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彦杰,赵寒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构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综合防控体系
管彦杰,赵寒青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我国大陆地区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和成长,有其可以依赖的社会历史背景,有其可以利用的时空地理条件,有其可以凭借的社会控制缺位和“保护伞”的支持。因此,在社会形态变革的重要时期,完全地铲除有组织犯罪这一社会肌体中的毒瘤,是一个难以企及的目标。但是,利用系统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现代化的刑事侦查措施,打防结合,突出重点,坚持专项打击的持续性,努力提高打击犯罪的法制化程度,严厉打击和竭力遏制其滋生与壮大,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状态,是可以达到并且是我们必须竭尽全力予以实现的目标。
有组织犯罪;阶段性推进式立法;社会防控体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犯罪发案率增长了6倍多。自2000年来,我国共打掉黑恶性质犯罪组织700多个。2001年,全国共批准逮捕涉黑犯罪嫌疑人1500多人。2002年,涉黑案件279起,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数345人;2007年,检察机关积极投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共批准逮捕涉黑犯罪嫌疑人18446人,提起公诉18343人。①1988年-2007年《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有组织犯罪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
1.97年刑法修正案和02年立法解释的出台,从法律层面上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构成要件,统一了公检法各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批捕数和公诉数相对接近,较为有效地避免了因认识差异而导致的刑事司法程序混乱,有效地打击了此类犯罪。因此说明,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的完善在防控对策领域占有首要性地位。
2.从四个五年周期涉黑犯罪及严重暴力犯罪的数据变动来看,1998年至2002年相关犯罪涉案嫌疑人人数仅有或不到其前后五年的一半,这与犯罪学“衡平率”相违背。②衡平率指在没有大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变革的时间段里,一个地区的犯罪情况呈现的一种稳定变化的规律。然而考虑到这二十年我国公安部门在不同时间段的工作重点,我们不难发现:涉黑与严重暴力犯罪的数量与执法部门刑事打击的侧重点和专项打击的方向相关,即执法部门专项打击力度大,则刑事打击成果明显,批捕和抓捕的涉案人数相对较多,社会治安得到极大改善。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大陆地区并未完全建立防止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长效社会防控和警务防控体系,专项打击仍是主要工作方式。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防控体系是打击防控有组织犯罪的基础。
3.相关执法部门仍将黑社会性质犯罪与恶性刑事犯罪数据一起统计,反映了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在数量上以实施严重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团伙和黑恶势力为主的现状。但相关立法、执法部门不应忽视其向经济领域渗透和向国际化、公司化发展的趋势。因此,进行相关的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是有效应对有组织犯罪发展变化的必要手段。
《刑法》第 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罪名,但在程序规范和构建完善打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律网络方面尚存在较大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动摇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基础,无法有效实现刑事法律的威慑性功能。
“除非存在免受刑罚之希望,否则没有人愿意去犯罪。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产生且不可避免的,那以后就不会有人犯罪了。”①[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47.因此,实施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的“阶段性推进式立法”战略,构建体系严密、结构清晰、操作便捷的刑事立法体系,是我们应该着力的方向。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294条做了相关调整,主要体现在:(1)提高了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法定刑;(2)增设了财产性处罚;(3)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4)对有组织犯罪适用特殊的刑罚措施。这一修订完善了我国《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强化了打击力度,但除此之外,笔者还有如下建议:
1.进一步科学界定有组织犯罪概念,以指导司法实践。现有法律对如何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仍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因此,在概念界定的表述中,要吸收犯罪学研究的相关成果,突出有组织犯罪内部结构的组织性、聚合性特征,确保有组织犯罪界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相结合。
2.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增设有关新罪,对现有罪名罪状进行补充修改,使刑事立法具有适度的超前性和完备性。建议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经验,增设以下几个罪种:(1)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2)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3)宣称为黑社会成员罪;(4)宣传、传播黑社会标识、符号、帮规罪;(5)支持、协助黑社会活动罪。同时补充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内容,对直接参与、间接服务、暗中袒护、消极放任等行为制订严格的刑事处罚条款。
3.对有组织犯罪增加其他附加刑,并对其规定特别刑罚适用措施,以解决犯罪组织成员惯犯化、累犯化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对有组织犯罪规定采取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与自由刑。考虑到有组织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建议将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必选的刑事处罚方式。此外,对有组织犯罪的从严打击,不仅要体现在刑罚适用上,也要体现在刑罚执行上。鉴于有组织犯罪的常习性、职业化特点,加之黑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组织控制,使得有组织犯罪分子较其他犯罪分子更难以改造。因此,应对其采用特殊的刑罚适用措施。
1.强化特殊侦查手段的应用。有组织犯罪成员的长习性和组织的闭合性要求反有组织犯罪的机构采取与之对应的特殊刑事侦查手段,及时有效地应对有组织犯罪。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各国都允许侦查人员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如窃听、监视等,虽然由此搜集的证据在采信度方面确有瑕疵,但可以通过规范化的制度予以弥补。
