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群防群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2011-04-12 11:20魏莲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治安公安机关民警

魏莲芳

(四川警察学院 治安系,四川 泸州 646000)

当前群防群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魏莲芳

(四川警察学院 治安系,四川 泸州 646000)

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是基层公安机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的群防群治工作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民警认识不够、公众积极性不高、没有经费保障等突出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强化民警认识、提高公众的意识、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等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群防群治;问题;对策

前言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当前公安机关三项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而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又是基层公安机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群防群治组织形式经历了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保安服务公司,又发展了协警队、平安建设志愿者队、治安巡防队等群防群治的新形式。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发挥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弥补警力的不足。然而,当前公安机关在开展群防群治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群防群治工作,不仅是公安实战部门一直探索的问题,而且也是公安理论研究者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群防群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群防群治工作缺乏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

我国关于群防群治工作的法律规定极少,立法工作严重滞后,阻碍了群防群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11条对治保会的性质仅有原则性规定。公安部1952年公布实施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虽然对治保会的性质、任务、设置等有详细的规定,但它仅是部门规章,而且其中的许多规定与当今的社会实际已严重脱节。针对治安联防队的法律尚未制定,法规也仅有地方政府的规章,而且各地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如: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发布的《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的规定》,安徽省1997年施行的《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1996年发布的《绍兴市治安联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等等。当前在各地规模迅速扩大的保安服务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针对保安的立法工作更是空白。仅由1999年5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2000年3月颁发的《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作出了政策性的解读。[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也是2010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的国务院法规。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公安机关开展的群防群治工作不能很好地得到政府和公众的支持,使得群防群治队伍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经费等问题在实践中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导致很多地方基层公安机关的群防群治工作流于形式,甚至许多基层民警不愿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二)民警对新形势下的群防群治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

由于群防群治工作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中过分地强调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中的威慑作用,不少民警对当前群防群治工作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产生了怀疑。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群防群治工作的重要性常常被忽视。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通常认为:群防群治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强调“科技强警”的今天,要维护好社会治安,辛辛苦苦发动群众建立人防,还不如设法建立和完善技防、物防设施更加安全可靠。观念决定行为,导致他们对群防群治的工作不够重视,相关的管理措施常常落不到实处。上行下效,相当一部分基层民警也认为只有严打才能出成效,才有震慑力,群防群治工作在今天已经过时,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了。于是,有些地方的群防群治工作长期处于无人管理、无人引导、无人组织的状态。有的地方治保会和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再加上一些民警创新思维不够,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他们对群防群治工作不知从何下手。民警管辖社区的各企事业单位往往不能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中坚力量。特别是社区的网吧、宾馆、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其管理涉及工商、消防、文化、公安等多个部门的多头管理,治安管理的措施难以到位,群防群治工作更是难以开展。公安派出所与各街道综治办、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工作合力。实践证明,公安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治安防范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实行群防群治。离背了群防群治工作路线,公安机关就会失去治安防范的坚实群众基础。即使靠“严打”得来的治安形势也无法长久地维持下去,所以就更谈不上实现社会治安的长治久安。

(三)公众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识不高

当前,不少公众不愿意或者根本就不参与群防群治工作。做什么都要讲报酬是极其平常的事,义务奉献在很多人眼里早已过时。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是:一般公众往往不敢主动与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案件知情者不愿为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提供线索;社区居民不愿为社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出谋划策。有的公众甚至认为“社会治安与我无关”,缺乏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识。有的公众觉得自己即使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的群防群治工作,但很多时候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从而大大地磨灭了他们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公众价值观念的变化对他们的意识和行为造成了重要影响,使他们不愿意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这是无可争议的实事。公众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识弱化,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动性不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力下降,势必会影响群防群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效能的正常发挥。

(四)群防群治队伍缺乏有力的经费保障

各地群防群治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经费保障不稳定,经费投入与保障不足等问题,有的地方群防群治工作甚至到了难以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的地步。如: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弱的区县、乡镇,其群防群治组织特别是农村治保组织不断萎缩弱化,有的治保会只有治保主任一个“光杆司令”。有些地方治保主任兼职过多,工作效果差。各地存在的普遍现象是:群防群治人员年龄老化,身体条件差,缺乏专业知识。究其根本原因是缺乏资金。群防群治人员的培训没有列入计划,其素质和战斗力无法得到加强,工作效能也得不到有效的提高,造成群防群治队伍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人心不稳。同时,由于经费短缺,群防群治人员的医疗保险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工作积极性。此外,经费的缺乏使得物防和技防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备落后,不符合群防群治工作的要求。各地群防群治队伍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是:有的靠街道拨款;有的靠收取流动人口费;有的靠企业赞助等等,经费来源渠道虽多,但不稳定,缺乏必要的保障。如果我们再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要求企事业单位无偿地“出资”、“出人”来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总是让人们“主动地”无偿奉献于社会的治安防范工作,这种做法无疑是行不通的,也是无济于事的。资金不足的情形继续持续下去,只会加剧导致群防群治组织瘫痪,人员老化,素质低下,队伍萎缩,群防群治工作将难以持续开展下去。

