泉。由此,主权既有国际体系层次上的意义,又有国家层次上的意义,但它们并非重合。事实上,主权在法理上、形式上的平等受到实质上不平等的冲击。由于“国力是主权的必要条件,但并不一定每个国家都能做到。任何情况下,国力都不是一个充分条件”。①约瑟夫·凯米莱里和吉米·福尔克:《主权的终结——日趋“缩小”和“碎片化”的世界政治》,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7页。在国际体系中,国家主权以自我国力为基础发挥作用,而体系结构和进程揭示了国家间实际能力分布的差异性和不对称关系。尽管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绝对不平等的。多数发展中国家处于民族国家的初创阶段,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较弱,政治、经济与社会结构不够稳定,总体上处于劣势地位,主权的行使,即对内对外的重大决策以及对自身发展道路的抉择经常受到内外不同阻力的干扰。问题更为复杂的是西方强势国家充分地利用其在全球化及其所带来的全球机制化中的主导地位和独享的特权,把它的国家利益的扩张有效地嫁接到后进国家的主权领域,从而限制和削弱了他国的主权。
纳伊姆·伊娜雅图拉(Naeem Inayatullah)和戴维·布莱尼(David L.Blaney)用政治经济的分析方法,揭示了劣势国家的主权在国际体系结构进程中面临困扰。他们认为,当前的国际社会体系是在资本主义主导下的主权国家构成,具有政治和经济双重性格。主权实现需要按照资本主义的全球分工通过生产或交换获取财富。这样,国家的主权逻辑和体系的分工逻辑发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变革,把人从封建的奴役和等级中解放了出来,又迫使自由的人参与到分工体系的商品交换中去,自由的人又变成了不自由的人。”主权国家就如同个体,国家主权只是在形式上而非实质上获得独立与平等。因此,对于一个即时独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主权也不过是一个尚未实现的目标。②Naeem Inayatullah,David L.Blaney,Realizing Sovereignty,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1995,pp.3 -21.
历史上,西方国家用主权理论走出了封建王权的束缚后就陷入了另类困境,即资本扩张性与主权原则所倡导的民族国家独立与平等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如今,所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都走上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使主权理论无论在影响范围还是内容深度方面都具有世界意义。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巩固主权之后,进而寻求摆脱国际垄断资本对本国的经济剥削和改变现存的不合理的国际政治与经济秩序。
经济全球化改变着国际社会的运行范式,它造就了世界各国维持主权和地域疆界的条件下,经济意义上国界线的淡化。发达国家占据强势的经济地位,掌控着国际经济秩序及其机制、制度的主导权,发展中国家主要从事简单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出口,经济分工必然反映到政治主权层面上,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都处于不利位置,因此,主权在国际上陷入面临两股力量对垒的困境。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经济主权”这一概念和每一个国家都有干系。主权的困境来源于体系和国家间内在的结构性紧张,虽然这种结构性紧张是自现代国际体系确立时带来的副产品。但是,全球化极大地改变了体系和国家本身的生存方式,国家对国际体系的依赖程度在提高,国际体系的整体性和联动性也大大加强。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调整传统主权的思维和命运,放弃非排他性、独占性的利益追求,重视主权与国家利益之间的交换与转化,寻求国家利益在国际体系中新的生长点。各国在国际机制中的互动合作关系是以利益和主权让与为条件和代价的。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国际经济合作还是经济行为个体(如跨国公司)之间的国际经济合作都不可避免地对参与国的经济自主权加以或多或少的限制和削弱;③曾令良:《国际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5页。无论是通过缔结双边还是多边经济合作条约,无论是加入区域性还是全球性经济合作组织,如果要进行经济合作谋求经济利益的产生,就要让渡部分经济主权,这些让渡行为都是建立在国家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因此,“主权的自我限制”就体现出国家主权意志的削弱。
再者,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大国利用历史形成的国家优势,强化其对国际事务的主导权。在这种不平衡、不对称的国际体系中,全球性因素和外部性因素影响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决策,主权问题凸现出来。有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主权,如“历史正在使国家主权丧失价值”,“主权无非是国际体系循环系统中妨碍血液流通的一个残渣罢了”;有观点主张以国际法一元论来限制国家主权;还有主张通过强化国际组织的权能,代替主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使国家的权能“趋于淡化和弱化”,“一点点地侵蚀”,以建立“世界秩序大厦”;有观点以西方民主政体为标准,否认发展中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主权的有效性。种种关于民族国家过时、国家主权应予削弱的论点,实际上反映了西方大国的利益需求。它们宣扬上述论点,直接目标是为了削弱和否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使它们无从对现存的国际体系进行改造,通过西方主导的国际法、国际机制、国际制度、国际组织等“治理”发展中国家。总之,西方大国为了资本扩张的需要,以“主权过时论”寻找干涉他国事务的理论支持。