2.采用特别的证据制度。犯罪组织的秘密性、行动计划的周密性及犯罪组织头目的隐匿性决定了证据收集的高难度。因此,有必要规定特殊的证据制度:一是强化证人证言特别是污点证人的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采信度;二是放宽证据的审查。例如不以犯罪组织或犯罪组织头目对组织成员犯罪行为的许可或授权作为认定组织行为的依据,而以犯罪组织或犯罪组织头目对犯罪组织成员犯罪行为的可控性和获益性作为认定标准。
3.建立体系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实践证明,在犯罪组织领导者授命进行的犯罪活动中,其首要分子一般不亲自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犯罪的直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往往通过毁灭证据等手段隐匿犯罪踪迹。因此,重视卧底证人和污点证人的作用有重大意义。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对有组织犯罪成员的转化,将其相关有力证言作为其立功情节充分考虑。(2)建立卧底证人制度,完善相关启动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3)建立证人安全状况评估体系和污点证人安全保障制度。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更多的是采取事后保护而非积极有效的事前保护,且在程序设计上也存在结构性漏洞。因此,应着眼于建立积极有效的预防性保护体系,实行全程令状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社会化特征和其顽固的对抗性决定了反黑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而黑社会组织自身的逐利性和扩散性决定了其在更大领域的暴力掠夺和渗透腐蚀以及挑战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和政治法律权威的日趋严重性。实践表明,一般性的刑事法律或常规性的惩处和预防措施是很难有效对付有组织犯罪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反有组织犯罪法》是顺应世界形势和符合我国社会现状的必然之选。这部统一的单行法典有必要对这样几个问题作出明晰的规定:(1)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虽然广义的有组织犯罪包括恐怖主义犯罪、邪教犯罪、团伙犯罪等几个子概念,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应是以追求经济利益而非政治影响,具有高度的聚合型和组织结构而非零散个体简单结合的犯罪形态的狭义的有组织犯罪概念;(2)明确规定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合法侦查手段和诉讼程序,例如特殊证据制度、污点证人制度、窃听监视等秘密侦查制度等;(3)整合相关部门法规,吸收和修正反洗钱、反贪污腐败、枪支弹药管理、出入境管理以及银行金融管理法规等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实现在打击防范有组织犯罪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化、规范化和权威化。
犯罪的产生,并非简单的个人欲望——动机——行为这一机械模式,也无法仅用自由意志理论予以解释。涵盖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宏观社会现实和微观社会制度才是决定犯罪的基础性因素。社会矛盾的激化、社会结构失调、教育的缺乏、社会控制的弱化、转型与异化等因素共同结合,合力影响了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控制以至消除有组织犯罪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才是实现有效控制有组织犯罪的根本途径。
根据社会控制理论:社会转型和社会动荡时期,社会控制的缺位和失效,社会结构的无序和重整,是犯罪激增,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频发以及宗教极端势力增强的重要因素。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81.因此,必须加大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健全完善法制体系,形成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良好运行机制;加强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政府施政、行政的有效化、法制化、公正化,严厉打击腐败和职务性质犯罪;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构建有效的遍及社会各个层面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体系,从整体上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才能有效的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
根据文化冲突论和亚文化理论,在社会变革时期,随着不同阶层、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接触,不同文化之间会产生碰撞和接触,这一现象一方面会造就文化的繁荣和交流,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文化的冲突和对抗。②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56.同时,在主流文化无法完全覆盖的社会层面,亚文化便会大行其道,虽然亚文化并不等同于反社会文化,但反社会文化中的犯罪团伙文化却无疑是一种亚文化。因此,强化科学文化教育,提倡正确的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培育和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社会道德水平,强调思想道德的自律功能,构建良性的公民内化性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的健康运转,节省打击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社会资源。
分析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可知,有组织犯罪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社会控制等方面消极因素的复杂的、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其也必须实施综合治理,即综合利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技术等多种手段,做到“打防结合,两者兼顾”。我们应该积极推进情报信息主导警务,以情报信息为指南,研究犯罪形势的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打、防、控措施;积极推进“金盾工程”建设,强化“科技强警,科技强侦”理念,打破警种界限,改变警方内部情报信息缺乏共享的现状,从全局角度选定情报信息采集的方向和重点,实现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专业化;推行社区警务战略,加强公安基础工作,改革警务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密切警民联系,发动和依靠群众,多渠道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群防群治防范网络;加强公共复杂场所和特种行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发挥治保会及社区群众组织在社区防范中的作用,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对违法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实行帮教,预防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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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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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6
管彦杰(1980 ),男,山东青岛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赵寒青(1982 ),男,重庆涪陵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校:谭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