二、解决群防群治工作问题的对策

(一)尽快开展群防群治组织的立法工作

国家立法部门应尽快开展有关群防群治组织的立法工作。一是针对群防群治工作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规范(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均可),统一和规范群防群治队伍的性质、任务、组建原则、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群防群治的工作方式、成员的来源与经费保障等。从而改变各地方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实施办法的混乱状况,使群防群治工作取得法律上的明确定位,确保群防群治组织的社会地位和规范运行。二是做好全国性的群防群治组织机构(如保安服务公司、治保会、治安联防队等)的专门立法工作。像《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它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保安队伍的性质、任务、权利、义务和经费来源等,从而保证其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还可以把保安业的立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制定《保安法》,以提高其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对《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修订工作应该尽快开展,甚至可以重新制定一部关于治保会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治保会在当前新形势下健康和快速发展。治安联防队、协警队等群防群治队伍也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规范。

(二)强化民警对当前新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的正确认识

一是纠正民警在群防群治工作中错误的态度和做法,强化民警对群防群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应率先改变不重视群防群治基础工作的错误观念,从思想和行动上鼓励和支持民警多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民警应清楚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深入理解群防群治工作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积极贯彻群防群治的思想。二是民警应积极探索群防群治工作的新思路。民警可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创建多种形式的基层安全组织形式。如:推动户户联防制度;创建安全文明村、安全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文明校园;企业与地方共建安全社区等。同时,民警开展的群防群治工作应多融入高科技含量的技防、物防硬件设施,如:完善信息传输机制,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先进的交通、通信手段运用到社会防控上。把人防和物防、技防结合起来,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以“小联防”带动“大联防”,积“小安”为“大安”。把群防群治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社区建设的形式带动群防群治,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三是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考核的内容应该包括:警民关系的融洽程度;民警出面组建的群防群治队伍情况;民警对群防群治队伍的业务指导情况;群防群治队伍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情况等等,以提高民警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提高公众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识

一是社区民警应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公众“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群防工作由我来做”的理念,强化公众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的意识。社区民警可以发动街道居委会的力量,通过宣传画、警示栏、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二是加大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公众对警察的信任感。特别是在社区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社区民警一定要及时查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对处罚结果在各个小区宣传栏公开,使公众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周边人了解周边事”的程度,从而激发其社会责任感和安全防范的意识。三是对公众参与公安工作可以适当采用有奖的形式,提高公众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扩大公安机关“特情费”的奖励对象,或者专门成立“公众参与社会治安基金”。资金来源可以由公安专项资金划拨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捐助相结合产生。奖励的内容涉及:提供治安信息;直接参加群防组织;发动周边人进行群防群治;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

(四)建立群防群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

一是拓宽群防群治经费渠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经费的来源问题: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将群防群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财政出资设立“治安防范基金”,按一定标准,每年从财政直接划拨注入;在经济落后地区,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各企事业单位、业主、住户共同出资筹集治安防范经费,聘请保安或筹建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各地可以建立群防群治基金会,接受热衷于群防群治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坚定不移地将群防群治工作推向市场,通过市场来调节、规范,解决其经费问题。二是要健全经费的管理机制。对于群防群治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专人监督,或者基金会推举专人负责,保证经费只用于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

结论

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使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内容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动。如何正确认识和发展群防群治工作,已经成为公安机关民警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首要问题。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应该把群防群治工作建设放在重要地位,科学地认识和分析我国群防群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公安机关的民警可以调动社会力量从各个方面构建群防群治工作的运行机制,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然,随着群防群治工作在实践中的不断实施,其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工作内容、职责范围、经费保障等都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有待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陈玉友.群防群治工作现状及对策研究[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7).

[2]郭建华.试论我国群防群治工作的理论与实践[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0).

D631.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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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0

魏莲芳(1975),女,四川眉山人,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安防教研室主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

【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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