面对全球化的新趋势,各国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也不断进行新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尝试,它们在主权问题上的认识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包括以积极的态度与其他国家在互动中建构主权的新形态,把可自我调节的行动自由度与国家独立的方式统一起来,以适应全球政治生态环境的新变化。
在理论上,当前需要建构一种国家主权的层次理论,对主权的内容和困境进行层次剖析。主权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本源。就国家人格和主权最高属性而言,主权是绝对的,抽象的,排他的,不可分割的,不可放弃的,这在民族国家的消亡之前是不会改变的,而实践中的具体主权是主权的派生权力和外在表现,在主权中居于外围层,它们是相对的,可以自主让渡的。这种划分旨在为新的主权观奠定理论基础。
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深刻认识到在全球化过程中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即使强国也难以保证在单边主义的状态下做出重大决策,所有国家都要在全球政治空间中进行决策,全球化程度越高,限制的压力越大,只有维持和增加合作关系,才能保有主权,各国在主权的实践活动中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回答。一方面,世界上至今没有任何国家愿意放弃主权。对于作为弱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主权是它们在国际上抵制西方干涉、在国内反对民族国家分裂的强大武器。因此,在涉及主权的问题上,各国的立场都是强硬的。另一方面,各国在当代国际公共物品日益增加的趋势下,采取了积极尝试的态度,以主动适应的姿态对具体的主权进行自主限制或让渡。
这种行为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双向性和互动性。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存在权利、义务、利益共生的关系。通过国际间互动,各国能够获取比坚持传统主权理念更大的国家利益。因此,强调国家利益决定主权让渡的灵活原则,正是尊重主权的表现。不过,这种让渡应该是双向对等的。二是独立自主性,主权的国际意义就在于国家的独立自主,即国家是在主权平等条件下独立自主、自愿做出决策,其目的和宗旨也是为了强调主权的核心,而非削弱与放弃主权。这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说明。
第一,国家做出的自主选择就是行使主权的结果,符合国家利益原则,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的意愿,是主权权威的表达。第二,诚如汉斯·摩根索所言,“国家对行动自由的自我限制本身不影响它的主权。……影响主权的是它的权威性质。只要有一项影响到这种权威的法律规定,就足以破坏这个国家的主权。”①汉斯·摩根素:《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第393页。在主权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有一个“度”,即不能超越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性。换言之,决定主权丧失与否的不是国家让渡主权的数量,而是它们对主权本质所产生的影响。在国际框架、机制或机构内共同行使这些权力来进行政策协调或集体决策,必要时国家能够收回这些权力。如欧洲机制是精英技术管理型的治理,而政治代表仍保留在成员国政府手中。②William Wallace,The Sharing of Sovereignty:the European Paradox,Political Studies ,1999,XIVII,pp.503 -521.成员国对主权问题的处理,坚持主权的本质和自主限制以及让渡主权权力方面保持良好的平衡关系。成员国选择一体化这条自主限制和让渡主权权力的合作道路,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并实现其主权。欧盟委员会内拥有一半票数的弱小成员国能够通过集体的力量结束大国原则的权威,即否决大国提出的不符合小国核心利益的方案。欧盟的实践经验终结了沃尔兹的论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想参与构建一个它在其中受限制的国际结构。第三,国家自主限制和让渡主权能够获取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即以必要的妥协和让步共享当今世界的各种资源,以小的代价强化国家的主权地位。因此,各国努力平衡全球体系和国家间内在的结构性张力。
同时,体系对主权也要有质的规定性,即通过对国际法与联合国宪章基本准则的强化,加强国际制度的建设和全球公共物品的提供,这些都是制止霸权主义和干涉主义最有力、最权威的国际社会武器,也是落实主权平等原则的国际条件。再者,在国家层次上,各国寄希望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力量对比平衡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小国家力量的整合,国际力量的均质化才能化解主权的困境。
综上可知,主权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历时理论。当代的主权理论表明在国际体系层次上主权平等的同质性与国家层次上主权实践的差异性,以及国内层次上民族与地区分离势力的猖獗,造成了国家主权的困境,它把主权的内涵分解为作为主权本质的核心权力和其派生的具体主权权力,国家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和维护主权的本质,而具体主权可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加以灵活性自主限制或自主让渡,其目的是要更好地维护主权的本质。当前,要使主权理论走出困境,首先必须改变传统的主权观念,充分认识到国家主权的工具性,合理的运用国家主权来维护国家利益,以刚柔相济的新主权观,扬长避短、趋利避害,以化解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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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1]专辑-0074-03
2011-11-25
宋静,上海市普陀行政学院讲师,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法学博士,研究领域:外交、国际政治研究。
(责任编辑:宋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